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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5-26,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工程造价鉴定原则

1、如何正确运用和看待工程造价鉴定

一、概念辨析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指在民事审判中,为确定当事人诉争的涉案工程造价,造价鉴定人员接受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该涉案工程进行检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的结论意见。它是解决工程纠纷案件的综合性、关键性证据。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具有不确定性。民事诉讼中大多数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都比较确定,如借条,以明确的时间和数额来证明借款的事实。而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则不然,依据同样的单据、同一法律法规,得出的鉴定结论却未必完全相同。这是因为鉴定人不同,对定额的理解不同,把握尺度不一造成的。但这并不代表一个鉴定人的结论是正确的,而其他人鉴定人的结论就是错误的;相反,几个不同的鉴定结论可能都是合理的、正确的。正因为如此,在工程造价审计领域,约定俗成的标准是“正三负五”,即假定一个工程的公允价值是100,在审计过程中,95∽103的鉴定结论都是规章允许的,在合理的误差范围内。因此,在使用鉴定结论时一定要注意到这一点[1][1]。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结算是当事人的主要争议之一,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点。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正确把握鉴定原则,最终得出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对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终解决纠纷,构筑和谐社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而在鉴定实践中,这些原则本身又是不明确的[2][2]。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遵循如下原则。首先,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建筑工程的鉴定是受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已有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定[3][3]。工程造价属专业性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这类专业问题一般都会通过指定法定部门进行鉴定来解决。法定部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的鉴定部门;另一种是尚无国家法律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要注意的是:在鉴定部门的选择上,法律规定的法定部门优先于其它鉴定部门。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鉴定单位的应从其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形成诉讼需要进行鉴定时,如果已对专业鉴定单位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双方事后达成协议的,只要被约定的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根据遵从约定优先原则,应当由约定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4][4]。在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5条第2款明确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质量争议的鉴定部门作出约定,其目的是为了双方事先对可能需要鉴定的事由及其鉴定单位作出约定,并使双方都能信服由其选定的鉴定单位出具的评判意见,以利于发生争议后的妥善处理。在实践中,对工程造价的鉴定往往选择工程结算的审核单位作为鉴定机构,这也是当事人为了节省时间,节约诉讼成本的缘故[5][5]。 其次,鉴定工作的依据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当前,国家的相关法规没有进一步规定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原则,但笔者认为,约定优先的原则应该是鉴定中最重要的原则。遵从约定的前提是约定必须合法;而且,鉴定工作也需要努力保持中立性、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对证据进行取舍,从而使鉴定结论公正。所以,约定优先原则贯穿于鉴定工作的始终,是鉴定工作的首要原则,而且也有着法律上的依据。在民事行为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体现,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6][6]。即使是鉴定机关的工作,也不能脱离合同的内容而作出相反的结论。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费率招标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计算依据是当地的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这时候,鉴定工作根据《合同法》自愿与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选择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7][7]。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争议,那解决争议时就应该优先遵从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尽量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是我国建筑业市场经济的需求,从而能进一步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了尽快解决当前的建筑业市场存在的工程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8][8],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中第十条“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针对建设工程结算上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也更加突出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实际上也是将《合同法》所倡导的基本精神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实际应用的总结[9][9]。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法官应当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理清举证责任与司法鉴定启动之间的关系。分清哪种情况下工程价款纠纷能通过当事人举证、证明来确定;哪种情况下工程价款纠纷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才能确定[10][10]。从提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的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一般而言,工程价款争议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之争,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该争议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时,人民法院则不应囿于当事人是否提出鉴定申请,应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二是施工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施工单位如果主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欠款的事实。此时,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或者因其自身行为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让施工单位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是建设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多数情况下,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在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基于举证责任的要求会提出鉴定申请。但有些情况下,施工单位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工程价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也应该准许。实务操作中,施工单位在诉讼中会提交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造价鉴定,但建设单位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认为与事实不符合,建设单位可以对该鉴定的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质疑,如果能够证明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1][11]。另外,本文第二部分已经提到,约定优先原则是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必须遵从的重要原则,审理中法官首先要明确一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是一个合同纠纷,工程价款的确定离不开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要注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充分运用证据的证明作用依法确定工程价款。司法鉴定的启动也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合同对工程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工程量不能通过当事人举证确定,当事人又无法协商一致时,才能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案件事实进行司法鉴定。而非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有争议,申请鉴定就应当启动司法鉴定[12][12]。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时要充分重视合同在确定工程价款问题上的重要性。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与其他财产案件相比虽具有专业性、技术性,但其还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履行权利义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而合同又是体现当事人意愿、约束当事人行为的“法律”[13][13]。因此合同理应成为法院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首选依据。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由于商业活动的营利性,工程本身的价值并不必然与工程价款等同。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依法应受法律保护[14][14]。因此,合同不仅是双方意思的体现,而且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的约定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同样应得到尊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严禁不经合同各方的同意随意改变合同各方对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的约定。因为如果以工程本身的实际价值确定工程价款,就违背了商务活动的基本性质,别有用心的承包者就会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故意压低价格,待工程完成后撕毁合同,主张以工程本身价值来确定工程价款,使合同的签订成为形式,导致合同中关于价款结算的条款变得毫无价值,从而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稳定。所以,即使建设工程合同因某些主客观要件的原因而无效,但只要“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确立的就是这个原则[15][15]。如我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劳务公司诉被告济南××建筑公司直属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劳务公司与被告济南××建筑公司直属项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行政服务中心的水、电等安装工程。合同对工程结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履行完合同后,双方进行了交接及结算,并出具了《安装工程结算书》,双方均盖章确认,但随即原告以被告并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方式结算且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支付工程款项。而被告也提起反诉,诉称原告并未按期完工,拖延工期达247天,且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特要求本诉原告支付工期违约金及质量违约金共计244万元。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济南××建筑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认为双方盖章认可的《安装工程结算书》中个别项目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错误,造成《安装工程结算书》中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安装工程造价,申请对该《安装工程结算书》中超算、多算项目价款进行鉴定。针对这种情况,我院认为双方已经依约进行了结算,出具了《安装工程结算书》并共同盖章确认,说明双方对结算书中列明的各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无异议,事后再主张个别项目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错误,申请进行鉴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我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四、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科学、公正、严肃的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法官裁判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度是衡量司法鉴定工作的本质要求,不但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其内在的合法性、合理性价值标准也需在实际操作中深刻掌握和运用,从而达到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司法鉴定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分散在各个诉讼法中,不成体系,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带来一定的困难。法院对鉴定结论的采信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法院对委托鉴定材料的审核应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推理,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综合的考量,不迷信鉴定结论,切忌以鉴代审。在具体的鉴定工作中,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确认的,鉴定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合法性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院尚未确认合法性时或有待庭审后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合法性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院酌情采信[16][16]。在认定鉴定结论时,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听证质证,由鉴定人员向法官和当事人解释其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官对鉴定人员进行质询,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员进行询问。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人员当庭出示形成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在经法庭质证后,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和服从委托方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各方鉴定人员应该针对自己的鉴定内容所涉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相互质证,并接受法官的审查。这个过程最好单独进行,也可放在庭审调查中进行,最终由法官或合议庭决定是否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鉴定的内容及结论进行合理、主动、尽可能深入的审查。因为目前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鉴定的随意性较大,往往不同的鉴定机构会对同一事实作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很多鉴定结论中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和主观臆断,经常出现鉴定机构在没有证据情况下或者仅凭主观推测认定鉴定所需的事实而作出不公正鉴定的情况,法官应该充分发挥对鉴定结论审查的主观能动性,不能认为鉴定属于技术性问题,只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鉴定机构说了算,法院无权审查和介入,而无条件地成了定案的依据,避免鉴定权向审判权的扩张而弱化审判职能。因为从根本上说,鉴定结论是在一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来的,对于这些事实和证据的查明,由法院依照严格的审判程序来审查会远比鉴定机构去查明更具严肃、规范与客观性,而且查明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和事实是审判工作的职责所在[17][17]。 五、结语实践中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的重要环节。由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专业的技术层面与法律的交叉,在根本上能够减少矛盾的集中,是要正确引导当事人订立、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即使在纠纷发生后,为了避免或者减少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原则性错误,提出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准确把握确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与进行将显得十分重要。

2、如何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建设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主要内容及四项基本原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6条规定,国家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度第16条规定,国家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问“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为规范对外委答托司法鉴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7日制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该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内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容,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应经过审核、批准。

3、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点。其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2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修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3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②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④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⑤工程预(结)算书;⑥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⑦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⑨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4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①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②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③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④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5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②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③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④记录必须存档备查。6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

4、工程造价没有约定鉴定按什么标准

工程造价百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计价的三要素:量、价、费。广义上工程造价涵盖建设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市政工程造价,电力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通信工程造价,航空航天工程等。工度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知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道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等等。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人员主要涉及到的能力应包括:对工程具有较强的工程量计算能力,能编制回施工图预结算、工程量清单、造价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熟练应用答造价软件,有一定的资料管理能力等等。

5、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区别?

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造价鉴定是有区别的?

对工程造价审计内容:

一、对施工合同的审计:

首先应仔细研究合同、协议内容,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违约处罚等条款,再结合算调价条款进行工程价款审计;

二、对工程量的审计:

施工单位一般会通过虚增工程量,重复计算工程量来增加造价。审减工程量是降低工程造价的基本手段,对工程量进行审计,首先要熟悉图纸,再根据工作细致程度的需要、时间的要求和审计人力资源情况,结合工程的大小、采用重点核实与抽样核实的审核方法,使之实际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相一致;

三、套用定额的审计

对套用定额审计,

1)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否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砼或砂浆标号等;

2)其次要注意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如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预制构件中的铁件、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等。对换算的定额单价的审核要注意换算内容是否允许换算,允许换算的内容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换算的方法是否正确,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

四、对材料价格审计

材料价格是影响工程总造价的敏感因素,亦是非常活跃的动态因素。材料价格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高低,应根据合同约定再结合甲方现场签证确定材料价格,哪些不予调整、哪些应调整的,可以根据施工日记及施工技术材料确定具体的施工期间及各种材料的具体使用情况计价;

五、签证的审计

签证审计的合法性、有效性,具体是:

1)一是看手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签字是否齐全有效,例如:索赔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2)二是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费用是否应该由甲方承担。有些签证虽然程序合法、手续齐全,但究其内容并不合理,违背合同协议条款,对于此类签证不应按其结算费用,如雨水排水费用、施工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费用等;

3)三是复核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工程量是否正确属实、单价的采用是否合理,如:对索赔要注意闲置时,机械费不能按机械台班单价乘闲置天数,而只能计算机械闲置损失或租赁费等。对签证的复核审计是一项枯燥、费时、费力的工作,审计时要与现场现场核对对,确保审计价格真实。

六、费用的审计:

取费应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文件及规定,结合工程相关文件(合同、招标投标书等)来确定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人工费及材料价差调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等。

工程造价鉴定审计内容:

一,工程造价审计和工程造价鉴定审计,从审计内容看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建设项目结算过程中一些列内容着手:

二,两者的审计工作时点不同;

1)工程造价审计在先;

2)工程造价鉴定审计在后;

三,两者监督的对象不同 :

1)工程造价审计是核对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2)工程造价鉴定审计,是在工程造价审计是核对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基础上进行的,他的审计对象是审计局。

6、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2.1 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2.2 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修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2.3 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②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④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⑤工程预(结)算书;⑥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⑦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⑨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2.4 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 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①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②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③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④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2.5 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②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③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④记录必须存档备查。2.6 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 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那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哪些环节必须运用司法审判权呢?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造价鉴定资料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7、工程造价鉴定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鉴定的必要性1.鉴定与否决定权在法院,法官不能放弃鉴定必要性审查,否则造成案件不必要拖延和增加诉讼成本,还有可能出现否定当事人有效约定和结算,影响实体公正。还有可能引发建筑行业的混乱。2.鉴定的必要性应作为界定是否委托鉴定的依据,而判断鉴定必要性的实质标准是审查案件已有证据能否确定工程价款。比如合同有无签证,是否结算及结算是否有效等。法官应尽可能利用已有证据自行判断,只要案件已有证据能够确定的,不应委托鉴定,只有已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才有必要委托鉴定。二、鉴定范围的确定1.决定委托鉴定后,法院应先圈定鉴定范围,确定工程价款争议的项目,排除无争议和已有证据可以判断的项目,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鉴定。切忌全盘委托,把本来无需鉴定部分也一概委托了事,把合同约定、双方确认撇在一边。这既节约诉讼成本,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2.单价及计算方法的确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实施鉴定,目的是为了让鉴定机构利用其专业知识协助法院确定工程价款,但并不是让鉴定机构替法院确认案件事实,鉴定机构只就法院委托的事项应用其专业知识向法院提供鉴定报告。因此法院委托时除应尽可能明确鉴定的范围和目的外,还应立足合同的约定,明确计算工程款的方法和单价。对于当事人已约定的单价或计算方法应当作为鉴定的依据,鉴定单位不能撇开合同另行以定额作计算标准或以其它计算方法结算。这有违当事人的约定和违背公平原则,不论合同有效或是合同无效经骏工验收合格,均应依照或参照合同确定工程价款。三、关于双方形成签证的,依法定不必鉴定1.依法签证应当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无需鉴定。签证是双方授权代表在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就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的意见一致的一种签认证明。一般是由双方代表,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签证是法人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其主要的法律属性有:第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第二、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工程施工或结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内容而形成的;第三、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通过该规定以及签证的法律属性可以看出,签证应当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司法实践中双方形成签证的部分,不应当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如前所述,签证认在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可直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若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单位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应由裁决机构直接确认。以上裁决方式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则法院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是违反工程款结算相关法规的。

8、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以规范(标准)为准绳。以数据(检测)为依据。公开、公正,经得起历史检验。

9、以下哪个不属于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没看到具体的题。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哪一个不在这四个里面就是你所需的答案。

1、如何正确运用和看待工程造价鉴定

一、概念辨析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指在民事审判中,为确定当事人诉争的涉案工程造价,造价鉴定人员接受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该涉案工程进行检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的结论意见。它是解决工程纠纷案件的综合性、关键性证据。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具有不确定性。民事诉讼中大多数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都比较确定,如借条,以明确的时间和数额来证明借款的事实。而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则不然,依据同样的单据、同一法律法规,得出的鉴定结论却未必完全相同。这是因为鉴定人不同,对定额的理解不同,把握尺度不一造成的。但这并不代表一个鉴定人的结论是正确的,而其他人鉴定人的结论就是错误的;相反,几个不同的鉴定结论可能都是合理的、正确的。正因为如此,在工程造价审计领域,约定俗成的标准是“正三负五”,即假定一个工程的公允价值是100,在审计过程中,95∽103的鉴定结论都是规章允许的,在合理的误差范围内。因此,在使用鉴定结论时一定要注意到这一点[1][1]。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结算是当事人的主要争议之一,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点。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正确把握鉴定原则,最终得出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对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终解决纠纷,构筑和谐社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而在鉴定实践中,这些原则本身又是不明确的[2][2]。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遵循如下原则。首先,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建筑工程的鉴定是受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已有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定[3][3]。工程造价属专业性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这类专业问题一般都会通过指定法定部门进行鉴定来解决。法定部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的鉴定部门;另一种是尚无国家法律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要注意的是:在鉴定部门的选择上,法律规定的法定部门优先于其它鉴定部门。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鉴定单位的应从其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形成诉讼需要进行鉴定时,如果已对专业鉴定单位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双方事后达成协议的,只要被约定的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根据遵从约定优先原则,应当由约定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4][4]。在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5条第2款明确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质量争议的鉴定部门作出约定,其目的是为了双方事先对可能需要鉴定的事由及其鉴定单位作出约定,并使双方都能信服由其选定的鉴定单位出具的评判意见,以利于发生争议后的妥善处理。在实践中,对工程造价的鉴定往往选择工程结算的审核单位作为鉴定机构,这也是当事人为了节省时间,节约诉讼成本的缘故[5][5]。 其次,鉴定工作的依据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当前,国家的相关法规没有进一步规定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原则,但笔者认为,约定优先的原则应该是鉴定中最重要的原则。遵从约定的前提是约定必须合法;而且,鉴定工作也需要努力保持中立性、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对证据进行取舍,从而使鉴定结论公正。所以,约定优先原则贯穿于鉴定工作的始终,是鉴定工作的首要原则,而且也有着法律上的依据。在民事行为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体现,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6][6]。即使是鉴定机关的工作,也不能脱离合同的内容而作出相反的结论。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费率招标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计算依据是当地的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这时候,鉴定工作根据《合同法》自愿与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选择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7][7]。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争议,那解决争议时就应该优先遵从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尽量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是我国建筑业市场经济的需求,从而能进一步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了尽快解决当前的建筑业市场存在的工程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8][8],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中第十条“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针对建设工程结算上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也更加突出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实际上也是将《合同法》所倡导的基本精神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实际应用的总结[9][9]。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法官应当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理清举证责任与司法鉴定启动之间的关系。分清哪种情况下工程价款纠纷能通过当事人举证、证明来确定;哪种情况下工程价款纠纷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才能确定[10][10]。从提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的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一般而言,工程价款争议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之争,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该争议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时,人民法院则不应囿于当事人是否提出鉴定申请,应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二是施工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施工单位如果主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欠款的事实。此时,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或者因其自身行为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让施工单位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是建设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多数情况下,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在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基于举证责任的要求会提出鉴定申请。但有些情况下,施工单位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工程价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也应该准许。实务操作中,施工单位在诉讼中会提交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造价鉴定,但建设单位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认为与事实不符合,建设单位可以对该鉴定的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质疑,如果能够证明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1][11]。另外,本文第二部分已经提到,约定优先原则是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必须遵从的重要原则,审理中法官首先要明确一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是一个合同纠纷,工程价款的确定离不开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要注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充分运用证据的证明作用依法确定工程价款。司法鉴定的启动也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合同对工程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工程量不能通过当事人举证确定,当事人又无法协商一致时,才能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案件事实进行司法鉴定。而非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有争议,申请鉴定就应当启动司法鉴定[12][12]。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时要充分重视合同在确定工程价款问题上的重要性。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与其他财产案件相比虽具有专业性、技术性,但其还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履行权利义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而合同又是体现当事人意愿、约束当事人行为的“法律”[13][13]。因此合同理应成为法院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首选依据。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由于商业活动的营利性,工程本身的价值并不必然与工程价款等同。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依法应受法律保护[14][14]。因此,合同不仅是双方意思的体现,而且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的约定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同样应得到尊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严禁不经合同各方的同意随意改变合同各方对工程价款或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的约定。因为如果以工程本身的实际价值确定工程价款,就违背了商务活动的基本性质,别有用心的承包者就会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故意压低价格,待工程完成后撕毁合同,主张以工程本身价值来确定工程价款,使合同的签订成为形式,导致合同中关于价款结算的条款变得毫无价值,从而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稳定。所以,即使建设工程合同因某些主客观要件的原因而无效,但只要“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确立的就是这个原则[15][15]。如我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劳务公司诉被告济南××建筑公司直属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劳务公司与被告济南××建筑公司直属项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行政服务中心的水、电等安装工程。合同对工程结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履行完合同后,双方进行了交接及结算,并出具了《安装工程结算书》,双方均盖章确认,但随即原告以被告并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方式结算且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支付工程款项。而被告也提起反诉,诉称原告并未按期完工,拖延工期达247天,且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特要求本诉原告支付工期违约金及质量违约金共计244万元。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济南××建筑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认为双方盖章认可的《安装工程结算书》中个别项目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错误,造成《安装工程结算书》中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安装工程造价,申请对该《安装工程结算书》中超算、多算项目价款进行鉴定。针对这种情况,我院认为双方已经依约进行了结算,出具了《安装工程结算书》并共同盖章确认,说明双方对结算书中列明的各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无异议,事后再主张个别项目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错误,申请进行鉴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我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四、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科学、公正、严肃的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法官裁判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度是衡量司法鉴定工作的本质要求,不但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其内在的合法性、合理性价值标准也需在实际操作中深刻掌握和运用,从而达到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司法鉴定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分散在各个诉讼法中,不成体系,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带来一定的困难。法院对鉴定结论的采信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法院对委托鉴定材料的审核应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推理,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综合的考量,不迷信鉴定结论,切忌以鉴代审。在具体的鉴定工作中,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确认的,鉴定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合法性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院尚未确认合法性时或有待庭审后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合法性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院酌情采信[16][16]。在认定鉴定结论时,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听证质证,由鉴定人员向法官和当事人解释其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官对鉴定人员进行质询,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员进行询问。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人员当庭出示形成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在经法庭质证后,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和服从委托方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各方鉴定人员应该针对自己的鉴定内容所涉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相互质证,并接受法官的审查。这个过程最好单独进行,也可放在庭审调查中进行,最终由法官或合议庭决定是否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鉴定的内容及结论进行合理、主动、尽可能深入的审查。因为目前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鉴定的随意性较大,往往不同的鉴定机构会对同一事实作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很多鉴定结论中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和主观臆断,经常出现鉴定机构在没有证据情况下或者仅凭主观推测认定鉴定所需的事实而作出不公正鉴定的情况,法官应该充分发挥对鉴定结论审查的主观能动性,不能认为鉴定属于技术性问题,只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鉴定机构说了算,法院无权审查和介入,而无条件地成了定案的依据,避免鉴定权向审判权的扩张而弱化审判职能。因为从根本上说,鉴定结论是在一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来的,对于这些事实和证据的查明,由法院依照严格的审判程序来审查会远比鉴定机构去查明更具严肃、规范与客观性,而且查明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和事实是审判工作的职责所在[17][17]。 五、结语实践中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的重要环节。由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专业的技术层面与法律的交叉,在根本上能够减少矛盾的集中,是要正确引导当事人订立、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即使在纠纷发生后,为了避免或者减少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原则性错误,提出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准确把握确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与进行将显得十分重要。

2、如何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建设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主要内容及四项基本原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6条规定,国家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度第16条规定,国家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问“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为规范对外委答托司法鉴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7日制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该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内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容,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应经过审核、批准。

3、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点。其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2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修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3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②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④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⑤工程预(结)算书;⑥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⑦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⑨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4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①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②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③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④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5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②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③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④记录必须存档备查。6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

4、工程造价没有约定鉴定按什么标准

工程造价百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计价的三要素:量、价、费。广义上工程造价涵盖建设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市政工程造价,电力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通信工程造价,航空航天工程等。工度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知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道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等等。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人员主要涉及到的能力应包括:对工程具有较强的工程量计算能力,能编制回施工图预结算、工程量清单、造价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熟练应用答造价软件,有一定的资料管理能力等等。

5、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区别?

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造价鉴定是有区别的?

对工程造价审计内容:

一、对施工合同的审计:

首先应仔细研究合同、协议内容,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违约处罚等条款,再结合算调价条款进行工程价款审计;

二、对工程量的审计:

施工单位一般会通过虚增工程量,重复计算工程量来增加造价。审减工程量是降低工程造价的基本手段,对工程量进行审计,首先要熟悉图纸,再根据工作细致程度的需要、时间的要求和审计人力资源情况,结合工程的大小、采用重点核实与抽样核实的审核方法,使之实际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相一致;

三、套用定额的审计

对套用定额审计,

1)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否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砼或砂浆标号等;

2)其次要注意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如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预制构件中的铁件、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等。对换算的定额单价的审核要注意换算内容是否允许换算,允许换算的内容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换算的方法是否正确,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

四、对材料价材料价格审计

材料价格是影响工程总造价的敏感因素,亦是非常活跃的动态因素。材料价格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高低,应根据合同约定再结合甲方现场签证确定材料价格,哪些不予调整、哪些应调整的,可以根据施工日记及施工技术材料确定具体的施工期间及各种材料的具体使用情况计价;

五、签证的审计

签证审计的合法性、有效性,具体是:

1)一是看手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签字是否齐全有效,例如:索赔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2)二是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费用是否应该由甲方承担。有些签证虽然程序合法、手续齐全,但究其内容并不合理,违背合同协议条款,对于此类签证不应按其结算费用,如雨水排水费用、施工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费用等;

3)三是复核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工程量是否正确属实、单价的采用是否合理,如:对索赔要注意闲置时,机械费不能按机械台班单价乘闲置天数,而只能计算机械闲置损失或租赁费等。对签证的复核审计是一项枯燥、费时、费力的工作,审计时要与现场现场核对对,确保审计价格真实。

六、费用的审计:

取费应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文件及规定,结合工程相关文件(合同、招标投标书等)来确定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人工费及材料价差调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等。

工程造价鉴定审计内容:

一,工程造价审计和工程造价鉴定审计,从审计内容看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建设项目结算过程中一些列内容着手:

二,两者的审计工作时点不同;

1)工程造价审计在先;

2)工程造价鉴定审计在后;

三,两者监督的对象不同 :

1)工程造价审计是核对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2)工程造价鉴定审计,是在工程造价审计是核对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基础上进行的,他的审计对象是审计局。

6、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2.1 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2.2 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修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2.3 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②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④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⑤工程预(结)算书;⑥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⑦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⑨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2.4 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 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①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②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③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④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2.5 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②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③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④记录必须存档备查。2.6 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 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那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哪些环节必须运用司法审判权呢?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造价鉴定资料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7、工程造价鉴定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鉴定的必要性1.鉴定与否决定权在法院,法官不能放弃鉴定必要性审查,否则造成案件不必要拖延和增加诉讼成本,还有可能出现否定当事人有效约定和结算,影响实体公正。还有可能引发建筑行业的混乱。2.鉴定的必要性应作为界定是否委托鉴定的依据,而判断鉴定必要性的实质标准是审查案件已有证据能否确定工程价款。比如合同有无签证,是否结算及结算是否有效等。法官应尽可能利用已有证据自行判断,只要案件已有证据能够确定的,不应委托鉴定,只有已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才有必要委托鉴定。二、鉴定范围的确定1.决定委托鉴定后,法院应先圈定鉴定范围,确定工程价款争议的项目,排除无争议和已有证据可以判断的项目,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鉴定。切忌全盘委托,把本来无需鉴定部分也一概委托了事,把合同约定、双方确认撇在一边。这既节约诉讼成本,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2.单价及计算方法的确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实施鉴定,目的是为了让鉴定机构利用其专业知识协助法院确定工程价款,但并不是让鉴定机构替法院确认案件事实,鉴定机构只就法院委托的事项应用其专业知识向法院提供鉴定报告。因此法院委托时除应尽可能明确鉴定的范围和目的外,还应立足合同的约定,明确计算工程款的方法和单价。对于当事人已约定的单价或计算方法应当作为鉴定的依据,鉴定单位不能撇开合同另行以定额作计算标准或以其它计算方法结算。这有违当事人的约定和违背公平原则,不论合同有效或是合同无效经骏工验收合格,均应依照或参照合同确定工程价款。三、关于双方形成签证的,依法定不必鉴定1.依法签证应当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无需鉴定。签证是双方授权代表在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就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的意见一致的一种签认证明。一般是由双方代表,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签证是法人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其主要的法律属性有:第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第二、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工程施工或结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内容而形成的;第三、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通过该规定以及签证的法律属性可以看出,签证应当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司法实践中双方形成签证的部分,不应当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如前所述,签证认在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可直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若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单位对签证单不另作审查,应由裁决机构直接确认。以上裁决方式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则法院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是违反工程款结算相关法规的。

8、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以规范(标准)为准绳。以数据(检测)为依据。公开、公正,经得起历史检验。

9、以下哪个不属于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没看到具体的题。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哪一个不在这四个里面就是你所需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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