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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11-21,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湖南省工伤保险造价

1、湖南省建筑安装工伤保险怎么购买?如果发固定工资2000元每个月那么每人的工伤保险费用是多少钱?

现在工伤保险不可以单独买。工伤保险是社保中的一项,而社保中的五险都是强制要求缴纳的,所以不能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如果可以单独购买的工伤保险并非社保中的,而是其他的商业保险,最后享受的待遇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国家统筹的社会保险一共是5险,工伤险是其中之一,现在针对社会保险的要求是根据你个人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如果你是非农业户口,如果参加工作了,你所在的单位必须为你缴纳5险,也就是说所有保险必须都得为你缴纳。如果你是非农业户口,但是没有单位,属于失业人员,自行缴纳保险的话,那么你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果符合国家相关扶持规定,可以进行减免,但是不能办理工伤保险。

2、湖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了多少

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如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湖南湘谭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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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伤发生率.6%、1.8%,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如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一、1.7%。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2。四.2%、2.5%、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0%、1.4%、《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4、湖南省工伤保险费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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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5、拜求湖南省建筑工程造价中规费的取费标准

建筑工程造价的取费的费率是有一定标准的,由于地区的差异,各省(自治区)是不zd一样的,全国不是统一的.你可以到当地造价站查询.目前大部分的省(自治区)使用工程量清单做预算和结算,提倡控制量,放开价,竞争费,建筑工程造价已经相当市场化,招标时由施工方自主报费率或甲,乙双方协商费率签定合同,按合同执行.补充:工程造价计价分两种:一是定专额计价,二是清单计价。1.定额计价 定额计价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定额来计算的。 定额计价由四部分组成: 1.直接工程费 2.间接工程费 3.规费 4.税金 定额计价中定额每个省的都不一样,。2.清单计价 清单计价是招标方自己做出工程量清单,投标方根据自己的自身特点来给出自己合适的工程量清单费属用。 清单计价由五部分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费 2.措施项目费 3.其他措施费 4.规费 5.税金 清单计价的取费是根据当时的市场定价,由乙方自主报价所定的。

6、湘人社 发布 2016年23号文件《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吗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7、在湖南省十级工伤能赔偿多少,如何计算

湖南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用人单位指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湖南工伤保险理赔标准

2017年湖南工伤赔偿内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标准)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36个月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30个月(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南标准)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四)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标准)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5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南标准)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5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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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湖南工伤保险 费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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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湖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工伤办理程序: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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