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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9-12-24,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山东造价收费文件

1、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费一般收多少

要分造复价咨询的类型的,评审清单一般0.25%左右,编织清制单与控制价0.4%左右,结算编百制0.45%左右,审核结算除基本费0.45%外另计审减额5%的效益审计费度,全过程造价控制按造知价的1%左右收费。编制概算按0.15%左右,编制投资估算道按投资额的0.08%左右。

2、山东省有没有关于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的文件?

鲁建标字[2008]27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应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如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或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三、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四、本意见二、三款中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五、未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中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七、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项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八、对发承包双方提出争议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予以调解。九、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跟踪市场,适时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当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十、2008年新开工的工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执行,但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3、山东省物价局文件 鲁价费发19号 全文内容,谢谢,急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省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19号省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价格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驻济省(部)级(含军队)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房设施等情况,病床分为普通病床和非普通病床。具体控制比例和划分原则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5]93号文件规定执行。普通病床根据其具体设施情况按照不超过30元/床日核定,具体详见附表1;非普通病床按照附表2核准的价格执行。 二、病房床位配备条件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5]93号文件的规定。床位价格以天为计费单位,当日入院,按一天计收,出院当日不收费。 三、普通病床中的传染病床、烧伤病床、精神病床在核定价格基础上可另加收3元/床日;母婴同室普通病床加收10元/床日。非普通病床中的此类病床不得加收。 四、经批准设置的层流病房中的简易消毒病床调整为70元/床日,层流消毒病床调整为150元/床日。心脏监护(CCU)和重症监护(ICU)病房床位230元/床日,包括床位费、监护费、氧饱和测定、微量泵等材料费,不得另行收取仪器使用费和材料费,也不得分解收费。 五、门、急诊简易病床调整为10元/床日,不得另收观察费。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单纯输液床、椅按3形次收费。 六、规范调整后的病房床位价格中已经包含取暖费和空调费,没有取暖和空调降温设施的病房,其床位价格一律减收3元/床日。床位价格规范后不得加收垃圾处理、消毒、隔离等其他费用。 七、今后,医疗机构调整或制定新增普通病床和非普通病床床位价格均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5]93号文件规定的配备比例报批和核准,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卫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鲁价费发[2000]239号文件中有关床位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1、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核定表(略) 2、医疗机构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核准表(略)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4、谁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颁发的鲁价费发[2001]305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0 生效日期: 2004-08-10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8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的范围和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重点清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 二、清理的职责分工。各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收费清理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含本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的方法步骤。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清理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后),于2004年9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各1份。需要保留的项目要附送有关依据材料。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对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属于国家项目的提出清理建议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属于省管项目的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等审核处理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全面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各收费单位应结合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公示工作。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这次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责任到人。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及联系方式填写附表后于2004年9月底前连同清理表一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有关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要求,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组织领导和清理权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整顿本系统的收费,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国性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收费清理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将清理整顿工作抓出实效。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发布之前,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清理收费工作已有明确规定或已做出部署的,按已有的规定或安排进行。 四、方法步骤。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附后),并于2004年8月底前,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对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能分工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收费的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于2004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人认为305号在清理之列,该文应当以清理后再公布的为准,明天周一我到班上查一下,看能否找到原文)

5、求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6]89号文件,谢谢!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6〕89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将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请示》(鲁公消〔2006〕62号)收悉。 根据《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评价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 同意将《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附件一)和《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的评估认定参照附件一收费标准执行,评价人日数最高不超过5个。 本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接收委托的中介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坚持申请单位自愿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消防安全评价收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六日起执行。 附件二 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按实际检测场所的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 一、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茶馆(含咖啡厅、棋社等休闲场所)、网吧、桑那浴等高档洗浴场所等场所,1.8元/平方米; 二、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健身房、保龄球馆、高层综合楼、写字楼、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楼及铁路、港航调度中心等场所,1.5元/平方米; 三、幼儿园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场所,0.8元/平方米; 四、其他场所,1元/平方米; 五、每次检测(按合同规定)收费金额低于200元时,按200元收费; 六、一个月内整改对不合格项复检的,不收费; 三个月内整改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30%收费,复检收费仅限一次。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评价收费标准 序号 单位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 销售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2 公众聚集场所, 广播电视、电信,电力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3 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1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4 其他机关、 团体、事业、企业单位 13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二、消防安全评价所需人日数 评价人日 雇员人数 评价人日数 首次安全评价 监督评价 复评 总计 现场 办公室 总计 总计 1-10 2 1.8 0.2 1 2 11-25 3 2.7 0.3 1 2 26-45 4 3.6 0.4 1.5 3 46-65 5 4.5 0.5 2 3.5 66-85 6 5.4 0.6 2 4 86-125 7 6.3 0.7 2.5 5 126-175 8 7.2 0.8 3 5.5 176-275 9 8.1 0. 9 3 6 276-425 10 9 1 3.5 7 426-625 11 9.9 1.1 4 7.5 626-875 12 10.8 1.2 4 8 876-1175 13 11.7 1.3 4.5 9 1176-1550 14 12.6 1.4 5 9.5 1551-2025 15 13.5 1.5 5 10 2026-2675 16 14.4 1.6 5.5 11 2676-3450 17 15.3 1.7 6 11.5 3451-4350 18 16.2 1.8 6 12 4351-5450 19 17.1 1.9 6.5 1 3 5451-6800 20 18 2 7 13.5 6801-8500 21 18.9 2.1 7 14 8501-10700 22 19.8 2.2 7.5 15 〉10700 依次类推 初评人天的1/3 初评人天的2/3 注:1、“雇员”指其工作活动维持着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所描述的评价范围的所有人员,即单位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学校指所有教职员工。 2、监督评价的总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1/3;复评的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2/3。 3、评价时间以0.5为单位取整。

6、工程造价预算是如何收费

一、工程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报价

1 土建安装工程200万元以下总造价3‰~5‰ 不少于2500元,抽钢筋另计

2 土建安装工程3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

3 土建安装工程5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

4 土建安装工程500~2000万元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

5 土建安装工程50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

6 土建安装工程5000万元以上总造价2‰~4‰ 抽钢筋另计

7 装饰工程预算 总造价3‰~5‰ 不少于3000元

8 园林建筑工程预算 总造价3‰~5‰ 不少于3000元 , 抽钢筋另计

9 绿化工程预算 总造价3%~4‰ 不少于3000元

10 项目估算、概算 总造价2‰~4‰ 不少于3000元

11 电气安装防雷工程预算 总造价2.5%~3‰ 不少于3000元

12 消防给排水、暖通预算 总造价 2.5‰~3‰ 不少于3000元

二、项目全过程造价服务:项目总建安投资额的2%~5%

三、工程结算服务:

1.结算审核基本服务费 结算总价1000万元以下总造价2‰~4‰ 不少于3000元抽钢筋另计 结算总价1000万元以上总造价1‰~3‰ 抽钢筋另计

2.结算审核奖励费8%~20%以增减额为基数,双方商定 .

3.装饰工程结算 总造价3‰~1% 不少于3000元

4.消防给排水、暖通结算 总造价3‰~6‰ 不少于1000元

5.电气安装防雷工程结算 总造价3‰~6‰ 不少于1000元

四、钢筋工程量计算(抽钢筋):500吨以上5~8元/吨不少于2500元,核对另计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

拓展资料

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是对工程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所做的计划。它可以通过货币形式来对工程项目的投入进行评价并反映工程的经济效果。它是加强企业管理、实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也是工程招投标报价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1、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费一般收多少

要分造复价咨询的类型的,评审清单一般0.25%左右,编织清制单与控制价0.4%左右,结算编百制0.45%左右,审核结算除基本费0.45%外另计审减额5%的效益审计费度,全过程造价控制按造知价的1%左右收费。编制概算按0.15%左右,编制投资估算道按投资额的0.08%左右。

2、山东省有没有关于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的文件?

鲁建标字[2008]27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应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如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或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三、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四、本意见二、三款中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五、未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中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七、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项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八、对发承包双方提出争议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予以调解。九、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跟踪市场,适时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当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十、2008年新开工的工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执行,但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3、山东省物价局文件 鲁价费发19号 全文内容,谢谢,急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省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19号省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价格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驻济省(部)级(含军队)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房设施等情况,病床分为普通病床和非普通病床。具体控制比例和划分原则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5]93号文件规定执行。普通病床根据其具体设施情况按照不超过30元/床日核定,具体详见附表1;非普通病床按照附表2核准的价格执行。 二、病房床位配备条件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5]93号文件的规定。床位价格以天为计费单位,当日入院,按一天计收,出院当日不收费。 三、普通病床中的传染病床、烧伤病床、精神病床在核定价格基础上可另加收3元/床日;母婴同室普通病床加收10元/床日。非普通病床中的此类病床不得加收。 四、经批准设置的层流病房中的简易消毒病床调整为70元/床日,层流消毒病床调整为150元/床日。心脏监护(CCU)和重症监护(ICU)病房床位230元/床日,包括床位费、监护费、氧饱和测定、微量泵等材料费,不得另行收取仪器使用费和材料费,也不得分解收费。 五、门、急诊简易病床调整为10元/床日,不得另收观察费。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单纯输液床、椅按3形次收费。 六、规范调整后的病房床位价格中已经包含取暖费和空调费,没有取暖和空调降温设施的病房,其床位价格一律减收3元/床日。床位价格规范后不得加收垃圾处理、消毒、隔离等其他费用。 七、今后,医疗机构调整或制定新增普通病床和非普通病床床位价格均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5]93号文件规定的配备比例报批和核准,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卫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鲁价费发[2000]239号文件中有关床位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1、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核定表(略) 2、医疗机构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核准表(略)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4、谁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颁发的鲁价费发[2001]305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0 生效日期: 2004-08-10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8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的范围和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重点清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 二、清理的职责分工。各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收费清理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含本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的方法步骤。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清理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后),于2004年9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各1份。需要保留的项目要附送有关依据材料。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对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属于国家项目的提出清理建议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属于省管项目的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等审核处理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全面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各收费单位应结合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公示工作。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这次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责任到人。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及联系方式填写附表后于2004年9月底前连同清理表一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有关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要求,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组织领导和清理权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整顿本系统的收费,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国性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收费清理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将清理整顿工作抓出实效。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发布之前,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清理收费工作已有明确规定或已做出部署的,按已有的规定或安排进行。 四、方法步骤。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附后),并于2004年8月底前,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对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能分工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收费的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于2004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人认为305号在清理之列,该文应当以清理后再公布的为准,明天周一我到班上查一下,看能否找到原文)

5、求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6]89号文件,谢谢!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6〕89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将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请示》(鲁公消〔2006〕62号)收悉。 根据《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评价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 同意将《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附件一)和《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的评估认定参照附件一收费标准执行,评价人日数最高不超过5个。 本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接收委托的中介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坚持申请单位自愿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消防安全评价收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六日起执行。 附件二 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按实际检测场所的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 一、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茶馆(含咖啡厅、棋社等休闲场所)、网吧、桑那浴等高档洗浴场所等场所,1.8元/平方米; 二、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健身房、保龄球馆、高层综合楼、写字楼、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楼及铁路、港航调度中心等场所,1.5元/平方米; 三、幼儿园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场所,0.8元/平方米; 四、其他场所,1元/平方米; 五、每次检测(按合同规定)收费金额低于200元时,按200元收费; 六、一个月内整改对不合格项复检的,不收费; 三个月内整改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30%收费,复检收费仅限一次。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评价收费标准 序号 单位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 销售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2 公众聚集场所, 广播电视、电信,电力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3 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1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4 其他机关、 团体、事业、企业单位 13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二、消防安全评价所需人日数 评价人日 雇员人数 评价人日数 首次安全评价 监督评价 复评 总计 现场 办公室 总计 总计 1-10 2 1.8 0.2 1 2 11-25 3 2.7 0.3 1 2 26-45 4 3.6 0.4 1.5 3 46-65 5 4.5 0.5 2 3.5 66-85 6 5.4 0.6 2 4 86-125 7 6.3 0.7 2.5 5 126-175 8 7.2 0.8 3 5.5 176-275 9 8.1 0. 9 3 6 276-425 10 9 1 3.5 7 426-625 11 9.9 1.1 4 7.5 626-875 12 10.8 1.2 4 8 876-1175 13 11.7 1.3 4.5 9 1176-1550 14 12.6 1.4 5 9.5 1551-2025 15 13.5 1.5 5 10 2026-2675 16 14.4 1.6 5.5 11 2676-3450 17 15.3 1.7 6 11.5 3451-4350 18 16.2 1.8 6 12 4351-5450 19 17.1 1.9 6.5 1 3 5451-6800 20 18 2 7 13.5 6801-8500 21 18.9 2.1 7 14 8501-10700 22 19.8 2.2 7.5 15 〉10700 依次类推 初评人天的1/3 初评人天的2/3 注:1、“雇员”指其工作活动维持着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所描述的评价范围的所有人员,即单位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学校指所有教职员工。 2、监督评价的总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1/3;复评的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2/3。 3、评价时间以0.5为单位取整。

6、工程造价预算是如何收费

一、工程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报价

1 土建安装工程200万元以下总造价3‰~5‰ 不少于2500元,抽钢筋另计

2 土建安装工程3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

3 土建安装工程5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

4 土建安装工程500~2000万元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

5 土建安装工程50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

6 土建安装工程5000万元以上总造价2‰~4‰ 抽钢筋另计

7 装饰工程预算 总造价3‰~5‰ 不少于3000元

8 园林建筑工程预算 总造价3‰~5‰ 不少于3000元 , 抽钢筋另计

9 绿化工程预算 总造价3%~4‰ 不少于3000元

10 项目估算、概算 总造价2‰~4‰ 不少于3000元

11 电气安装防雷工程预算 总造价2.5%~3‰ 不少于3000元

12 消防给排水、暖通预算 总造价 2.5‰~3‰ 不少于3000元

二、项目全过程造价服务:项目总建安投资额的2%~5%

三、工程结算服务:

1.结算审核基本服务费 结算总价1000万元以下总造价2‰~4‰ 不少于3000元抽钢筋另计 结算总价1000万元以上总造价1‰~3‰ 抽钢筋另计

2.结算审核奖励费8%~20%以增减额为基数,双方商定 .

3.装饰工程结算 总造价3‰~1% 不少于3000元

4.消防给排水、暖通结算 总造价3‰~6‰ 不少于1000元

5.电气安装防雷工程结算 总造价3‰~6‰ 不少于1000元

四、钢筋工程量计算(抽钢筋):500吨以上5~8元/吨不少于2500元,核对另计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

拓展资料

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是对工程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所做的计划。它可以通过货币形式来对工程项目的投入进行评价并反映工程的经济效果。它是加强企业管理、实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也是工程招投标报价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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