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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10-03,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管理办法

1、造价师的管理办法

07年3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 注 册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第三章 执 业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六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制度;有?

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制度,员工手册,业务开发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

3、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制度?

价管理是施工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内部在工程合同的价格控制下依法得到合理利润而开展的管理活动,是施工管理的核心。现在根据我们目前的工程状况及组织架构情况,从几个方面来阐述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程。 一、合同合同合同合同管理管理管理管理 从目前看,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亟待加强,在对强势的建设单位时,已经有很多对施工方不利的条款,施工方应仔细研究分析,也要灵活对待,力求减少经济损失。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论证,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1、总包合同在签约阶段:先由预算部牵头组织项目经理、材料经理,在公司内部进行合同条款的讨论,再由项目经理组织预算部、材料经理与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合同条款协商,并把讨论主要问题汇报于严银峰总经理(下面简称“严总”);如果管理层面经过多次努力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再由严总出面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2、总包合同在实施阶段:预算部和项目经理应对合同主要内容有深入的了解及掌握,相互之间应做到良好的沟通;在每个项目开工时,预算部和项目经理、生产经理、资料员需开会讨论项目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以做到“防患于末然”。项目经理在生产过程中应贯穿“工程造价”这个主线,也就是生产过程中的“工期、质量、成本、索赔资料”。 3、分包合同,目前仍由项目经理、材料经理实施,但要从形势上及程序上要规范化管理。 二、工程造价资料管理工程造价资料管理工程造价资料管理工程造价资料管理 工程造价资料,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基本条件,也是造价产生的重要依据;施工企业人员必须重视这个工作。在审计结算时,建设单位及审计单位只根据竣工图及资料来进行审计活动,不会根据实际操作来进行审计,他们要的就是依据甚至是咬文嚼字,否则很难算到。 1、施工方案 施工前,要结合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自身的机械设备、施工经验、管理水平和技术规范验收标准,编制一套切实经济可行的施工方案。该施工方案是工程实施的行动纲领,是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现从在施工的几个项目中总结,编制施工方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1土方工程;挖土(若有几次翻驳需写出)、运土(运土公里数)、填土的具体过程,土质的情况介绍; 1.2大型机械的使用名称及数量; 1.3施工平面布置图,包括塔吊与人货电梯的布置个数; 1.4二次结构的预埋或种植钢筋(最好写种植钢筋)、受力钢筋主筋的连接形式(细钢筋最好写电渣压力焊或直螺纹连接); 1.5砼面及加气砼面刷界面剂一道; 施工方案在初稿出来后,需及时交予预算部看,沟通之后再交与监理单位。 2、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在施工企业管理工作中,也应当做重要工作来抓;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谈任何要求都很难,而把问题在图纸会审中给予认可,则相对容易些,施工企业技术人员应抓住机会尽可能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施工作法,包括结构调整。这里主要提醒以下几点: 2.1地下室砼抗渗:是否包括顶板及内墙、是否写“掺”膨胀剂; 2.2工程预制管桩的砼填芯深度:因图纸只写按图集,而图集的砼填芯深度是1~2M,这就需要明确具体深度; 2.3二次结构的预埋或种植钢筋(最好写种植钢筋)、受力钢筋主筋的连接形式(细钢筋最好写电渣压力焊或直螺纹连接); 2.4二结构的设置,包括构造柱、圈梁、过梁、窗台梁、腰梁、止水带及砖垛<120mm(300),在图纸表达较为完整的情况下,最好写执行“江苏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DGJ32/J16-2005 ; 2.5挑檐及挑出墙面砼构件模板是否能方便拆除,否则就提改用其他作法(一次性摊销一般设计院不管); 2.6砼面及加气砼面:刷界面剂一道;2.7砼楼地面描述要完整:随捣随光、按规定留设分格缝;2.8内外墙涂料、乳胶漆面,应注意是否写明满批白水泥腻子二道; 2.9成品烟道、成品塑料滴水线是否有注明; 外墙保温水泥砂浆刮糙层 2.10建筑作法是否完善;包括地下室、地上部分的室外、室内地坪、内墙及顶棚是否分部位分不同作法描述清楚;3、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在工程生产过程中,由于图纸的不完善及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的繁琐复杂性、每个工程的特性,必定会产生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分为建设方与施工方分别发出的。这些单子也构成结算的主要依据。 3.1技术核定单,相对简单些,由设计院发出;而工程联系单,相对复杂些,要多分析多研究。 3.2由建设方发出的联系单,施工方应该及时跟进,是直接按联系单实施,还是不便实施,若是不便实施,需及时回复,以免责任在我一方。 3.3由施工方发出的联系单,需有专人负责;在联系单管理上,必须编号,每次发出的单子,都必须有监理方、建设方人员在签收本上签字,同时施工方资料员留备份一份(因为建设方的回复时间都很长)。 3.4施工方的联系单描述要灵活、要相对完整;描述的原则,一有利于施工生产,二有利于结算;三能够不担当过错。总之,以经营管理为中心,以节约成本为目的。3.5根据我司目前人员情况,联系单内部流程:项目经理(资料员)写好→预算部与其沟通并修改→资料员→登记上报监理、建设方,项目经理(资料员)在上报以后,得及时跟进催促(按合同规定14天内必须回复)。若1个月左右还没回复,施工方应发函或在工程例会上继续提出(不论哪种形式,要以文字方式表达),在结算发生纠纷时,使施工方不至于处被动地位,至少有依据争辩。 3.6联系单必须由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合同指定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司公章”,方能成立有效。 4、签证单 签证,也成索赔,是构成工程造价的重要要部分。索赔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这就要求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对合同基本条款及涵盖内容有较深入的了解,认真细致地发现和寻找索赔机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对待。 4.1工程索赔分为费用索赔、工期索赔。两种索赔同等重要,工期索赔表面上看仅是对工期延长的要求,实际上它也和造价紧密相连,由于材料价格的极不稳定,且合同结算条款中一般规定“材料价格取定,按施工期间平均值”,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施工期间”的范围。 4.2签证单,需有专人负责,及时发出索赔意向(根据合同里规定时效性);在签证单管理上,必须编号,每次发出的单子,都必须有监理方、建设方人员在签收本上签字,同时施工方资料员留备份一份(因为建设方的回复时间都很长)。 4.3施工方的签证单描述要灵活、要相对完整;描述的原则有利于结算和能够较顺利的签下来。 4.4根据我司目前人员情况,签证单内部流程:项目经理(资料员)写好→预算部与其沟通并修改→资料员→登记上报监理、建设方,项目经理(资料员)在上报以后,得及时跟进催促(按合同规定14天内必须回复)。若1个月左右还没回复,施工方应发函或在工程例会上继续提出,这在结算发生纠纷时,使施工方不至于处被动地位。 4.5签证单必须由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合同指定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司公章”,方能成立有效。5、开竣工时间 工程必须有完善的开工时间、主体封顶时间、竣工时间(我方已完成,不包括分包单位是否完成)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在报给建设单位时也需经过项目经理、预算部审查后再报与建设单位。 三、工程进度款管理工程进度款管理工程进度款管理工程进度款管理 各项目工程进度款须及时按合同规定报与建设单位 1、由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申报工程进度款,同时将申报“工程进度款”复印件给预算部一份;工程进度款的跟进由项目经理(材料经理)负责。 2、若建设单位在超过合同规定一定时间(1个月左右)还没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应发函或在工程例会上提出。3、建设单位的每次付款时间及额度(可用付款支票的复印件)由项目经理交与预算部一份,预算部据此汇总,将来用于结算的纠纷(说明建设单位违约)。 四、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成本控制管理管理管理管理 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整个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施工项目是否盈利。在工程总价承包的情况下,成本越低,盈利越高。成本控制是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一起同步地进行,成本控制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用。 1、我司目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主要由项目经理和材料经理共同把握,在人工使用方面应采取合理进行劳动组织,在机械使用方面应充分利用现有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机械的进出场时间,合理调度和充分利用,减少设备的闲置。每个项目,应采取独立成本核算(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综合计算) 2、材料费约占整个费用的60%~70%,节约材料,建立完善的采购和收发料制度十分必要。 混凝土、钢筋、砖砌块大宗材料,工地实际采购数量应与预算部门计算的预算量相互检查,保证数量的准确性。 五、预结算管理预结算管理预结算管理预结算管理 随着建筑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施工企业为了占领市场,承包到工程项目,往往以低价中标签订合同。然后靠对工程精心施工,降低成本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降低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施工预算的管理。工程预结算管理始终贯穿于整个建设项目工程全过程,自工程招投标开始,至整个工程竣工结算为止。 预结算工作以预算部为主,项目经理和资料员配合。 1、工程开工时,预算部需提供每个项目的预算,因我司目前承接的主要是土建及部分安装,土建部分可以分为主体结构和其它两部分,到主体结构封顶阶段,土建主体部分预算,再随实际施工期间调整材料预算价格(注意工期不能拖久,否则无意义)。这样一方面利于项目成本的控制,另一方面有利于将来结算的预期控制及资金的计划安排。 2、施工过程中,预算人员必须与施工技术人员、材料机械人员密切结合,互相了解,出现的问题可以随时与项目经理、材料经理沟通,及时改正、准备有利于施工方的基础资料。要加强索赔意识及熟悉索赔程序,实施索赔并跟进。 3、竣工结算时工程造价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结算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工程的利益。3.1收集整理编制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做好竣工结算工作的基础。任何一个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为依据,工程任务完成与否要以施工图和竣工图为依据,工程的工期、成品质量、材料价格、费用的结算方式等要以工程承包合同、相关协议、补充协议为依据。 3.2绘制竣工图,一定不能遗漏,要全面完整;所有资料如图纸会审、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签证单要完整且必须要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主体结构的“砼配合比通知单”、工程例会(重要部分)、工程进度计划表均需交与预算部。 3.3预算人员根据完整的资料进行结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最终结算稿时上报严总,必要部分与项目经理、材料经理沟通;同时与预算做对比分析,以便杜绝问题和为其它工程的开展提供有益帮助。 六、其它其它其它其它管理管理管理管理 1、安装工程的管理 安装工程结算主要取决于材料价格; 我方现承建的雅都广场、滨河名墅、豪门府邸三个项目均有普通的水电安装工程,建设单位都要求施工方报材料品牌,但施工方一旦报材料品牌并经过核价,在价格方面利润就微乎其微,所以在安装材料管理方面需要项目部与预算部的密切合作。 安装材料的原则:灵活处理,若建设单位一再给我们提出报送材料品牌及核价,就适当报些材料(权重较小的材料),若建设单位抓的不紧,就拖延;另建议工地用安装材料是否考虑几种品牌搭配,取较好的品牌做进资料里,结算时由预算部提供给审计方2、钢筋下料单 项目的钢筋下料单应完整保存,尤其是即将开工的“豪门府邸”,须分栋号(每种房型选一个做典型代表)完整保存并交与预算部。 3、工作的移交 项目经理、预算员、生产经理、技术员、资料员在离开本公司时,工作应按规定移交,移交完毕后再转至财务部结算工资。

4、工程造价管理基本方法有哪些

(1)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方案认真优选,考虑风险,合理编制投资估算, (2)从优选择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咨询(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搞好相应的招标。(3)合理选定工程的建设标准、设计标准,贯彻国家的建设方针。(4)按估算对初步设计(含应有的施工组织设计)推行量财设计,积极、合理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化设计方案,合理编制概算,打足投资。(5)对设备、主材进行择优采购,抓好相应的招标工作。(6)择优选定施工企业、调试单位,抓好相应的招标工作。(7)认真控制施工图设计,推行“限额设计”。(8)协调好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合理处理配套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城建等)中的经济关系。(9)严格按概算对造价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10)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并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减少资金利息支出和损失。(11)严格合同管理,作好工程结算索赔。(12)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主体地位,在法人组织内建立与造价紧密结合的经济责任制。(13)社会咨询(监理)机构要为项目法人积极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遵守职业道德,确保服务质量。(14)各造价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强化基础工作(定额、指标、价格、工程量、造价等信息资料)的建设,为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提供动态的可靠依据。(15)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造价工程师的选拔、培养、培训工作,促进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来源于问问我建筑网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内资企业初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5)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7)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8)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9)造价员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10)人事代理(托管)协议及《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11)《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及本年度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12)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内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升级、延续,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乙级暂定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一年完税资料;申请升级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三年完税资料);(3)企业营业收入含工程造价咨询以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4)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料复印件(申请甲级资质的提交)。3.企业申请经济性质变更或分立的,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4.外省市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3)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新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起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的规定。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 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4个工作日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6、我国建设工程实行什么造价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制度。(一)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二)申请与审批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批。(三)动态管理1、资质年检来源: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2、降级与注销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资质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资质证书。对年检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应限其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注销其资质证书。3、升级申请晋级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符合脱钩改制要求,达到甲级资质标准,并且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同时按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4、变更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①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资质等级;②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③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④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7、造价师管理办法两次变更满一年的规定是哪个文件

建标造函[200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注册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 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二、暂停执业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 (二)暂停执业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见附件4)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注册初审机关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格式填写恢复注册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恢复注册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 恢复注册时,应按照中价协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交有关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尚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注销注册 (一)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初审,报建设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有关材料。 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8、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形成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1、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 政府设置了多层管理机构,明确了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形成一个严密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组织系统。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建设管理职能。 2、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业协会。此外,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大中城市,也先后成立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及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1、资格考试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1)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工程造价或相关专业大专及其以上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一定年限后,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来源于造价100分网站。 (2)考试科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对于长期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业务工作的技术人员,符合一定的学历和专业年限条件的,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参加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证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凭证。 2、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1、造价师的管理办法

07年3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 注 册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第三章 执 业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六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制度;有?

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制度,员工手册,业务开发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

3、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制度?

价管理是施工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内部在工程合同的价格控制下依法得到合理利润而开展的管理活动,是施工管理的核心。现在根据我们目前的工程状况及组织架构情况,从几个方面来阐述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程。 一、合同合同合同合同管理管理管理管理 从目前看,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亟待加强,在对强势的建设单位时,已经有很多对施工方不利的条款,施工方应仔细研究分析,也要灵活对待,力求减少经济损失。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论证,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1、总包合同在签约阶段:先由预算部牵头组织项目经理、材料经理,在公司内部进行合同条款的讨论,再由项目经理组织预算部、材料经理与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合同条款协商,并把讨论主要问题汇报于严银峰总经理(下面简称“严总”);如果管理层面经过多次努力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再由严总出面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2、总包合同在实施阶段:预算部和项目经理应对合同主要内容有深入的了解及掌握,相互之间应做到良好的沟通;在每个项目开工时,预算部和项目经理、生产经理、资料员需开会讨论项目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以做到“防患于末然”。项目经理在生产过程中应贯穿“工程造价”这个主线,也就是生产过程中的“工期、质量、成本、索赔资料”。 3、分包合同,目前仍由项目经理、材料经理实施,但要从形势上及程序上要规范化管理。 二、工程造价资料管理工程造价资料管理工程造价资料管理工程造价资料管理 工程造价资料,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基本条件,也是造价产生的重要依据;施工企业人员必须重视这个工作。在审计结算时,建设单位及审计单位只根据竣工图及资料来进行审计活动,不会根据实际操作来进行审计,他们要的就是依据甚至是咬文嚼字,否则很难算到。 1、施工方案 施工前,要结合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自身的机械设备、施工经验、管理水平和技术规范验收标准,编制一套切实经济可行的施工方案。该施工方案是工程实施的行动纲领,是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现从在施工的几个项目中总结,编制施工方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1土方工程;挖土(若有几次翻驳需写出)、运土(运土公里数)、填土的具体过程,土质的情况介绍; 1.2大型机械的使用名称及数量; 1.3施工平面布置图,包括塔吊与人货电梯的布置个数; 1.4二次结构的预埋或种植钢筋(最好写种植钢筋)、受力钢筋主筋的连接形式(细钢筋最好写电渣压力焊或直螺纹连接); 1.5砼面及加气砼面刷界面剂一道; 施工方案在初稿出来后,需及时交予预算部看,沟通之后再交与监理单位。 2、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在施工企业管理工作中,也应当做重要工作来抓;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谈任何要求都很难,而把问题在图纸会审中给予认可,则相对容易些,施工企业技术人员应抓住机会尽可能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施工作法,包括结构调整。这里主要提醒以下几点: 2.1地下室砼抗渗:是否包括顶板及内墙、是否写“掺”膨胀剂; 2.2工程预制管桩的砼填芯深度:因图纸只写按图集,而图集的砼填芯深度是1~2M,这就需要明确具体深度; 2.3二次结构的预埋或种植钢筋(最好写种植钢筋)、受力钢筋主筋的连接形式(细钢筋最好写电渣压力焊或直螺纹连接); 2.4二结构的设置,包括构造柱、圈梁、过梁、窗台梁、腰梁、止水带及砖垛<120mm(300),在图纸表达较为完整的情况下,最好写执行“江苏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DGJ32/J16-2005 ; 2.5挑檐及挑出墙面砼构件模板是否能方便拆除,否则就提改用其他作法(一次性摊销一般设计院不管); 2.6砼面及加气砼面:刷界面剂一道;2.7砼楼地面描述要完整:随捣随光、按规定留设分格缝;2.8内外墙涂料、乳胶漆面,应注意是否写明满批白水泥腻子二道; 2.9成品烟道、成品塑料滴水线是否有注明; 外墙保温水泥砂浆刮糙层 2.10建筑作法是否完善;包括地下室、地上部分的室外、室内地坪、内墙及顶棚是否分部位分不同作法描述清楚;3、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在工程生产过程中,由于图纸的不完善及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的繁琐复杂性、每个工程的特性,必定会产生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分为建设方与施工方分别发出的。这些单子也构成结算的主要依据。 3.1技术核定单,相对简单些,由设计院发出;而工程联系单,相对复杂些,要多分析多研究。 3.2由建设方发出的联系单,施工方应该及时跟进,是直接按联系单实施,还是不便实施,若是不便实施,需及时回复,以免责任在我一方。 3.3由施工方发出的联系单,需有专人负责;在联系单管理上,必须编号,每次发出的单子,都必须有监理方、建设方人员在签收本上签字,同时施工方资料员留备份一份(因为建设方的回复时间都很长)。 3.4施工方的联系单描述要灵活、要相对完整;描述的原则,一有利于施工生产,二有利于结算;三能够不担当过错。总之,以经营管理为中心,以节约成本为目的。3.5根据我司目前人员情况,联系单内部流程:项目经理(资料员)写好→预算部与其沟通并修改→资料员→登记上报监理、建设方,项目经理(资料员)在上报以后,得及时跟进催促(按合同规定14天内必须回复)。若1个月左右还没回复,施工方应发函或在工程例会上继续提出(不论哪种形式,要以文字方式表达),在结算发生纠纷时,使施工方不至于处被动地位,至少有依据争辩。 3.6联系单必须由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合同指定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司公章”,方能成立有效。 4、签证单 签证,也成索赔,是构成工程造价的重要要部分。索赔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这就要求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对合同基本条款及涵盖内容有较深入的了解,认真细致地发现和寻找索赔机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对待。 4.1工程索赔分为费用索赔、工期索赔。两种索赔同等重要,工期索赔表面上看仅是对工期延长的要求,实际上它也和造价紧密相连,由于材料价格的极不稳定,且合同结算条款中一般规定“材料价格取定,按施工期间平均值”,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施工期间”的范围。 4.2签证单,需有专人负责,及时发出索赔意向(根据合同里规定时效性);在签证单管理上,必须编号,每次发出的单子,都必须有监理方、建设方人员在签收本上签字,同时施工方资料员留备份一份(因为建设方的回复时间都很长)。 4.3施工方的签证单描述要灵活、要相对完整;描述的原则有利于结算和能够较顺利的签下来。 4.4根据我司目前人员情况,签证单内部流程:项目经理(资料员)写好→预算部与其沟通并修改→资料员→登记上报监理、建设方,项目经理(资料员)在上报以后,得及时跟进催促(按合同规定14天内必须回复)。若1个月左右还没回复,施工方应发函或在工程例会上继续提出,这在结算发生纠纷时,使施工方不至于处被动地位。 4.5签证单必须由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合同指定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司公章”,方能成立有效。5、开竣工时间 工程必须有完善的开工时间、主体封顶时间、竣工时间(我方已完成,不包括分包单位是否完成)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在报给建设单位时也需经过项目经理、预算部审查后再报与建设单位。 三、工程进度款管理工程进度款管理工程进度款管理工程进度款管理 各项目工程进度款须及时按合同规定报与建设单位 1、由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申报工程进度款,同时将申报“工程进度款”复印件给预算部一份;工程进度款的跟进由项目经理(材料经理)负责。 2、若建设单位在超过合同规定一定时间(1个月左右)还没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应发函或在工程例会上提出。3、建设单位的每次付款时间及额度(可用付款支票的复印件)由项目经理交与预算部一份,预算部据此汇总,将来用于结算的纠纷(说明建设单位违约)。 四、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成本控制管理管理管理管理 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整个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施工项目是否盈利。在工程总价承包的情况下,成本越低,盈利越高。成本控制是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一起同步地进行,成本控制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用。 1、我司目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主要由项目经理和材料经理共同把握,在人工使用方面应采取合理进行劳动组织,在机械使用方面应充分利用现有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机械的进出场时间,合理调度和充分利用,减少设备的闲置。每个项目,应采取独立成本核算(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综合计算) 2、材料费约占整个费用的60%~70%,节约材料,建立完善的采购和收发料制度十分必要。 混凝土、钢筋、砖砌块大宗材料,工地实际采购数量应与预算部门计算的预算量相互检查,保证数量的准确性。 五、预结算管理预结算管理预结算管理预结算管理 随着建筑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施工企业为了占领市场,承包到工程项目,往往以低价中标签订合同。然后靠对工程精心施工,降低成本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降低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施工预算的管理。工程预结算管理始终贯穿于整个建设项目工程全过程,自工程招投标开始,至整个工程竣工结算为止。 预结算工作以预算部为主,项目经理和资料员配合。 1、工程开工时,预算部需提供每个项目的预算,因我司目前承接的主要是土建及部分安装,土建部分可以分为主体结构和其它两部分,到主体结构封顶阶段,土建主体部分预算,再随实际施工期间调整材料预算价格(注意工期不能拖久,否则无意义)。这样一方面利于项目成本的控制,另一方面有利于将来结算的预期控制及资金的计划安排。 2、施工过程中,预算人员必须与施工技术人员、材料机械人员密切结合,互相了解,出现的问题可以随时与项目经理、材料经理沟通,及时改正、准备有利于施工方的基础资料。要加强索赔意识及熟悉索赔程序,实施索赔并跟进。 3、竣工结算时工程造价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结算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工程的利益。3.1收集整理编制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做好竣工结算工作的基础。任何一个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为依据,工程任务完成与否要以施工图和竣工图为依据,工程的工期、成品质量、材料价材料价格、费用的结算方式等要以工程承包合同、相关协议、补充协议为依据。 3.2绘制竣工图,一定不能遗漏,要全面完整;所有资料如图纸会审、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签证单要完整且必须要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主体结构的“砼配合比通知单”、工程例会(重要部分)、工程进度计划表均需交与预算部。 3.3预算人员根据完整的资料进行结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最终结算稿时上报严总,必要部分与项目经理、材料经理沟通;同时与预算做对比分析,以便杜绝问题和为其它工程的开展提供有益帮助。 六、其它其它其它其它管理管理管理管理 1、安装工程的管理 安装工程结算主要取决于材料价格; 我方现承建的雅都广场、滨河名墅、豪门府邸三个项目均有普通的水电安装工程,建设单位都要求施工方报材料品牌,但施工方一旦报材料品牌并经过核价,在价格方面利润就微乎其微,所以在安装材料管理方面需要项目部与预算部的密切合作。 安装材料的原则:灵活处理,若建设单位一再给我们提出报送材料品牌及核价,就适当报些材料(权重较小的材料),若建设单位抓的不紧,就拖延;另建议工地用安装材料是否考虑几种品牌搭配,取较好的品牌做进资料里,结算时由预算部提供给审计方2、钢筋下料单 项目的钢筋下料单应完整保存,尤其是即将开工的“豪门府邸”,须分栋号(每种房型选一个做典型代表)完整保存并交与预算部。 3、工作的移交 项目经理、预算员、生产经理、技术员、资料员在离开本公司时,工作应按规定移交,移交完毕后再转至财务部结算工资。

4、工程造价管理基本方法有哪些

(1)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方案认真优选,考虑风险,合理编制投资估算, (2)从优选择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咨询(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搞好相应的招标。(3)合理选定工程的建设标准、设计标准,贯彻国家的建设方针。(4)按估算对初步设计(含应有的施工组织设计)推行量财设计,积极、合理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化设计方案,合理编制概算,打足投资。(5)对设备、主材进行择优采购,抓好相应的招标工作。(6)择优选定施工企业、调试单位,抓好相应的招标工作。(7)认真控制施工图设计,推行“限额设计”。(8)协调好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合理处理配套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城建等)中的经济关系。(9)严格按概算对造价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10)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并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减少资金利息支出和损失。(11)严格合同管理,作好工程结算索赔。(12)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主体地位,在法人组织内建立与造价紧密结合的经济责任制。(13)社会咨询(监理)机构要为项目法人积极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遵守职业道德,确保服务质量。(14)各造价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强化基础工作(定额、指标、价格、工程量、造价等信息资料)的建设,为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提供动态的可靠依据。(15)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造价工程师的选拔、培养、培训工作,促进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来源于问问我建筑网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内资企业初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5)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7)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8)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9)造价员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10)人事代理(托管)协议及《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11)《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及本年度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12)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内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升级、延续,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乙级暂定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一年完税资料;申请升级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三年完税资料);(3)企业营业收入含工程造价咨询以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4)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料复印件(申请甲级资质的提交)。3.企业申请经济性质变更或分立的,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4.外省市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3)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新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起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的规定。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 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4个工作日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6、我国建设工程实行什么造价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制度。(一)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二)申请与审批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批。(三)动态管理1、资质年检来源: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2、降级与注销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资质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资质证书。对年检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应限其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注销其资质证书。3、升级申请晋级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符合脱钩改制要求,达到甲级资质标准,并且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同时按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4、变更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①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资质等级;②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③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④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7、造价师管理办法两次变更满一年的规定是哪个文件

建标造函[200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注册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 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二、暂停执业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 (二)暂停执业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见附件4)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注册初审机关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格式填写恢复注册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恢复注册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 恢复注册时,应按照中价协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交有关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尚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注销注册 (一)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初审,报建设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有关材料。 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8、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形成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1、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 政府设置了多层管理机构,明确了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形成一个严密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组织系统。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建设管理职能。 2、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业协会。此外,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大中城市,也先后成立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及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1、资格考试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1)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工程造价或相关专业大专及其以上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一定年限后,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来源于造价100分网站。 (2)考试科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对于长期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业务工作的技术人员,符合一定的学历和专业年限条件的,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参加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证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凭证。 2、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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