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市政工程:供热管道焊接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供热管道焊接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04第4.1.3条和4.1.4条规定,焊接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负责焊接工艺的焊接技术人员、检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2)有符合焊接工艺要求的焊接设备且性能稳定可靠;
(3)有精度等级符合要求、灵敏度可靠的焊接检验设备;
(4)有保证焊接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的措施;
(5)焊工应持有效合格证,并应在合格证准予的范围内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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