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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2-23,来源:支模网,作者: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造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共享建材汇 www.gxjch.com湖北造价信息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按照《湖北造价信息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联系人:朱正海(厅建设处) 黄敏(厅造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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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造价信息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造价信息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造价全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 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厅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称厅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市州及以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造价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厅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及办法。

(二)编制我省公路工程地方造价依据及补充定额。

(三)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等审查、审核工作。

(四)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造价文件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六)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

(七)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注册、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

(八)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州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及实施配套制度或规定,负责本市的公路造价的行业管理。

(二)协助厅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补充定额测定和编制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等审查、审核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相关造价文件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管理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收集、分析、上报本地区的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以及造价依据等。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科学、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开展造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工程计量支付、变更和结算等造价监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工程价款应及时签认,并规范计价行为,对所从事的造价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造价依据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指国家和省发布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厅造价管理机构对部颁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全省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编制专项定额,报相应的造价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备案后,可作为项目的计价依据。

第十九条 厅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四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与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之差,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实施过程中如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必须增加造价时,其增加的费用可依次从建安工程费用的节余款、批复概算的其它节余款和预备费中列支。概算预备费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严格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范围内。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我省关于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核准)程序,合理确定变更造价。变更结算单价的确定应按照合同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进行比对分析,接受相应的造价管理机构或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八条 工程结算应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工程竣工决算文件未经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由经过注册的造价执业资格人员编制、复核、审查并签名、盖执业印章。

(二)项目立项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文件、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阶段预算文件,按管理权限需报批的变更造价和调整概算建设单位应将造价文件报送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审查,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之日起日内,建设单位应将造价文件报送至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项目招标确定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应由建设单位将造价文件报送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

(四)项目竣(交)工阶段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和决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日内将造价文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省厅及其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三十七条 造价变化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分析变化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过失单位责任,将过失行为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一)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与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之差,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

(二)施工图预算静态投资超批复概算静态投资;

(三)投标限价超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

(四)决算超批复概算。

第三十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按《湖北造价信息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五年。

文章来源:发布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造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联系人:朱正海(厅建设处) 黄敏(厅造价站)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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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号(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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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造价全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 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厅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称厅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市州及以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造价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厅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及办法。

(二)编制我省公路工程地方造价依据及补充定额。

(三)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等审查、审核工作。

(四)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造价文件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六)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www.gxzjxh.com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

(七)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注册、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

(八)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州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及实施配套制度或规定,负责本市的公路造价的行业管理。

(二)协助厅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补充定额测定和编制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等审查、审核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相关造价文件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管理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收集、分析、上报本地区的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以及造价依据等。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科学、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开展造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工程计量支付、变更和结算等造价监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工程价款应及时签认,并规范计价行为,对所从事的造价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造价依据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指国家和省发布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厅造价管理机构对部颁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全省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编制专项定额,报相应的造价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备案后,可作为项目的计价依据。

第十九条 厅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四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与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之差,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实施过程中如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必须增加造价时,其增加的费用可依次从建安工程费用的节余款、批复概算的其它节余款和预备费中列支。概算预备费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严格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范围内。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我省关于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核准)程序,合理确定变更造价。变更结算单价的确定应按照合同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进行比对分析,接受相应的造价管理机构或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核准)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八条 工程结算应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工程竣工决算文件未经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由经过注册的造价执业资格人员编制、复核、审查并签名、盖执业印章。

(二)项目立项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文件、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阶段预算文件,按管理权限需报批的变更造价和调整概算建设单位应将造价文件报送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审查,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之日起日内,建设单位应将造价文件报送至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项目招标确定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应由建设单位将造价文件报送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

(四)项目竣(交)工阶段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和决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日内将造价文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确定的相关部门。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省厅及其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三十七条 造价变化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分析变化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过失单位责任,将过失行为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一)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与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之差,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

(二)施工图预算静态投资超批复概算静态投资;

(三)投标限价超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

(四)决算超批复概算。

第三十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按《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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