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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9-30,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1、江苏造价工程信息网 怎么注册会员的 收费不

苏工程造价信息网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会员的发展和管理,维护网站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本网站的作用,确保本网站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根据《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管理规定》(苏建价站[2005]07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网站遵循的宗旨是宣传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管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和交互平台,推进我省工程造价管理网络化和信息化的进程。第三条 本网站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归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所有。各市子网站的日常管理由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 网站会员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的会员。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一)浏览本网站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信息;(二)根据申请项目浏览网站提供的市场指导价和企业信息价;(三)根据申请项目提供会员进行企业形象、产品宣传的窗口或网页;(四)优先参加网站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和服务;(五)对本网站工作提出建议;(六)注册期满退会的权利。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一)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安全,对由其帐号所引起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二)自觉保护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维护网站的声誉和形象;(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四)根据约定定期提供网站所需要的相关信息;(五)诚实守信,确保在网上发布或传递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六)积极参加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组织的有关活动;(七)按规定向网站管理机构交纳会费。第七条 会员分类与服务项目:本网站会员分为A、B、C、D四类会员,所有会员除可以浏览网站公共信息和使用询价与报价、招聘与应聘功能外,还分别为A、B、C三类会员提供以下专项服务:(一)A类会员,可查看全省13个省辖市有关工程价格和计价栏目的信息(暂不发展会员);(二)B类会员,可查看指定省辖市有关工程价格和计价栏目的信息;(三)C类会员,可利用“企业之窗”栏目制作专用网页进行宣传和发布本企业价格信息(一般为A4页面1~2页)。第八条 A、B、C类会员注册需缴纳会员费,注册有效期为12个月,中途不得退会。会员费标准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提供的服务项目确定。第九条 A、B两类会员按额定登录次数浏览专项服务栏目的信息。若会员在注册有效期内登录专项服务栏目超过额定次数,需续费后方可继续浏览;若注册有效期满登录专项服务栏目不足额定次数,剩余次数作废。专项栏目额定登录次数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A、B两类会员可免费获赠会员注册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编印的一个年度造价期刊。 第十条 C类会员利用网站标准模板制作独立的宣传网页,免收制作费。需要委托网站制作个性化网页的,制作费另行计收。A类或B类会员也可同时申请“企业宣传网页”服务,费用参照C类会员标准,可以减收或免收。第十一条 D类会员注册有效期为30天,有效期满网站将自动删除D类会员。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网站会员的程序:(一)申请人在省辖市子网站进行网上实名会员注册,打印申请表;(二)申请人携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申请企业宣传网页服务的另需相关资质证书、产品生产或经营销售许可文件)等原件和复印件,送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按规定交费;(三)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注册资料进行审核,同意申请后报省造价总站复核批准;(四)省造价总站复核批准后,配置用户权限并开通正式会员账号。第十三条 A、B、C三类会员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申请专项服务的,应在期满前30天将相关资料以及注册费用报送原网点管理机构办理续费手续。逾期不续费的用户网站自动停止对其提供专项服务。第三章 会员管理第十四条 省造价总站负责统一管理网站会员的注册审批、权限配置、网站资源分配、开通服务以及发展省外会员。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本市A、B、C、D类会员及其注册审查和会员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本网站尊重会员个人隐私,除非有执法部门要求,不得公开、编辑或透露会员的信息和邮件内容。会员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会员帐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知本网站。若会员出现密码丢失或被人篡改无法登陆时,应凭用户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原会员注册机构申请修改会员登录密码。第十六条 本网站会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出借、出售、转让个人帐号和密码; (二)以本网站的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组织和策划各类活动; (三)在本网站发布、传播各类广告和进行网络销售、中介服务活动;(四)制作、发布和传播违法、虚假、有害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第十七条 本网站认为会员行为可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或者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终止向该会员提供服务或删除该会员发布的信息。第十八条 本网站不担保服务不会受暂时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均不作担保。任何通过本网站服务取得的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取决于会员自己并自行承担风险。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造价总站负责解释和修订。

2、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3、简述《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66号省长令)的出台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

造价咨询管理软件对企业有以下几点帮助:u 实现咨询业务程序的规范化全过程管理。u 实现咨询业务质量控制与员工的绩效考评。u 实现项目款项的自动计算跟催,维护公司利益u 建立咨询业务材料经济指标库。u 打破地域限制,支撑企业的全过程管理和业务运作,提升工作效率u 方便获取企业的各种数据,为决策提供参考u 有效协同企业各个部门,实现以项目为中心u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

4、工程造价基础理论(江苏省2009)

没有, 是一本书 是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的 是内部资料。你去报名就会给你

5、江苏省工程类取费标准都有哪些?费率都是多少呢?

《取费标准》由综合费、劳动保险基金、单独计取的费用和税金组成。 (一)综合费内容:包括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和利润。 1.施工管理费的内容: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燃煤(气)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交通工具的油料、养路费及牌照费等。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企业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和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7)工会经费,是指施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费用。 (8)保护费,是指企业和施工管理的财产保险、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费。 (9)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10)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是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以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11)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12)企业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费。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以及按有权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防洪保安资金。 2.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费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临时道路、桥涵、临时储水桶、排水沟、临时围墙及现场内不固定水管、电线,但不包括施工现场内运输主干道路和临时水源、电源、动力管线所需水塔、水泵、水池等构筑物和设施购置费,临时设施费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3.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 (二)劳动保险基金,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其他属于劳动保险基金内开支的费用。具体执行办法和标准按省建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的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规定执行。由各级建委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统一收取和管理。 (三)单独计取的费用。 1.特殊保健费,是指施工企业参加特殊工程(厂区有毒有害环境、沥青路面、顶管工程、潜水、井下作业等)施工的保健费。 2.远地施工增加费,是指施工企业到离开公司基地二十五公里及以远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增加的职工差旅费、探亲费及集中食宿增加的生活用车和生活用具使用费、运输费等。 3.施工机构迁移费,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决定成建制地(指公司或公司所属的工程处、工区)由原住地迁移到二十五公里以外施工的一次性搬迁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迁费。不包括:(1)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二十五公里以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2)因中标而引起的施工机构迁移所发生的迁移费。 符合计算施工机构迁移费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机构调往另一建设单位,其调出的迁移费由新的建设单位负担。如无任务需返回原驻地其返回费用仍由原调入的建设单位负担。 (四)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应计入市政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img>

6、谁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2004doc版

更多解释请进http://www.163-3.com/?fromuid=33更多惊喜等着你! 结果: 找到 “江苏省建设工程” 相关内容 15 个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活动,营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版块:J江苏, 作者: lygfeng , 查看: 31, 回复: 0, 发布时间: 2010-6-2 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表(2004)定额暨费用说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表(2004) [ 本帖最后由 柯其亚 于 2008-10-3 19:07 编辑 ]版块:计价规则, 作者: chengw , 查看: 1199, 回复: 14, 发布时间: 2008-9-29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质〔2006〕487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规 ...版块:J江苏, 作者: guojunlong , 查看: 69, 回复: 0, 发布时间: 2010-2-16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版块:造价员, 作者: aczhangminhui , 查看: 611, 回复: 3, 发布时间: 2009-11-10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呵呵,处女贴!希望有用!版块:计价规则, 作者: andyzc , 查看: 976, 回复: 20, 发布时间: 2009-9-24 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表(2004)定额说明和计量规则总说明一、为了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适应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以及《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进行 ...版块:计价规则, 作者: 糊涂 , 查看: 1852, 回复: 15, 发布时间: 2008-8-29 谁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前复习题这份资料的答案哇?急急急!版块:造价员, 作者: wangchuanhui , 查看: 256, 回复: 8, 发布时间: 2009-11-6 二00八年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工程造价基础理论试卷二00八年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工程造价基础理论试卷版块:造价员, 作者: 江苏东台安装 , 查看: 317, 回复: 9, 发布时间: 2009-6-12 江苏: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稿时间:2009-09-15 阅读次数:1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 ...版块:J江苏, 作者: 海鸥 , 查看: 290, 回复: 4, 发布时间: 2009-9-15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pdf扫描版,正式文件版块:计价规则, 作者: 爱立信 , 查看: 1059, 回复: 19, 发布时间: 2009-5-5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苏建价站(200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苏建价站(2009)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处,各有关单位: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 ...版块:计价规则, 作者: 糊涂 , 查看: 293, 回复: 1, 发布时间: 2009-9-11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修编说明为方便大家对《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了解、熟悉和使用,我们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修编说明》。该说明叙述了费用定额的修编工作情况、总体概括、与前定额的区别及部分数据的计算 ...版块:J江苏, 作者: 糊涂 , 查看: 598, 回复: 0, 发布时间: 2009-6-6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 ...版块:J江苏, 作者: 爱立信 , 查看: 1234, 回复: 2, 发布时间: 2008-11-30 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一些造价人员常用的资料版块:计价规则, 作者: txzhxj , 查看: 346, 回复: 6, 发布时间: 2009-1-9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版块:计价规则, 作者: ortman_lu , 查看: 704, 回复: 3, 发布时间: 2008-12-11

1、江苏造价工程信息网 怎么注册会员的 收费不

苏工程造价信息网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会员的发展和管理,维护网站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本网站的作用,确保本网站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根据《江苏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网管理规定》(苏建价站[2005]07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网站遵循的宗旨是宣传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管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和交互平台,推进我省工程造价管理网络化和信息化的进程。第三条 本网站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归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所有。各市子网站的日常管理由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 网站会员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的会员。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一)浏览本网站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信息;(二)根据申请项目浏览网站提供的市场指导价和企业信息价;(三)根据申请项目提供会员进行企业形象、产品宣传的窗口或网页;(四)优先参加网站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和服务;(五)对本网站工作提出建议;(六)注册期满退会的权利。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一)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安全,对由其帐号所引起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二)自觉保护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维护网站的声誉和形象;(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四)根据约定定期提供网站所需要的相关信息;(五)诚实守信,确保在网上发布或传递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六)积极参加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组织的有关活动;(七)按规定向网站管理机构交纳会费。第七条 会员分类与服务项目:本网站会员分为A、B、C、D四类会员,所有会员除可以浏览网站公共信息和使用询价与报价、招聘与应聘功能外,还分别为A、B、C三类会员提供以下专项服务:(一)A类会员,可查看全省13个省辖市有关工程价格和计价栏目的信息(暂不发展会员);(二)B类会员,可查看指定省辖市有关工程价格和计价栏目的信息;(三)C类会员,可利用“企业之窗”栏目制作专用网页进行宣传和发布本企业价格信息(一般为A4页面1~2页)。第八条 A、B、C类会员注册需缴纳会员费,注册有效期为12个月,中途不得退会。会员费标准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提供的服务项目确定。第九条 A、B两类会员按额定登录次数浏览专项服务栏目的信息。若会员在注册有效期内登录专项服务栏目超过额定次数,需续费后方可继续浏览;若注册有效期满登录专项服务栏目不足额定次数,剩余次数作废。专项栏目额定登录次数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A、B两类会员可免费获赠会员注册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编印的一个年度造价期刊。 第十条 C类会员利用网站标准模板制作独立的宣传网页,免收制作费。需要委托网站制作个性化网页的,制作费另行计收。A类或B类会员也可同时申请“企业宣传网页”服务,费用参照C类会员标准,可以减收或免收。第十一条 D类会员注册有效期为30天,有效期满网站将自动删除D类会员。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网站会员的程序:(一)申请人在省辖市子网站进行网上实名会员注册,打印申请表;(二)申请人携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申请企业宣传网页服务的另需相关资质证书、产品生产或经营销售许可文件)等原件和复印件,送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按规定交费;(三)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注册资料进行审核,同意申请后报省造价总站复核批准;(四)省造价总站复核批准后,配置用户权限并开通正式会员账号。第十三条 A、B、C三类会员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申请专项服务的,应在期满前30天将相关资料以及注册费用报送原网点管理机构办理续费手续。逾期不续费的用户网站自动停止对其提供专项服务。第三章 会员管理第十四条 省造价总站负责统一管理网站会员的注册审批、权限配置、网站资源分配、开通服务以及发展省外会员。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本市A、B、C、D类会员及其注册审查和会员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本网站尊重会员个人隐私,除非有执法部门要求,不得公开、编辑或透露会员的信息和邮件内容。会员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会员帐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知本网站。若会员出现密码丢失或被人篡改无法登陆时,应凭用户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原会员注册机构申请修改会员登录密码。第十六条 本网站会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出借、出售、转让个人帐号和密码; (二)以本网站的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组织和策划各类活动; (三)在本网站发布、传播各类广告和进行网络销售、中介服务活动;(四)制作、发布和传播违法、虚假、有害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第十七条 本网站认为会员行为可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或者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终止向该会员提供服务或删除该会员发布的信息。第十八条 本网站不担保服务不会受暂时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均不作担保。任何通过本网站服务取得的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取决于会员自己并自行承担风险。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造价总站负责解释和修订。

2、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3、简述《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66号省长令)的出台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

造价咨询管理软件对企业有以下几点帮助:u 实现咨询业务程序的规范化全过程管理。u 实现咨询业务质量控制与员工的绩效考评。u 实现项目款项的自动计算跟催,维护公司利益u 建立咨询业务材料经济指标库。u 打破地域限制,支撑企业的全过程管理和业务运作,提升工作效率u 方便获取企业的各种数据,为决策提供参考u 有效协同企业各个部门,实现以项目为中心u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

4、工程造价基础理论(江苏省2009)

没有, 是一本书 是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的 是内部资料。你去报名就会给你

5、江苏省工程类取费标准都有哪些?费率都是多少呢?

《取费标准》由综合费、劳动保险基金、单独计取的费用和税金组成。 (一)综合费内容:包括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和利润。 1.施工管理费的内容: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燃煤(气)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交通工具的油料、养路费及牌照费等。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企业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和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7)工会经费,是指施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费用。 (8)保护费,是指企业和施工管理的财产保险、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费。 (9)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10)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是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以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11)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12)企业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费。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以及按有权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防洪保安资金。 2.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费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临时道路、桥涵、临时储水桶、排水沟、临时围墙及现场内不固定水管、电线,但不包括施工现场内运输主干道路和临时水源、电源、动力管线所需水塔、水泵、水池等构筑物和设施购置费,临时设施费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3.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 (二)劳动保险基金,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其他属于劳动保险基金内开支的费用。具体执行办法和标准按省建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的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规定执行。由各级建委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统一收取和管理。 (三)单独计取的费用。 1.特殊保健费,是指施工企业参加特殊工程(厂区有毒有害环境、沥青路面、顶管工程、潜水、井下作业等)施工的保健费。 2.远地施工增加费,是指施工企业到离开公司基地二十五公里及以远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增加的职工差旅费、探亲费及集中食宿增加的生活用车和生活用具使用费、运输费等。 3.施工机构迁移费,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决定成建制地(指公司或公司所属的工程处、工区)由原住地迁移到二十五公里以外施工的一次性搬迁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迁费。不包括:(1)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二十五公里以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2)因中标而引起的施工机构迁移所发生的迁移费。 符合计算施工机构迁移费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机构调往另一建设单位,其调出的迁移费由新的建设单位负担。如无任务需返回原驻地其返回费用仍由原调入的建设单位负担。 (四)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应计入市政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img>

6、谁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2004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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