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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4-11,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合造价2号文

1、工程造价】44号文和原来的206号文的详细区别是什么?

1、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2、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3、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4、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5、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44号文中的工程设备和206号文中的工程设备没有区别

2、求:人社部发2号文

内部资料,搞不到,搞到了也不敢外传啊.

3、冀建市研2号文件中施工阶段造价咨询费怎样计算

1、可以按照国家收费标准下浮,也可以按照单平方造价,正常在12元/平方米。此外,全过程造价咨询包含哪些服务项目影响到收费金额。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

4、辽政发 (2010)2号文件全部详细内容

辽政办发[2010]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http://wenku.网络.com/view/7f31f642be1e650e52ea9933.html

5、四川造价站的川建发2008[2]文件有歧义?

给你说下:如果你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当期的信息价,只要在施工期材料的涨幅超过投标时的信息价(超出风险系数),或者施工期材料价跌过投标报价(跌出风险系数),超出风险以外的部分均按实调整。而调价的关键在于选定以哪个作为基准价,选定基准价之后和施工期的材料信息价对比进行调差。如果你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当期的信息价,那么刚好相反.回答上面你的调价:钢才投标价为4300,信息价为5400,属于投标价低于信息价,再看施工期信息价为4400,说明材料是下跌的,而材料下跌文件规定要跌出投标报价风险以外,才按实调整,而上述问题中,施工期的材料价并没有比投标价低,所以在结算时,仍然以投标价作为结算价。另外说明一下,清单的材料调价确实让人头晕,很多人都在这里容易混淆。而各个地方或者有些公司又自己规定了一套调价方法,反正一句话,只要搞清楚材料是涨还是跌,以哪个作为基准价,一般就可以解决问题了。低于3%的部分是指超过3%的部分吗?。。。。。比如风险系数规定为3%,但实际却涨(跌)到了4%,那么多出的1%就要在投标价中调整。回答你的问题补充: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材料价已经考馁了风险系数,也就是说材料的涨跌在风险范围内时投标价均不作任何调整。只有超过风险以外,超过的部分才调整。而调整的方法又分三部分:一、投标价高于基准价时,施工期材料价要涨到投标价(加风险)以外才作调整,或者施工期材料价跌到基准价(加风险)以下,风险以外的部分按实际调整。二、投标价低于基准价时,施工期材料价要涨到基准价(加风险)以外才作调整,或者施工期材料价跌到投标价(加风险)以下,风险以外的部分按实际调整。三、投标价等于基准价时,无论材料价涨跌与否,只要超过风险,超过部分就按实际调整。再次说明,基准价一般情况下均指定为投标当期的信息价,基准价的作用就在于判断材料的涨跌而已,在确定了材料的涨跌之后,再根据以上三点以及投标报价和基准价的对比情况进行材料调价。请仔细分析理解上面我说的三点,绝对不会错的。以上三点正是为了保证建设方与施工方的共同利益才制定的。当然,有些施工项目在签施工合同时对于材料调价可能会规定不同的基准价,与以上几点可能不符,这时就必须以施工合同为准。

6、谁知道合建设2006339号文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建设[2006]339号 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治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编制完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合规审字[2006]29号)。现就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新开工的住宅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 图审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 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质量 通知 抄报:安徽省建设厅,安列同志 抄送:纪开学副主任、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2006年11月24日印发 共印1000份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 第二条 本实施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 第三条 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 (一) 应当贯彻执行实施导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措施。 (二) 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 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如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工程经济控制性指标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依据;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 第九条 设计单位 (一)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设计;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当按本实施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三)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值。桩基及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的检验。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二次装修承载控制值。 第十条 施工单位 (一) 在图纸会审时应将不符合本实施导则的情况及时告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二) 针对工程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提出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必须将本实施导则规定的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住宅结构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要求。 (四)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五)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记录、收集和整理质量通病防治的相关资料,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监理部门 (一)应依据本实施导则,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列入《监理实施细则》中。 (二)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三)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屋面淋水试验、结构裂缝控制及外墙保温隔热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四)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巡视和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工程完工后,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纳入竣工评估报告中。 第四章 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设计措施 (一)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温度变形缝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要求进行设置,当采用有效措施后,可适当放宽。 (二)底层窗台下墙体灰缝内设置三道焊接工件网片或2Ø8mm钢筋伸入墙体不小于600mm;或在窗台标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厚度不小于80mm,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Ø8mm,嵌入窗间墙内不小于600mm;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隔不大于500mm的配筋砌体,或墙体内适当增设构造柱。 (三)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增设厚度为12Omm与墙体同宽的钢筋砼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四)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五)钢筋砼阳台栏板、扶手钢筋必须与结构墙体有可靠拉结措施,拉结筋必须予埋;金属栏杆、扶手,必须与结构墙体有可靠的锚固措施。 (六)门垛或窗间墙小于360mm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 (七)重质墙体应设置在梁体中部,不宜直接布置于板上,否则应在梁板设计时采取可靠的措施。 (八)在两种不同材料交接处,应采用宽度≥300mm、1mm厚钢板网(网眼尺寸不小于10mm×10mm)抹灰或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九)设置砖砌女儿墙的平屋面工程、构造柱及其拉结筋应按规定设置;女儿墙根部应设高度≥250 mm的钢筋混凝土防渗反梁。女儿墙顶应设高度≥60 mm的钢筋混凝土压顶。 跃层退台部位应有预防开裂的构造措施。 (十)水电管线布线设计时,应避免对墙体的削弱,并应与结构专业密切配合。 第十三条 施工措施 (一)砖在砌筑前必须提前浇水湿润(除冬季施工有规定外),确保在砌筑时含水率达到10%-15%。 (二) 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砂,严禁使用细砂和混合粉。 (三) 砌体应灰缝饱满密实、组砌方法正确、接槎规范、拉接筋敷设符合要求(砌体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 (四) 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严禁在砌筑现场加水二次拌制。 (五) 填充墙应分二次砌筑(即在1.4m处、1.4m以上分二次砌筑,应留置不少于5~7天的间歇期)。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30~80mm的空隙,用细石混凝土加膨胀剂塞实,若采取梳砖补砌时,对双侧和中部三角空隙应用预制混凝土块填塞、补砌应留置不少于7天的间歇期或在结构验收后进行。 (六)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宜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 (七)顶层框架填充墙不宜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当采用上述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必要的措施。 (八) 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九) 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宜30d后再抹灰,并不得少于20d。 (十) 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 (十一) 填充墙与框架柱交接处,应用20mm×20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取出木条浇水湿润,干燥后再用1:3膨胀水泥砂浆嵌实。 (十二) 当门窗洞口上至梁底距离小于200mm时,门窗过梁应与结构梁整浇。 (十三) 上料口、过人洞封堵时,顶端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加膨胀剂填实。 (十四) 严禁在承重砌体上开凿横槽;严禁在已砌筑完成的门垛、窗间墙上开凿线管槽和接线盒孔洞;如设计上有布置的,必须在砌筑时预埋或留置孔槽。在砌体上开槽时应采用机械切割;管道埋设完毕后,回填应采用适当材料,填封密实牢固,抹灰层应设置金属网。 (十五)配电箱预留洞上的过梁,应在其线管穿越的位置预留孔槽,不得事后打凿。消防箱、配电箱、开关箱等背面的抹灰层应采用防止开裂的措施。 (十六) 冬期施工的外墙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砌筑工程的冬期施工应优先选用外加剂法,且宜将砂浆强度等级按常温施工的强度等级提高一级。围护外墙不宜冬期施工,如因特殊情况,应有相应保温措施。 2. 拌合砂浆应采用两步投料法,水温不得超过80℃(一般40℃为宜),砂浆出罐温度不得超过40℃,使用温度不应低于5℃。 3.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砌筑时不准随意往砂浆内加热水,砂浆应随拌随用,不应积存,以免冻结降低砌体强度。 4. 砖在砌筑前,应清除冰霜,遇水浸泡后受冻的砖不能使用;砂浆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石灰膏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拌制砂浆用的砂,不得含有冰块。 5. 砌体工程施工时,砂浆稠度应适当加大,一般可控制在约10—12mm;视气温和日照情况,砌体用砖块可少量浇水湿润,浇水不宜过多,且随浇随用,砖表面不得有游离水。在气温低于、等于0℃条件下砌筑时,可不浇水,但必须增大砂浆稠度。砌筑时应注意砌体与砂浆的挤揉。 6. 冬期施工中,应调整作息时间,砌筑在日出后两小时进行,日落前两小时休工,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做好覆盖保温工作。 7. 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加不少于1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测试检验砂浆强度。 8. 外墙面施工操作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C。字数太多,发不上去,给你地址自己查吧

7、合造价(2013)13号文件 哪里有? 直接发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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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预算下浮的标准,有这样的文件吗?

一般招标时都有一个预算价(按图和定额算出来的),另外还设置应该招标控制价(通常下浮了7%~10%),这就是下浮的上限,如果你的投标价格高于控制价,就是废标,下浮率的下限,比较复杂,首先你要根据你的成本,而且要保证有一定的利润(没有利润就是恶意竞争),再结合本行业投标大家常规下浮率,并分析招标文件中有关下浮多少为低于成本价的描述,制定有关合适的下浮率,一般定价是负责人(老板)定,编制预算的人做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原则是既要增加中标的可能性,又不能太低,以至于低废了。

1、工程造价】44号文和原来的206号文的详细区别是什么?

1、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2、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3、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4、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5、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44号文中的工程设备和206号文中的工程设备没有区别

2、求:人社部发2号文

内部资料,搞不到,搞到了也不敢外传啊.

3、冀建市研2号文件中施工阶段造价咨询费怎样计算

1、可以按照国家收费标准下浮,也可以按照单平方造价,正常在12元/平方米。此外,全过程造价咨询包含哪些服务项目影响到收费金额。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

4、辽政发 (2010)2号文件全部详细内容

辽政办发[2010]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http://wenku.网络.com/view/7f31f642be1e650e52ea9933.html

5、四川造价站的川建发2008[2]文件有歧义?

给你说下:如果你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当期的信息价,只要在施工期材料的涨幅超过投标时的信息价(超出风险系数),或者施工期材料价跌过投标报价(跌出风险系数),超出风险以外的部分均按实调整。而调价的关键在于选定以哪个作为基准价,选定基准价之后和施工期的材料信息价对比进行调差。如果你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当期的信息价,那么刚好相反.回答上面你的调价:钢才投标价为4300,信息价为5400,属于投标价低于信息价,再看施工期信息价为4400,说明材料是下跌的,而材料下跌文件规定要跌出投标报价风险以外,才按实调整,而上述问题中,施工期的材料价并没有比投标价低,所以在结算时,仍然以投标价作为结算价。另外说明一下,清单的材料调价确实让人头晕,很多人都在这里容易混淆。而各个地方或者有些公司又自己规定了一套调价方法,反正一句话,只要搞清楚材料是涨还是跌,以哪个作为基准价,一般就可以解决问题了。低于3%的部分是指超过3%的部分吗?。。。。。比如风险系数规定为3%,但实际却涨(跌)到了4%,那么多出的1%就要在投标价中调整。回答你的问题补充: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材料价已经考馁了风险系数,也就是说材料的涨跌在风险范围内时投标价均不作任何调整。只有超过风险以外,超过的部分才调整。而调整的方法又分三部分:一、投标价高于基准价时,施工期材料价要涨到投标价(加风险)以外才作调整,或者施工期材料价跌到基准价(加风险)以下,风险以外的部分按实际调整。二、投标价低于基准价时,施工期材料价要涨到基准价(加风险)以外才作调整,或者施工期材料价跌到投标价(加风险)以下,风险以外的部分按实际调整。三、投标价等于基准价时,无论材料价涨跌与否,只要超过风险,超过部分就按实际调整。再次说明,基准价一般情况下均指定为投标当期的信息价,基准价的作用就在于判断材料的涨跌而已,在确定了材料的涨跌之后,再根据以上三点以及投标报价和基准价的对比情况进行材料调价。请仔细分析理解上面我说的三点,绝对不会错的。以上三点正是为了保证建设方与施工方的共同利益才制定的。当然,有些施工项目在签施工合同时对于材料调价可能会规定不同的基准价,与以上几点可能不符,这时就必须以施工合同为准。

6、谁知道合建设2006339号文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建设[2006]339号 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治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编制完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合规审字[2006]29号)。现就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新开工的住宅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 图审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 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质量 通知 抄报:安徽省建设厅,安列同志 抄送:纪开学副主任、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2006年11月24日印发 共印1000份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 第二条 本实施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 第三条 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 (一) 应当贯彻执行实施导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措施。 (二) 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 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如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工程经济控制性指标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依据;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 第九条 设计单位 (一)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设计;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当按本实施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三)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值。桩基及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的检验。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二次装修承载控制值。 第十条 施工单位 (一) 在图纸会审时应将不符合本实施导则的情况及时告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二) 针对工程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提出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必须将本实施导则规定的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住宅结构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要求。 (四)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五)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记录、收集和整理质量通病防治的相关资料,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监理部门 (一)应依据本实施导则,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列入《监理实施细则》中。 (二)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三)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屋面淋水试验、结构裂缝控制及外墙保温隔热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四)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巡视和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工程完工后,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纳入竣工评估报告中。 第四章 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设计措施 (一)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温度变形缝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要求进行设置,当采用有效措施后,可适当放宽。 (二)底层窗台下墙体灰缝内设置三道焊接工件网片或2Ø8mm钢筋伸入墙体不小于600mm;或在窗台标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厚度不小于80mm,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Ø8mm,嵌入窗间墙内不小于600mm;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隔不大于500mm的配筋砌体,或墙体内适当增设构造柱。 (三)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增设厚度为12Omm与墙体同宽的钢筋砼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四)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五)钢筋砼阳台栏板、扶手钢筋必须与结构墙体有可靠拉结措施,拉结筋必须予埋;金属栏杆、扶手,必须与结构墙体有可靠的锚固措施。 (六)门垛或窗间墙小于360mm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 (七)重质墙体应设置在梁体中部,不宜直接布置于板上,否则应在梁板设计时采取可靠的措施。 (八)在两种不同材料交接处,应采用宽度≥300mm、1mm厚钢板网(网眼尺寸不小于10mm×10mm)抹灰或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九)设置砖砌女儿墙的平屋面工程、构造柱及其拉结筋应按规定设置;女儿墙根部应设高度≥250 mm的钢筋混凝土防渗反梁。女儿墙顶应设高度≥60 mm的钢筋混凝土压顶。 跃层退台部位应有预防开裂的构造措施。 (十)水电管线布线设计时,应避免对墙体的削弱,并应与结构专业密切配合。 第十三条 施工措施 (一)砖在砌筑前必须提前浇水湿润(除冬季施工有规定外),确保在砌筑时含水率达到10%-15%。 (二) 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砂,严禁使用细砂和混合粉。 (三) 砌体应灰缝饱满密实、组砌方法正确、接槎规范、拉接筋敷设符合要求(砌体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 (四) 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严禁在砌筑现场加水二次拌制。 (五) 填充墙应分二次砌筑(即在1.4m处、1.4m以上分二次砌筑,应留置不少于5~7天的间歇期)。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30~80mm的空隙,用细石混凝土加膨胀剂塞实,若采取梳砖补砌时,对双侧和中部三角空隙应用预制混凝土块填塞、补砌应留置不少于7天的间歇期或在结构验收后进行。 (六)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宜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 (七)顶层框架填充墙不宜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当采用上述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必要的措施。 (八) 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九) 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宜30d后再抹灰,并不得少于20d。 (十) 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 (十一) 填充墙与框架柱交接处,应用20mm×20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取出木条浇水湿润,干燥后再用1:3膨胀水泥砂浆嵌实。 (十二) 当门窗洞口上至梁底距离小于200mm时,门窗过梁应与结构梁整浇。 (十三) 上料口、过人洞封堵时,顶端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加膨胀剂填实。 (十四) 严禁在承重砌体上开凿横槽;严禁在已砌筑完成的门垛、窗间墙上开凿线管槽和接线盒孔洞;如设计上有布置的,必须在砌筑时预埋或留置孔槽。在砌体上开槽时应采用机械切割;管道埋设完毕后,回填应采用适当材料,填封密实牢固,抹灰层应设置金属网。 (十五)配电箱预留洞上的过梁,应在其线管穿越的位置预留孔槽,不得事后打凿。消防箱、配电箱、开关箱等背面的抹灰层应采用防止开裂的措施。 (十六) 冬期施工的外墙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砌筑工程的冬期施工应优先选用外加剂法,且宜将砂浆强度等级按常温施工的强度等级提高一级。围护外墙不宜冬期施工,如因特殊情况,应有相应保温措施。 2. 拌合砂浆应采用两步投料法,水温不得超过80℃(一般40℃为宜),砂浆出罐温度不得超过40℃,使用温度不应低于5℃。 3.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砌筑时不准随意往砂浆内加热水,砂浆应随拌随用,不应积存,以免冻结降低砌体强度。 4. 砖在砌筑前,应清除冰霜,遇水浸泡后受冻的砖不能使用;砂浆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石灰膏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拌制砂浆用的砂,不得含有冰块。 5. 砌体工程施工时,砂浆稠度应适当加大,一般可控制在约10—12mm;视气温和日照情况,砌体用砖块可少量浇水湿润,浇水不宜过多,且随浇随用,砖表面不得有游离水。在气温低于、等于0℃条件下砌筑时,可不浇水,但必须增大砂浆稠度。砌筑时应注意砌体与砂浆的挤揉。 6. 冬期施工中,应调整作息时间,砌筑在日出后两小时进行,日落前两小时休工,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做好覆盖保温工作。 7. 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加不少于1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测试检验砂浆强度。 8. 外墙面施工操作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C。字数太多,发不上去,给你地址自己查吧

7、合造价(2013)13号文件 哪里有? 直接发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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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预算下浮的标准,有这样的文件吗?

一般招标时都有一个预算价(按图和定额算出来的),另外还设置应该招标控制价(通常下浮了7%~10%),这就是下浮的上限,如果你的投标价格高于控制价,就是废标,下浮率的下限,比较复杂,首先你要根据你的成本,而且要保证有一定的利润(没有利润就是恶意竞争),再结合本行业投标大家常规下浮率,并分析招标文件中有关下浮多少为低于成本价的描述,制定有关合适的下浮率,一般定价是负责人(老板)定,编制预算的人做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原则是既要增加中标的可能性,又不能太低,以至于低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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