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行业资讯新闻列表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1-03,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1、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控制要点

所谓全过程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投资目标的实现,并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1、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进行造价控制的纲领性文件。应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造价控制组织机构;造价控制流程;各阶段咨询内容;可行的工作计划等。合理有序地安排造价工程师进驻现场咨询服务。监理部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造价工程师。2、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不可避免,应制定一套完善的计量、支付、变更的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完善设计变更程序,避免设计频繁出变更,除非是修正性变更、迫不得已的修改或业主要求的变更,如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打立项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立项后才可以实施。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变更方案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变更立项报告在说明变更处理方案的同时,必须同时说明相应的变更价款,从而使业主决策时心中有数,避免造价失控。施工单位往往在设计变更中大做文章,特别是固定单价合同的项目,一般通过设计变更来改变组成综合单位的内容,从而达到改变单价目的,实现“扭亏为盈”,化解和分散工程风险,但给业主造成不必要的费用增加。3、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收集相关信息资料造价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收集可能会引起造价调整的各类资料。要重视原始资料的积累,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和容易引起争议和扯皮的部位节点要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如图像图片和文档等资料,不要等结算时造成“死无对证”、说不清理还乱的被动局面。4、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跟踪控制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而市场的变化(譬如:利率、汇率、在施工中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变动)和工程本身的变更,对工程造价都将产生影响,为保证整个工程造价控制在合同范围内,造价工程师及时根据市场和现场的情况,综合已发生和将发生的费用现状,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及时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使决策者在工程管理中在造价方面始终能处于主动地位。5、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造价控制的最后阶段,在工程结算前,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种计量、支付资料,做到完整无疏漏。在工程结算中,注意工程预付款、保修金、甲供材等价款的扣除,特别是某些业主可享受优惠政策或可减免一些税费的工程,以及由业主替施工单位代缴的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已计入合同价,在结算中往往容易漏扣(如劳保统筹、排污费、水电费等),工程跟踪审计,造价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随时计量、审核,不必等竣工验收再结算。6、制定流程控制图流程控制图可以更直观更清晰更有逻辑性和关联性,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流程图是以图表形式确定费用申报、审核、反馈等程序要求,它包括职责关系图、工作量月报表及工程付款流程图、设计变更及核定单(签证)费用操作流程图、材料(设备)价格费用审核流程图、分阶段办理工程预(结)算流程图等。7、具体操作方法全过程造价控制,无论在服务范围、咨询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投入来核定工程造价的控制模式,全过程造价控制对工程造价整体实施动态的、事先的、主动的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的监控性能已由粗犷型转变为细腻型,由滞后性转变为超前性,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变化和业主委托需求,采用分解法、查询法、调查法等方法,将单位工程分解为若干分部工程,分阶段办理工程结算;材料(设备)价格询价时,利用专业报刊、信息网络等查询;走访供应商或进行市场调查等获悉有关价格及信息。

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包括哪些法律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知法规应包括的法律主要是:1、《中华人民道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3、《中内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容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新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报考资格审查有哪些条件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5-5-21 0:0 法规名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规章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1999.10.29实施日期:1999.10.29修改日期:法规内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590号部各直属设计院,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考试与审批第三章 注册管理第四章 报名与审查程序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六章 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质量,根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的要求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水利行业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配备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认证和注册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认证和注册的政策制订、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审批。(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二章 考试与审批第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每三年考试一次。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拟定考试工作计划,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指导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考场监督、判卷等考务工作。考场监督巡视、判卷等具体工作在各流域之间分别交叉进行。第九条 凡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6年。(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5年。(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3年。(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2年。(五)获工程或经济类中级职称,并累计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12年,现仍在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第十条 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第十一条 通过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经审查合格者,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三章 注册管理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经审查批准,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同时,视为符合首次注册条件,予以办理首次注册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再次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提交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违规行为和受处分纪录。(三)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后,连续在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并有相应的业绩记载。(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五)所在单位考核同意。第十五条 经审查批准注册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在其资格证书的注册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办理再注册手续。第十七条 凡连续在两次注册中不具备注册条件者,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注销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第四章 报名与审查程序第十八条 凡申请参加考试或注册的人员,均应如实填写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或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签章后方可报名。第十九条报名考试或注册人员,不分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均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报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京设立“在京直属单位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或注册报名处”,各在京直属单位的人员可到此处报名。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对报名人员的考试或注册资格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将初审结果进行汇总,并附所有报名者的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第二十一条 各流域机构对报名人员的考试或注册资格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给具备考试资格的人员发准考证,并将审查结果进行汇总,附所有报名者的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参加考试或注册的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考试或注册人员,按本办法第二章或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或注册。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有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的资格,参与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权利。(二)有工程造价审核岗位,候选上岗的权利。(三)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工程造价审核岗位上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四)有使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提出劝告,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力。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提供参考资料。(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五)不得参与其他单位与经办本项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六)不得同时在两个和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单位,从事有关工程造价的工作。(七)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八)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六章 处罚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部门,给予注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并取消一次报考资格的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可参照该办法,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层次以下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资格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为什么《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不属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得省级、省会城市及特大型城市经济特区人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才有立法权,他的下属机构是没有立法权的。

5、工程造价管理基本方法有哪些

(1)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方案认真优选,考虑风险,合理编制投资估算, (2)从优选择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咨询(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搞好相应的招标。(3)合理选定工程的建设标准、设计标准,贯彻国家的建设方针。(4)按估算对初步设计(含应有的施工组织设计)推行量财设计,积极、合理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化设计方案,合理编制概算,打足投资。(5)对设备、主材进行择优采购,抓好相应的招标工作。(6)择优选定施工企业、调试单位,抓好相应的招标工作。(7)认真控制施工图设计,推行“限额设计”。(8)协调好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合理处理配套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城建等)中的经济关系。(9)严格按概算对造价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10)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并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减少资金利息支出和损失。(11)严格合同管理,作好工程结算索赔。(12)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主体地位,在法人组织内建立与造价紧密结合的经济责任制。(13)社会咨询(监理)机构要为项目法人积极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遵守职业道德,确保服务质量。(14)各造价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强化基础工作(定额、指标、价格、工程量、造价等信息资料)的建设,为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提供动态的可靠依据。(15)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造价工程师的选拔、培养、培训工作,促进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来源于问问我建筑网

6、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制度?

?

7、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8、工程建设全过程各个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基本方法

所谓全过程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投资目标的实现,并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1、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进行造价控制的纲领性文件。应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造价控制组织机构;造价控制流程;各阶段咨询内容;可行的工作计划等。合理有序地安排造价工程师进驻现场咨询服务。监理部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造价工程师。2、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不可避免,应制定一套完善的计量、支付、变更的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完善设计变更程序,避免设计频繁出变更,除非是修正性变更、迫不得已的修改或业主要求的变更,如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打立项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立项后才可以实施。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变更方案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变更立项报告在说明变更处理方案的同时,必须同时说明相应的变更价款,从而使业主决策时心中有数,避免造价失控。施工单位往往在设计变更中大做文章,特别是固定单价合同的项目,一般通过设计变更来改变组成综合单位的内容,从而达到改变单价目的,实现“扭亏为盈”,化解和分散工程风险,但给业主造成不必要的费用增加。 3、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收集相关信息资料造价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收集可能会引起造价调整的各类资料。要重视原始资料的积累,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和容易引起争议和扯皮的部位节点要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如图像图片和文档等资料,不要等结算时造成“死无对证”、说不清理还乱的被动局面。4、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跟踪控制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而市场的变化(譬如:利率、汇率、在施工中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变动)和工程本身的变更,对工程造价都将产生影响,为保证整个工程造价控制在合同范围内,造价工程师及时根据市场和现场的情况,综合已发生和将发生的费用现状,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及时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使决策者在工程管理中在造价方面始终能处于主动地位。5、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造价控制的最后阶段,在工程结算前,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种计量、支付资料,做到完整无疏漏。在工程结算中,注意工程预付款、保修金、甲供材等价款的扣除,特别是某些业主可享受优惠政策或可减免一些税费的工程,以及由业主替施工单位代缴的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已计入合同价,在结算中往往容易漏扣(如劳保统筹、排污费、水电费等),工程跟踪审计,造价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随时计量、审核,不必等竣工验收再结算。6、制定流程控制图流程控制图可以更直观更清晰更有逻辑性和关联性,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流程图是以图表形式确定费用申报、审核、反馈等程序要求,它包括职责关系图、工作量月报表及工程付款流程图、设计变更及核定单(签证)费用操作流程图、材料(设备)价格费用审核流程图、分阶段办理工程预(结)算流程图等。7、具体操作方法全过程造价控制,无论在服务范围、咨询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投入来核定工程造价的控制模式,全过程造价控制对工程造价整体实施动态的、事先的、主动的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的监控性能已由粗犷型转变为细腻型,由滞后性转变为超前性,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变化和业主委托需求,采用分解法、查询法、调查法等方法,将单位工程分解为若干分部工程,分阶段办理工程结算;材料(设备)价格询价时,利用专业报刊、信息网络等查询;走访供应商或进行市场调查等获悉有关价格及信息。

9、《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

二○○○年七月一日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地、州建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印市场价格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确定价格,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建设工程定额配套使用,同属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变动情况和不同时期的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第三条 建设工程工程信息按照使用要求,其价格分为结算价、市场信息价和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和维修等工程。第五条 凡从事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审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确定工程合同价款,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或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结算价第六条 结算价指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必须执行的价格,如发承包双方认为应予调整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主要包括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预(结)算价格和价差调整系数以及各市、地、州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的人工单价调整。第七条 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按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规定。第八条 以价差调整系数表示的建筑材料品种,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实行结算价和市场信息价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以外自行确定。第九条 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编制。第十条 价差调整系数采用单项价差和综合价差系数调整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工程结构类型测算,按年、半年或季发布。第三章 市场信息价第十一条 市场信息价指确定工程造价时推荐执行的价格。包括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价格以及市场劳务价格、分项工程实物劳务价格,机械台班租赁价格。第十二条 市场劳务价格指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以8小时工作制计算的每一工日的劳务单价。第十三条 分项工程实物量劳务价格指以分项工程为对象的劳务价格。第十四条 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指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台班单价。第十五条 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市场信息价应基本上满足编制一般建筑工程及与之配套的水、暖、电、卫等工程预(结)算的需要,由各市、地、州造价管理机构测算、编制,其计算方法与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编制方法相同。第四章 价格风险系数第十六条 价格风险系数指在采用固定价格进行工程招标时,确定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或合同造价时,对施工期内工程造价变化趋势的预测值。第十七条 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做好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工作,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应定期测算发布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第十八条 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专业,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进行预测,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后发布,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参考执行。第十九条 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的采用,属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市场预测的自主行为,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服务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整理、测算后将信息直接传送到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进行整理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后,每季度集中整理印刷成册发各网员单位,并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对外发布。第二十二条 扩大信息服务内容,开展有偿服务。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除定期印刷内容丰富、信息准确的网刊外;采用网上微机查询,补充网刊的不足,使用户可随时进行信息的查询;并开展专家热线咨询,随时解答网上用户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过上述信息发布渠道,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实行网员制管理。凡参与有关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建材厂商等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入网,网员单位享受信息服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控制要点

所谓全过程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投资目标的实现,并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1、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进行造价控制的纲领性文件。应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造价控制组织机构;造价控制流程;各阶段咨询内容;可行的工作计划等。合理有序地安排造价工程师进驻现场咨询服务。监理部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造价工程师。2、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不可避免,应制定一套完善的计量、支付、变更的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完善设计变更程序,避免设计频繁出变更,除非是修正性变更、迫不得已的修改或业主要求的变更,如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打立项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立项后才可以实施。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变更方案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变更立项报告在说明变更处理方案的同时,必须同时说明相应的变更价款,从而使业主决策时心中有数,避免造价失控。施工单位往往在设计变更中大做文章,特别是固定单价合同的项目,一般通过设计变更来改变组成综合单位的内容,从而达到改变单价目的,实现“扭亏为盈”,化解和分散工程风险,但给业主造成不必要的费用增加。3、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收集相关信息资料造价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收集可能会引起造价调整的各类资料。要重视原始资料的积累,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和容易引起争议和扯皮的部位节点要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如图像图片和文档等资料,不要等结算时造成“死无对证”、说不清理还乱的被动局面。4、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跟踪控制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而市场的变化(譬如:利率、汇率、在施工中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变动)和工程本身的变更,对工程造价都将产生影响,为保证整个工程造价控制在合同范围内,造价工程师及时根据市场和现场的情况,综合已发生和将发生的费用现状,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及时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使决策者在工程管理中在造价方面始终能处于主动地位。5、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造价控制的最后阶段,在工程结算前,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种计量、支付资料,做到完整无疏漏。在工程结算中,注意工程预付款、保修金、甲供材等价款的扣除,特别是某些业主可享受优惠政策或可减免一些税费的工程,以及由业主替施工单位代缴的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已计入合同价,在结算中往往容易漏扣(如劳保统筹、排污费、水电费等),工程跟踪审计,造价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随时计量、审核,不必等竣工验收再结算。6、制定流程控制图流程控制图可以更直观更清晰更有逻辑性和关联性,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流程图是以图表形式确定费用申报、审核、反馈等程序要求,它包括职责关系图、工作量月报表及工程付款流程图、设计变更及核定单(签证)费用操作流程图、材料(设备)价格费用审核流程图、分阶段办理工程预(结)算流程图等。7、具体操作方法全过程造价控制,无论在服务范围、咨询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投入来核定工程造价的控制模式,全过程造价控制对工程造价整体实施动态的、事先的、主动的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的监控性能已由粗犷型转变为细腻型,由滞后性转变为超前性,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变化和业主委托需求,采用分解法、查询法、调查法等方法,将单位工程分解为若干分部工程,分阶段办理工程结算;材料(设备)价格询价时,利用专业报刊、信息网络等查询;走访供应商或进行市场调查等获悉有关价格及信息。

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包括哪些法律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知法规应包括的法律主要是:1、《中华人民道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3、《中内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容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新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报考资格审查有哪些条件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5-5-21 0:0 法规名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规章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1999.10.29实施日期:1999.10.29修改日期:法规内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590号部各直属设计院,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考试与审批第三章 注册管理第四章 报名与审查程序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六章 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质量,根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的要求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水利行业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配备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认证和注册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认证和注册的政策制订、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审批。(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二章 考试与审批第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每三年考试一次。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拟定考试工作计划,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指导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考场监督、判卷等考务工作。考场监督巡视、判卷等具体工作在各流域之间分别交叉进行。第九条 凡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6年。(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5年。(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3年。(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2年。(五)获工程或经济类中级职称,并累计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12年,现仍在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第十条 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第十一条 通过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经审查合格者,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三章 注册管理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经审查批准,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同时,视为符合首次注册条件,予以办理首次注册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再次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提交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违规行为和受处分纪录。(三)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后,连续在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并有相应的业绩记载。(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五)所在单位考核同意。第十五条 经审查批准注册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在其资格证书的注册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办理再注册手续。第十七条 凡连续在两次注册中不具备注册条件者,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注销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第四章 报名与审查程序第十八条 凡申请参加考试或注册的人员,均应如实填写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或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签章后方可报名。第十九条报名考试或注册人员,不分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均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报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京设立“在京直属单位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或注册报名处”,各在京直属单位的人员可到此处报名。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对报名人员的考试或注册资格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将初审结果进行汇总,并附所有报名者的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第二十一条 各流域机构对报名人员的考试或注册资格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给具备考试资格的人员发准考证,并将审查结果进行汇总,附所有报名者的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参加考试或注册的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考试或注册人员,按本办法第二章或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或注册。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有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的资格,参与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权利。(二)有工程造价审核岗位,候选上岗的权利。(三)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工程造价审核岗位上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四)有使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提出劝告,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力。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提供参考资料。(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五)不得参与其他单位与经办本项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六)不得同时在两个和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单位,从事有关工程造价的工作。(七)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八)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六章 处罚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部门,给予注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并取消一次报考资格的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可参照该办法,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层次以下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资格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为什么《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不属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得省级、省会城市及特大型城市经济特区人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才有立法权,他的下属机构是没有立法权的。

5、工程造价管理基本方法有哪些

(1)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方案认真优选,考虑风险,合理编制投资估算, (2)从优选择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咨询(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搞好相应的招标。(3)合理选定工程的建设标准、设计标准,贯彻国家的建设方针。(4)按估算对初步设计(含应有的施工组织设计)推行量财设计,积极、合理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化设计方案,合理编制概算,打足投资。(5)对设备、主材进行择优采购,抓好相应的招标工作。(6)择优选定施工企业、调试单位,抓好相应的招标工作。(7)认真控制施工图设计,推行“限额设计”。(8)协调好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合理处理配套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城建等)中的经济关系。(9)严格按概算对造价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10)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并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减少资金利息支出和损失。(11)严格合同管理,作好工程结算索赔。(12)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主体地位,在法人组织内建立与造价紧密结合的经济责任制。(13)社会咨询(监理)机构要为项目法人积极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遵守职业道德,确保服务质量。(14)各造价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强化基础工作(定额、指标、价格、工程量、造价等信息资料)的建设,为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提供动态的可靠依据。(15)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造价工程师的选拔、培养、培训工作,促进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来源于问问我建筑网

6、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制度?

?

7、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8、工程建设全过程各个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基本方法

所谓全过程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投资目标的实现,并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1、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进行造价控制的纲领性文件。应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造价控制组织机构;造价控制流程;各阶段咨询内容;可行的工作计划等。合理有序地安排造价工程师进驻现场咨询服务。监理部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造价工程师。2、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不可避免,应制定一套完善的计量、支付、变更的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完善设计变更程序,避免设计频繁出变更,除非是修正性变更、迫不得已的修改或业主要求的变更,如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打立项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立项后才可以实施。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变更方案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变更立项报告在说明变更处理方案的同时,必须同时说明相应的变更价款,从而使业主决策时心中有数,避免造价失控。施工单位往往在设计变更中大做文章,特别是固定单价合同的项目,一般通过设计变更来改变组成综合单位的内容,从而达到改变单价目的,实现“扭亏为盈”,化解和分散工程风险,但给业主造成不必要的费用增加。 3、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收集相关信息资料造价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收集可能会引起造价调整的各类资料。要重视原始资料的积累,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和容易引起争议和扯皮的部位节点要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如图像图片和文档等资料,不要等结算时造成“死无对证”、说不清理还乱的被动局面。4、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跟踪控制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而市场的变化(譬如:利率、汇率、在施工中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变动)和工程本身的变更,对工程造价都将产生影响,为保证整个工程造价控制在合同范围内,造价工程师及时根据市场和现场的情况,综合已发生和将发生的费用现状,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及时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使决策者在工程管理中在造价方面始终能处于主动地位。5、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造价控制的最后阶段,在工程结算前,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种计量、支付资料,做到完整无疏漏。在工程结算中,注意工程预付款、保修金、甲供材等价款的扣除,特别是某些业主可享受优惠政策或可减免一些税费的工程,以及由业主替施工单位代缴的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已计入合同价,在结算中往往容易漏扣(如劳保统筹、排污费、水电费等),工程跟踪审计,造价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随时计量、审核,不必等竣工验收再结算。6、制定流程控制图流程控制图可以更直观更清晰更有逻辑性和关联性,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流程图是以图表形式确定费用申报、审核、反馈等程序要求,它包括职责关系图、工作量月报表及工程付款流程图、设计变更及核定单(签证)费用操作流程图、材料(设备)价格费用审核流程图、分阶段办理工程预(结)算流程图等。7、具体操作方法全过程造价控制,无论在服务范围、咨询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投入来核定工程造价的控制模式,全过程造价控制对工程造价整体实施动态的、事先的、主动的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的监控性能已由粗犷型转变为细腻型,由滞后性转变为超前性,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变化和业主委托需求,采用分解法、查询法、调查法等方法,将单位工程分解为若干分部工程,分阶段办理工程结算;材料(设备)价格询价时,利用专业报刊、信息网络等查询;走访供应商或进行市场调查等获悉有关价格及信息。

9、《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

二○○○年七月一日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地、州建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印市场价格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确定价格,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建设工程定额配套使用,同属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变动情况和不同时期的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第三条 建设工程工程信息按照使用要求,其价格分为结算价、市场信息价和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和维修等工程。第五条 凡从事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审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确定工程合同价款,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或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结算价第六条 结算价指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必须执行的价格,如发承包双方认为应予调整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主要包括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预(结)算价格和价差调整系数以及各市、地、州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的人工单价调整。第七条 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按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规定。第八条 以价差调整系数表示的建筑材料品种,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实行结算价和市场信息价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以外自行确定。第九条 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编制。第十条 价差调整系数采用单项价差和综合价差系数调整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工程结构类型测算,按年、半年或季发布。第三章 市场信息价第十一条 市场信息价指确定工程造价时推荐执行的价格。包括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价格以及市场劳务价格、分项工程实物劳务价格,机械台班租赁价格。第十二条 市场劳务价格指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以8小时工作制计算的每一工日的劳务单价。第十三条 分项工程实物量劳务价格指以分项工程为对象的劳务价格。第十四条 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指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台班单价。第十五条 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市场信息价应基本上满足编制一般建筑工程及与之配套的水、暖、电、卫等工程预(结)算的需要,由各市、地、州造价管理机构测算、编制,其计算方法与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编制方法相同。第四章 价格风险系数第十六条 价格风险系数指在采用固定价格进行工程招标时,确定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或合同造价时,对施工期内工程造价变化趋势的预测值。第十七条 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做好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工作,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应定期测算发布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第十八条 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专业,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进行预测,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后发布,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参考执行。第十九条 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的采用,属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市场预测的自主行为,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服务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整理、测算后将信息直接传送到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进行整理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后,每季度集中整理印刷成册发各网员单位,并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对外发布。第二十二条 扩大信息服务内容,开展有偿服务。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除定期印刷内容丰富、信息准确的网刊外;采用网上微机查询,补充网刊的不足,使用户可随时进行信息的查询;并开展专家热线咨询,随时解答网上用户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过上述信息发布渠道,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实行网员制管理。凡参与有关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建材厂商等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入网,网员单位享受信息服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造价信息直辖市建设造价信息四川省建设造价信息
文章字数:14252
点击数:6080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