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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2-05,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热电联产项目工程造价

1、新疆华电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二期工程

新疆华电二期工程从2005年7月2日破土动工到2006年12月18日,短短一年半时间,在昌吉这片热土上就崛起了一个现代化的热电联产企业--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她以全新的面貌奏响了一曲由小机组到大机组跨越式发展的创业者之歌,为昌吉城市的蓝天碧水工程谱写了一篇历史的新乐章。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工程是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控股的热电联产企业,设计规模为2台125兆瓦发电供热机组,工程总投资9.89亿元,年发电量13.75亿千瓦时,供热面积450万平方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市“十五规划重点电源建设项目。随着二期工程建成投产,不仅可保证新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而且对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效解决昌吉城市日益增长的集中供热需求,推动昌吉城市蓝天碧水工程更加深入有着积极促进作用,极大推动昌吉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 一份耕耘,一分收获。二期工程首台机组建设工期仅用18个月,除去冬季实际工期不足13个月,耗时之短,创新疆在建发电机组建设工期新纪录,从整套启动到96小时试运行结束仅用了9天时间,创造了目前新疆同类型火电机组的新纪录和全国较好水平。完成了首台机组锅炉水压试验、汽机冲转、厂用受电、发电机并网和96小时试运行的七项一次成功,自动投入率、保护投入率均达到100%。经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专家测试,汽机轴承振动值达到全疆最好水平。实践证明华电昌吉热电二期工程以跨越式发展为主题,以确保安全、质量达标、控制造价、工期合理、争创全优工程为奋斗目标,按照五制要求,实施三大控制,建设精品工程,打造华电品牌,建立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精细管理的新的运行机制,实施了管理创新、经营创新,集基建生产于一体,建设经营相协调发展的新的管理模式。

2、急需,那位热心专业人士谁提供下热电联产产业政策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料的援引出处,高分悬赏!

关于热电联产的纲领性文件,是计基础[2000]1268号;另外发改能源[2007]141号也是重要的文件,其他的文件,各省有自己的规定,但基本都是从这两个来的。给你贴一下: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主题词:热电 联产 规定 通知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第二条 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第三条 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第四条 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第五条 根据国家能源与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第六条 在国务院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热电联产审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1. 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项目及总发电容量及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2. 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的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以下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组织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3. 现有凝汽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工程、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和燃料结构变更与综合利用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4.外商投资热电厂工程总造价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工程由国家经贸委审批。5.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第七条 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1. 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总热效率=(供热量 +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2. 热电联产的热电比:(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热电比 = 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第八条 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并网。投产第一年按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机组不参加调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之后;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后,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综合经济部门核准,按实际热负荷核减结算电量,对超发部分实行无偿调度。第九条 热电联产能有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热电厂应根据热负荷的需要,确定最佳运行方案,并以满足热负荷的需要为主要目标。地区电力管理部门在制定热电厂电力调度曲线时,必须充分考虑供热负荷曲线变化和节能因素,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更不得迫使热电厂减压减温供汽,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十条 城市热力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各有关部门均应大力支持其建设,使城市热力网与热电厂配套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效益。第十一条 凡利用余热、余气、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和煤层气等作为燃料的热电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第十二条 在有稳定热负荷的地区,进行中小凝汽机组改造时,应选择预期寿命内的机组安排改造为供热机组,并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第十三条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以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1.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污染小、效率高及靠近热、电负荷中心。国家鼓励以天然气、煤层气等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2. 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应坚持适度规模。根据当地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供热为主要目的,尽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季节适应性,可采用余热锅炉补燃措施,不宜片面扩大燃机容量和发电容量。3. 根据燃气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具有大量稳定用气和为天燃气管网提供调峰支持特点,合理制定天然气价格。4. 以小型燃气发电机组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组成的小型热电联产系统,适用于厂矿企业,写字楼、宾馆、商场、医院、银行、学校等较分散的公用建筑。它具有效率高、占地小、保护环境、减少供电线损和应急突发事件等综合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广。第十五条 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为热电联产。第十六条 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供热锅炉房。当地环保与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审批其扩建小锅炉。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做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由当地政府在三个月内明令拆除。在现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不应有分散燃煤小锅炉运行。已有的分散烧煤锅炉应限期停运。在城市热力网的共热范围内,居民住宅小区应使用集中供热,不应再采用小锅炉等分散供热方式。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有应积极推动环境治理和节约能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每年市政建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第十八条 住宅采暖供热应积极推进以用户为单位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新体制。从2000年10月1日起,新建居民住宅室内采暖供热系统要按分户安装计量仪表设计和建设,推行按热量收费;原有居民住宅要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改造,到2010年基本实现供热计量收费。第十九条 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电力系统方案,电力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热力管网走向和敷设方式必须由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第二十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必须遵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在热电厂和城市热网的建设过程中应分别接受电力及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热电厂热价、电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制定。热电联产热价、电价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热电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效益,在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本着热、电共享的原则合理分摊,由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指定公平、合理的价格。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发布单位的其它文件中有关热电联产的部门,凡与本文不符的应与本文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 设 部二○○七年一月十七日主题词:热电联产 规定 通知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第二章 规划第四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各地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总量应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全国电力发展规划装机容量范围内负责专项规划的审定,统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五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专项规划应当实施滚动管理,根据电力规划建设规模确定的周期(一般为三年),统筹确定热电建设规模,必要时可结合地区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第六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在大型煤炭矿区内或紧邻大型煤炭洗选设施规划建设,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考虑热电联产;限制分散建设以煤矸石为燃料的小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第七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设备选型应根据燃料特性确定,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和就近消化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在大型矿区以外的城市近郊区原则上不规划建设燃用煤矸石的热电联产项目。第八条 热电联产的建设分5类地区安排,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热电联产应当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第十条 在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和西藏)且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城市,应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取代分散供热的锅炉,以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耗。在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地区)如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可适当建设供热机组,并可考虑与集中制冷相结合的热电联产项目。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除工业区用热需要建设供热机组外,不考虑建设采暖供热机组。第十一条 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区应当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以实现集中供热。第十二条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除大型石化、化工、钢铁和造纸等企业外,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第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背压型机组的发电装机容量不计入电力建设控制规模。背压型机组不能满足供热需要的,鼓励建设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供热机组。第十四条 在电网规模较小的边远地区,结合当地电力电量平衡需要,可以按热负荷需求规划抽凝式供热机组,并优先考虑利用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热电联产机组;限制新建并逐步淘汰次高压参数及以下燃煤(油)抽凝机组。第十五条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一般按20公里考虑,在10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一般按8公里考虑,在8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第三章 核准第十六条 除背压型机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热电联产建设方案与热电分产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热电联产年能源消耗量和在当地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低于热电分产的,方可核准热电联产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供上一款所需资料。第十七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是项目核准的基本依据。项目核准应当在专项规划指导下进行,拟建项目应当经科学论证和专家评议后予以明确。第十八条 热电联产项目在申报核准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配套热网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当地整合供热区的方案,已有机组改造和小火电机组(小锅炉房)关停方案,以及相应的承诺文件,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具的热力价格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热电联产项目运行以及近三年核验情况。第十九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在申报核准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项目配套选用锅炉设备的订货协议,有关部门对当地燃料来源的论证和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运行以及近三年核验情况。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措施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利用多种方式解决中小城镇季节性采暖供热问题,推广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天然气、煤气和煤层气等资源实施分布式热电联产。中小城镇季节性采暖供热应当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先进适用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积极探索应用高效清洁热电联产技术,重点开发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煤炭气化、供热(制冷)、发电多联产技术。第二十二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在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由市场竞争形成;在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公布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第二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热力出厂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当地供热定价成本及规定的成本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煤热联动。对热电联产供热和采用其他方式供热的销售价格逐步实行同热同价。第二十四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上网发电。热电联产机组在供热运行时,依据实时供热负荷曲线,按“以热定电”方式优先排序上网发电,在非供热运行时或超出供热负荷曲线所发电力电量,应按同类凝汽发电机组能耗水平确定其发电调度序位。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项目检查和认定核验制度。热电联产项目必须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发电调度机构实现联网。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核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竣工检查,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受托组织竣工检查的单位,应将检查结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方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或补贴等政策。热电联产企业与其他供热企业应同等享受当地供热优惠政策或补贴。第二十七条 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年度核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组织专项稽查。经查明确有弄虚作假的,责令其停止上网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第三十条 燃用煤矸石和低位发热量小于12250千焦/千克的低热值煤的项目审批核准,应按照燃煤项目进行管理,适用本规定以及其他燃煤项目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单位要建热力站,需要电量增容,请问这是什么情况?需要走什么流程。还要申请水容量、需要走什么流程。

关于热电联产的纲领性文件,是计基础[2000]1268号;另外发改能源[2007]141号也是重要的文件,其他的文件,各省有自己的规定,但基本都是从这两个来的。给你贴一下: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主题词:热电 联产 规定 通知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第二条 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第三条 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第四条 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第五条 根据国家能源与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第六条 在国务院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热电联产审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1. 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项目及总发电容量及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2. 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的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以下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组织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3. 现有凝汽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工程、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和燃料结构变更与综合利用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4.外商投资热电厂工程总造价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工程由国家经贸委审批。5.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第七条 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1. 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总热效率=(供热量 +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2.

4、青岛捷能电力设计公司怎么样,工作内容和待遇。

作为一抄名离开捷能电力设计袭有限公司多年的老员工,来说说黑料,供大家参考,以免上当受骗。2015年,全国行情不好,捷能在13.14年接到多个利润非常高的工程,15年都在实施,但是15年没有接到新的项目,老项目的设计都做完了,施工阶段用不了那么多设计人员,就开始裁员,14年效益好的时候新招的员工,基本辞退个差不多了,工作年限短,都是新毕业的,工资也低,补偿没多少钱。到了19年,公司这几年工程越做越小,从几千万做到几百万一个项目,甚至二三十万的设计都开始接了。老板又萌生了裁员的想法,经过一番思考,觉着都是老员工了,辞退补偿金太高。然后高层们就合计出一个高招,没有任何说法,直接给少发工资,从11月开始,每个月只发一丁点工资,就是为了让大家自己辞职,公司一分钱不出。年后赶上疫情,他更是明目张胆的欠发工资,逼人辞职。

5、请问哪里有卖或借<<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

1 总则1.1热电联产项目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的必要手段之一,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为规范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文件编制,使热电联产项目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做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定。1.2本技术规定主要适用于以煤为燃料的区域性热电厂和企业的自备热电站,以及凝汽式发电机组改造为供热式机组的工程项目。燃气热电厂以及利用余热、余气、城市垃圾等综合利用热电厂可参照本技术规定。1.3 热电厂的设计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和有关的技术规定。1.4 各类热电厂应符合下列指标:1.4.1 常规燃煤热电厂:1.4.1.1 全厂年平均总热效率大于45%;1.4.1.2 全厂年平均热电比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机容量为1.5~25MW的供热机组,其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100%;(2)单机容量为50、100、125MW的供热机组,其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为200。、300MW的供热机组,其在采暖期的平均热电比应大于50%。1.4.2 常规燃气轮机热电厂:1.4.2.1 全厂年平均总热效率应大于55%;1.4.2.2 各容量等级燃气轮机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1.5 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依据上级批复的城市区域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1.6 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6.1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将现有的中、小凝汽式机组中,在预期寿命内的改造为供热机组;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t/h,参数为次中压及以上,热负荷年利用小时≥4000小时的较大型集中供热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成为热电厂。1.6.2对大、中城市,特别是历代古都、重点旅游地区和沿海城市,在条件允许时,可适当考虑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和其它清洁能源的热电厂。1.6.2.1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应坚持适度规模,要根据当地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季节的适应性,可采用余热锅炉补燃等措施调节供热,不宜片面扩大燃机容量。1.6.2.2以管道天然气为燃料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宜采用气体燃料和液体燃料的双燃料系统,扩大天然气管网的调峰能力,并保证连续供热。1.6.2.3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可采用燃气轮机-余热锅-供热的供热系统。1.6.2.4在天然气供应量充足的城市,可考虑采用适用于厂矿企业、办公楼、宾馆、商场、医院、银行、学校等较分散公用建筑的小型燃气轮机、余热锅炉、背压式供热汽轮机和溴化锂等设备组成的小型全能量系统,统一供应热、电、冷和生活用热水。1.6.3在有条件的地区,为平衡冬、夏季热负荷的差异,宜积极推广热、电、冷三联产,并开拓城市热水供应。1.6.4 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项目中,当热、电、煤气三联产技术成熟时,可逐步推广使用。1.6.5 在规划城市垃圾处理时,可考虑建设垃圾处理热电厂。1.6.6 在有条件时,为利用废渣、余热,可把热电厂建成兼营建材、养殖等的多功能热电厂。1.6.7在有条件的地区,在采暖期可考虑抽凝机组低真空运行,循环水供热采暖的方案,在非采暖期恢复常规运行。1.7 热电厂的建设要因地制宜,建设规模要依据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发展需求,大、中、小型并举。1.8 热电厂的建设要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工艺系统,尽量压缩辅助生产设施。1.9 为提高热电厂的效率,机、炉设备尽量选用较高的初参数。1.10热电厂厂址的选择,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热电厂的厂址宜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尽可能接近热负荷中心,要考虑燃料和灰渣的运输,供水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等诸多因素。1.11 热电厂的建设要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以减少运行和管理人员。1.12提倡检修工作社会化,热电厂可不设专职的检修人员,建议一个城市或地区建立一个专门的检修公司,亦可将热电厂的检修工作委托给其它有能力的发电厂承担。如热电厂必须建立自己的检修队伍时,应尽量减少专职的检修人员,可将运行人员作为专职检修人员的助手。1.13灰、渣的综合利用可由当地的水泥厂、灰渣砖厂及加气混凝土砌块厂,以及道路修建等予以利用,亦可由热电厂自建灰渣综合利用厂。1.14区域热电厂的供热范围要适中、合理。蒸汽管网的供热半径一般以≥3~5km为宜;热水管网的供热半径对中、小城市而言,宜控制在10km以内。在已建成或计划建设的区域热电厂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建新的燃煤热电厂、自备热电站和供热锅炉房。1.15 新建热电厂(站)的最终装机规模宜控制在六炉四机的水平。1.16单机容量大于100MW,主要用于城市供热的供热机组,根据城市的发展,其热化系数可暂大于1.0;对兼供工业和民用热用户,单机容量小于等于100MW的热电厂,其热化系数宜小于1.0。当热化系数小于1.0时,在其供热范围内应适当设置尖峰锅炉及其他措施满足调峰要求。1.17省级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初期,在热负荷不多时,可先建集中供热锅炉房,待有较大较稳定的热负荷时再建热电厂,已建的集中供热锅炉房可作调峰或备用。1.18为使能源得到充分利用,在有多个热源的地区,可实行垃圾热电厂、沼气热电厂以及其它利用余热、余气的热电厂带基本热负荷,燃煤热电厂带中间热负荷,燃油、燃气热电厂带尖峰热负荷。1.19热电厂既是节能企业,又是耗能大户,要认真采取节能措施。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计算节煤量和各类污染物的减排量。1.20 热电厂与热力网的建设应做到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1.21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周期为自土建开工至机炉投产、并网发电,向热用户供热的时间。建设周期可按原电力工业部1997年4月30日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工期定额》(电建[1997〕253号)和《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执行。1.22承担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应是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具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或咨询资格证书。还有四篇,你继续悬赏提问,我给你发过来

6、电汽价格与热函的关系:使用热电联产的电厂的电(比如0.5元每度)和蒸汽(120元每吨),价格基于电厂成本

热涵计算好像比较复杂,不是本专业,不大懂,但估计应该也是按照正比例的,因为电费涨价跟供热技术无关,除非是用电量、用汽量等生产工况变化才会影响热焓的,所以对方应该不合理。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如何写的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chinacir 点击数:207 更新时间:2009-6-9 1998-01-01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建设部/计交能[1997]2542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计交能〔1997〕2542号文印发, 交通部厅体法字〔1998〕9号文转发)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凡无“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三条 “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节能要求。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建设及项目竣工后的验收。第六条 现有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具体执行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第七条 “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费用应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的取费规定及标准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计资源〔1992〕1959号文同时废止。(附件见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第1节 能耗指标及分析1.1 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1.2 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第2节 节能措施综述2.1 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2.2 一律不得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2.3 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2.4 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2.5 按要求配装能源计量仪表。2.6 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年运行4000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应采用热电联产。第3节 单项节能工程3.1 凡不能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项目,应在可研报告中单列节能工程。3.2 单列节能工程除工艺流程设备选备选型等章节外,应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第4节 建筑节能4.1 民用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民用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按单位建筑面积计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项、地板传热系数值和门窗密封必能指标、级别)。单位面积能耗指数应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4.2 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4.3 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规模按设计负荷设置,不得加大,并设有调节控制装置及能量计量仪表。4.4 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包括门窗、室内供热系统控制与计量设备及散热器、空调、燃气燃烧器具、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电器及控制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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