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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3-26,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合同造价和工程造价

1、工程总造价和工程结算价的区别?

1、为什么要区分工程总造价抄和工程结算价:首先,看工程造价的计价过程 项目的7个阶段: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竣工验收 相应袭地,项目有7个阶段的计价: 投资估算--概算造价--修正概算造价--预算造价--合同价--结算价--实际造价2、概念:工程结算价是指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建设工程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等。 工程总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之和。

2、合同总金额跟工程总造价有什么区别?

合同总金额是指订立合同时经双方确认的总预算造价金额,是静态的;而工程总造价是动态的,会随着工程施工内容的变化而变化,通常与合同总金额不完全一致,到竣工结算时才能最终确定。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造价和工程的中标价是一样的吗

按照书本上说的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 中标价就该是合同价 但是现实里有许多工程并copy不是招投标 另外 你所说的税金 中标价必须也包含税金这一块儿 (工程造价是由这4部分组成的 直接费 间接费 规费 税金)你所说的工程造价 是指最终百结算时的工程造价 他是根据合同规定 比如单价合同 工程量实际上比合同签度订时的多 或者有工程变更的签证 等等原因 导致的 实际工程结算价格比当初中标时候高

4、合同价与预算价有什么的关系

1、性质不同:合同价是在工程招投标阶段通过签订总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以及技术和咨询服务合同确定的价格。预算价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纸,通过编制预算文件,预先测算和限定的工程造价。

2、价格不同:合同价由承发包双方,也即商品和劳务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议定和认可的成交价格,但并不等同于最终决算的实际工程造价。而预算价比概算造价或修正概算造价更为详尽和准确,但同样要受前一阶段所限定的工程造价的控制。 

3、范畴不同:合同价属于市场价格的范畴,不同于工程的实际造价。预算价则不是。

(4)合同造价和工程造价扩展资料: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是否通过年检,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已经工商登记资料,新成立的公司要倍加注意,防止是皮包公司。

2、注意合同后面落款盖章部分的名称,需和前面保持一致,同时注意名称的准确性,一定要和营业执照的名称相一致,不能有差别,不能出现错字。前面是公司名称,后面却变成公司职能部门的名称。

3、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有特殊要求的一定注明,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合同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预算造价

5、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价一回事吗

有关联但是肯定不是一回事

6、工程预算金额与工程合同额有什么区别

工程造价包括工程预算,预算只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预算是按照施工图所作的工程预算造价,其价格是用的定额中的材料预算价格,和实际的市场价格是有差别的。工程造价的范围很广,包括: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

7、请问在工程造价中,合同价款和结算价款有什么不同?

合同价款是开工前的一个草拟金额,而结算价款是工程最终竣工金额,财务以结算价款为准!

拓展资料:

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

工程结算价款指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实际价格。施工企业对已经竣工的工程,按照规定向发包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所收取的工程价款称为工程价款收入。 

根据现行规定,工程价款由以下各项组成。

一、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预算单价和管理费取费标准计算的工程预算成本;

二、按规定取费标准计算的属于预算成本范围的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费、远征工程费等独立费用;

三、根据规定计算的法定利润。

企业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收取的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包干费、劳保支出等独立费用,并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属于特种基金。因此,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是由工程实际成本和工程结算利润(包括工程成本降低额和法定利润)两部分组成。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工程结算又分为:工程定期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旬向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要对现场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逐一进行清点,资料提出后要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为简化手续,应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通常所称的工程进度款。

8、合同签订对工程造价中有哪些影响

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下面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中业主的风险规避进行探讨,以便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做到对合同风险内容明确,合理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实现合同风险范围内利益的最大化。 ( 1 ) 重视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项目基准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施工图设计完善;认真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以减少施工阶段不必要的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8.3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因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就要求发包人在项目前期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并与设计和勘探单位就应承担的责任界定清晰,将基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转移到设计和勘探单位。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业主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 2 ) 重视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避免产生争议、纠纷的现象;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定义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表明监理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外,还可能包括发包人委托管理的其他中介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等。这一转变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同履行主体为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承包人,监理人由《建设工程施工范本》中的第三方转变为合同主体,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3.5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这就使得发包人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理人上来,通过签订合同约束监理人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传统的共同监督承包人。比如索赔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因此,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材料及证明文件,反驳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变施工顺序而并没有影响关键工作,且延误并没有超过时差限制,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主体为监理人,因此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索赔成立时对监理人的责任惩罚措施。再如对因监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价格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应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 3 ) 重视市场物价波动对项目投资产生的影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的确定; 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是很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对价格调整的影响。

9、建筑工程的合同价和中标价有什么不同

合同价即中标价。

1、建筑工程的合同价: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对于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

2、中标价:指评标时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

3、合同价即中标价。经公示后招标人向投标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的中标价就受到法律保护,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中标价格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核心内容,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发包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价格签订合同。

(9)合同造价和工程造价扩展资料

合同价是指在工程招投标阶段通过签订总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以及技术和咨询服务合同确定的价格。合同价属于市场价格的性质,它是由承发包双方,也即商品和劳务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议定和认可的成交价格,但它并不等同于最终决算的实际工程造价。按计价方法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有许多类型,不同类型合同的合同价内涵也有所不同。

确定方式

合同价

(一)通过招标,选定中标人决定合同价

这是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适应市场机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经过招标、评标、决标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该根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评价就是合同价。合同内容包括:

(1)双方的权利、义务;

(2)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

(3)质量与验收;

(4)合同价款与支付;

(5)竣工与结算;

(6)争议的解决;

(7)工程保险等。

(二)采用文本

不同的项目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修订。

(三)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协商决定合同价

这一方式适用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抢险工程、保密工程、等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以及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 目,合同签订的内容同上。

价款确定

业主、承包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除约定合同价外,一般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 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 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 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 方式及时限;

(8)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方法;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招标工程合同预定的内容 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价款调整

折叠工程变更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业主)确认后执行。

折叠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折叠材料价材料价格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折叠措施费用

施工期内,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控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J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1)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2)单价合同中,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3)因发包人原因并经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4)施工期间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措施费中工程税金、规费等变化,应予调整。

10、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之间的关系;

1、合同影响着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施工合同不仅明确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商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主要委托发包商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管理,管理的过程也是以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工作基础的。

所以承包商、监理工 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发包商代表无一不是依据施工合同来完成各自应该履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这此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履行都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2、合同是解决双方经济争议的重要依据 

施工合同订立的作用之一是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会影响另一方的权益,按合同规定, 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及违约条件都以施工合同为依据,最终以经济来衡量,让违约者付出经济代价,受害方得到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及违约条件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基本保证。 

(10)合同造价和工程造价扩展资料:

一、合同管理办法

1、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3、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4、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5、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7、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二、工程造价管理

1、工程造价管理一是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二是工程价格管理。

2、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是为了实现投资的预期目标,在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条件下,预测、计算、确定和监控工程造价及其变动的系统活动。

3、工程价格管理分两个层次。在微观层次上,是生产企业在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控制、计价、订价和竞价的系统活动。

在宏观层次上,是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及通过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系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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