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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10-14,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黑建造价20141号文件

1、川人社办发[2014]263号文件规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川人社办发〔2014〕263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招聘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当前卫生专业人才供求现状,经研究,现就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相应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省属卫生事业单位可考核招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取得附件一所列研究生专业(方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研究生学历或专业硕士学位,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2.取得附件一所列本科专业(方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 (二)市(州)及以下卫生事业单位可考核招聘取得附件二所列本科专业(方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含普通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班,下同)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 (三)县级及以下卫生事业单位还可考核招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其中,《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明确的“四大片区”贫困县,考核招聘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中医类专业毕业、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人员时,可将学历条件放宽至大学专科; 2.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四)乡镇卫生事业单位还可考核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的人员。 (五)市(州)、县(市、区)所属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中心)还可考核招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取得医学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其中取得护理类专业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及以上。 二、招聘程序 (一)省属卫生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招聘。 1.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相应岗位空缺内,按人事管理权限,研究确定考核招聘的具体方式、程序和数量,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等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对象、数量、方式和程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拟聘人员。 2.考核合格、达成意向协议且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主管部门按要求将拟聘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 3.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通知办理人员报到、岗位聘用、核定工资等手续。 (二)市(州)及以下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招聘程序,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研究确定。 三、其他事宜 (一)应聘人员涉及专业方向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应聘人员的毕业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学籍卡或成绩单等材料综合认定。其中,省属卫生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市(州)及以下所属卫生事业单位,认定权限和部门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明确。 (二)不在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的二级甲等及以下省属卫生事业单位可参照市(州)属卫生事业单位考核招聘范围条件进行招聘;不在本市(州)所辖区的二级乙等及以下市(州)属卫生事业单位可参照县级及以下卫生事业单位考核招聘范围条件进行招聘。除此之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放宽考核招聘范围条件。 (三)按本通知考核招聘条件招聘的人员,实行最低服务期制度,招聘人员应承诺自本人与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自愿在招聘单位工作6周年及以上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流(调)动到其他事业单位。 (四)其他事业单位内设医院(医务室)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可参照本通知同行政层级卫生事业单位有关规定,考核招聘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省属事业单位考核招聘高层次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市(州)及以下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条件之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四、本文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截止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省属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方 向)一览表 2.市(州)及以下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科专业(方向)一览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1月25日附件1 省属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方向)一览表一、研究生专业(方向) 1.急诊医学专业; 2.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 3.麻醉学专业; 4.外科学专业(仅限胸心外科方向、神经外科方向、烧伤整形方向、小儿外科方向、心血管外科方向); 5.内科学专业(仅限风湿免疫方向); 6.放射医学专业; 7.神经病学(仅限神经电生理方向); 8.肿瘤学专业; 9.儿科学专业、临床医学专业(仅限儿科方向); 11.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专业; 12.临床药学专业、药学专业(仅限临床药学方向); 13.药剂学专业; 14.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专业; 15.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专业; 16.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专业; 17.公共卫生检验学专业; 18.护理学专业、护理硕士专业; 19.口腔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硕士专业; 20.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21.免疫学专业; 22.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 23.眼科学专业(或眼视光学专业); 24.康复医学与理疗学专业; 25.老年医学专业; 26.中医外科学专业(仅限肛肠方向); 27.中医内科学专业(仅限临床急诊及危重病方向、肿瘤方向); 28.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仅限临床急诊及危重病方向、肿瘤方向、实验诊断学方向、影像学方向); 29.中医儿科学专业。 二、本科专业(方向) 1.放射医学专业; 2.麻醉学专业; 3.医学影像学专业; 4.临床医学专业(仅限超声诊断方向); 5.预防医学专业(仅限地方病防治方向、鼠疫防治方向); 6.医疗器械工程专业。附件2 市(州)及以下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科专业(方向)一览表1.放射医学专业; 2.麻醉学专业; 3.医学影像学专业; 4.临床医学专业(仅限超声诊断方向); 5.预防医学专业; 6.医疗器械工程专业; 7.护理学专业; 8.口腔医学专业; 9.医学检验专业; 10.儿科学专业; 11.卫生检验专业; 12.精神医学专业; 13.康复治疗学专业。

2、徐州政府60号文件家庭太阳能发电设备怎么赔偿?

 鄙视那些误导消费的黑心广告!太阳能发电,每平米发电量在120w左右,每平米造价在1500元左右,面积越大价格越低2013年光伏产业受到欧美反垄断的调查,产能过剩导致浙江大批的光伏产业倒闭,太阳能价格跌了有跌。这个随时可以网上查验建议购买太阳能热水器价格每根售价在150-180元包括按照,材料等其他费用,选购看好当地是否有可靠售后太阳能板发电的话,集团规模的建议招标,主要是变电和储存电力设备非常贵,转化率最高在17%-20%效率很低,还不如植物光合作用现在国家清洁能源,光伏发电扶持政策是10kw以上的可以免费并网,但是电价回收电价很低,手续繁琐。屋顶光伏发电月销售额低于2万可免税,按照国家财税政策规定,发电户需向供电企业提供销售发票,买方也需要发票冲抵成本,而个人发电并不具备工商业主资格,领用发票手续繁杂。2万以上减半征税“拿不到发票,就增加了发电户销售的难度,不利于推广。国税总局的发文,将减轻发电户的办税负担。”据国税总局文件,2014年7月1日起,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由国家电网公司开具发票,发电户月电力产品销售额超过2万的,由国家电网所属企业按照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而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可免征增值税。据国税总局去年发布的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按3%的征收率计算。以高松为例,如果一个月的销售额为3万,那他应缴纳的税额为3万×3%×50%=450元。居民每发1度电,国家补贴0.42元;国家以脱硫煤电价标准收购居民用不完的自发电,价格也是每度0.42元。以安装使用一套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平均1千瓦装机成本约1万元计算,如果8千瓦系统日均发电量30度、家庭用电量每天5度(不超过一档电价0.52元),大约8年收回投资。按照同样的计算方法,10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装置收回成本需要9-10年时间。  家庭光伏发电站收回成本期限平均在8-10年之间。

3、萍府发(2014)25号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等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萍府发〔2014〕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1月11日 萍乡市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等级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执业、公正执业,根据《萍乡市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等级评价,是指各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对在本市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连续一年以上,并经相关登记部门登记的中介机构的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行政管理行为。第三条 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必须以市中介办收集到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为依据,主要包括工商、民政、金融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集到的反映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执业经营行为、参照指标等三个方面的信用指标。(一)市场准入指标是指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包括设立变更登记状况、前置许可证件按法定期限提交情况、执业人员的数量情况和资格证书提交情况。关键评价其合法性。(二)经营行为指标是指中介机构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包括遵守执业行为、内部管理、注册登记、广告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信用等级、债权债务情况以及获得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等方面情况。关键评价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守法经营状况。(三)参照指标是指其他中介机构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制定中介机构信用监管等级标准分类时作为参考,包括资产状况、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财产担保情况、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以及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中介机构情况。各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以上要求征集相关信息,建立中介机构的信用档案,并将其报送市中介办。第四条 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的评价认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认定由行业主管或登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行业主管或登记管理部门根据被评价认定的中介机构上年度的信用记录,按照《办法》要求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并报市中介办审核备案,时限为一年。第五条 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及标准。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三个等次,每个等次三个级别。行业主管或登记管理部门可按百分制对中介机构的信用情况进行评分,评分细则由各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制定。(一)信用优秀中介机构标准(A等,含AAA、AA、A级),信用评价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评价主要标准为:1.具备法定条件;2.年检核定为A级以上;3.无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记录;4.投资人的出资已经到位;5.信用良好,在市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系统及萍乡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在人民银行个人诚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6.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外,合同履约率100%;7.在法定时限内主动到各登记部门办理年检手续;8.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资产状况良好;(2)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4)主动解决委托方申(投)诉或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调解工作。连续两次参加全市“诚信中介”评荐、被评为“诚信中介”的A级中介机构,可评为AA级;再次被评为“诚信中介”或在诚信建设方面有重大突出表现的AA级中介机构,经申报审核,可评定为AAA级中介机构。(二)信用一般中介机构标准(B等,含BBB、BB、B级),信用评价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85分以下。有轻微的失信行为。评价主要标准为:1.具备法定条件;2.有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责令改正、警告和当场处罚记录;3.银行信用等级较低,在市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系统及萍乡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在人民银行个人诚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外,合同履约率未达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2)在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3)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根据失信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大小,确定本等次内具体级别。(三)信用缺失中介机构标准(C等,含CCC、CC、C),信用评价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评价主要标准为:1.具备法定条件;2.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二次以上当场处罚记录;3.受到有关部门一般行政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记录;4.利用合同进行欺诈;5.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在市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系统中有被金融机构起诉的记录;6.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2)在有关部门有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根据失信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大小,确定本等次内具体级别。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运用(一)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监管方式。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监管按界定距离、分类监管、突出重点、强化效能的原则进行,分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A级中介机构的监管方式: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在服务方面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并准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推荐参与诚信中介评荐。B级中介机构的监管方式:予以警示;实施重点审查。C级企业的监管方式:予以警示;重点审查;限期整改;对被确定为C级的在本地执业的外地登记注册中介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并加载至萍乡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引导服务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等级较高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第七条 本细则由萍乡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中介办)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4、广东省政府2014.11.22号文件内容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办法(粤府令第204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意见(粤府办〔2014〕56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办法(粤交安〔2014〕1323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粤交执〔2014〕140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省府2014年10月份人事任免[ 请查看《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31期全真版 ]说 明为了便于读者查阅下载,从2004年第1期起,网上电子版《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已与纸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文本格式基本实现对应统一。首次查阅请下载安装Apabi Reader软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关注我们: 温馨提示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每月5、15、25日出版,出版当天您即可在本栏目浏览和下载最新的公报电子版。2 本栏目汇总2003年至今的政府公报和1993年至2003年的广东政报,您可以按出版年份查阅历史数据。

5、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卫农秘(2014)484号文件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农秘〔2014〕48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2015年度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2014年度参合农民医疗需求继续释放,医药费用继续上涨,县域外就诊患者比例居高不下,全省新农合基金使用过快,部分统筹地区已经出现透支风险。为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逐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2015年度新农合补偿政策完善将重点引导参合农民在县域内就诊住院,着力控制过度医疗和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使用效能管理。为此,在《安徽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皖卫农〔2013〕19 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2015年新农合补偿政策,现通知如下:一、引导患者县域内就诊,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一)Ⅰ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1-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修改如下: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0.9-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Ⅰ、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的X%分别为15%、16%、17%、18%、25%。如按公式计算的某些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的起付线分别低于150元、400元、500元、700元、800元,则分别按上述标准设置其起付线。(二)五保户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住院补偿,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三)在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一律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参照本县Ⅳ类医疗机构政策性报销比例执行。对于省内医院已经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常见病病种,统筹地区也可以探索按照不高于本市或本县同病种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实行“同病同价”定额补偿,具体方案由各统筹地区另行制定。省外住院实行同病同价补偿时,大病保险补偿须按照上述计算办法扣除新农合补偿起付线。紧邻外省的周边地区参合农民在紧邻的省外医疗机构住院酌情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二、合理调整新农合补偿范围(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补偿规定。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及基本项目由省卫生计生委另文公布。(二)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 (三)新农合基金对二类疫苗一律不予补偿。(四)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及保底补偿范围。三、因地制宜,调整并实行分段补偿根据本地的基金进度及病人流向,各统筹地区自主确定是否在Ⅰ类、Ⅱ类医疗机构实行分段补偿,并合理调整分段补偿比例。医疗机构类别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下起付线至分段值(低比例段)分段值以上(高比例段)Ⅰ类0%50%90%Ⅱ类0%45%85%建议Ⅰ类、Ⅱ类医疗机构分段值分别为500元、1000元左右,也可为各医院起付线的2倍设置。在任何情况下,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均不超过85%。 四、逐步实行省外就医转诊制度各统筹地区应逐步实行省外就医转诊制度。统筹地区实行省外就医转诊制度,凡参合患者未经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的,补偿待遇(含保底补偿)在本文前述规定的基础上下降15—20个百分点,但以下三类情况之一须除外: (一)在省外医院就诊住院前3个月内,因同一疾病在省内三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和/或新农合报销记录。(二)因急诊、急救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三)省外务工或省外常住人员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暂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或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五、加强基金使用效能管理(一)加强三费过快上涨控制管理。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控制2015年次均“三费”同比涨幅。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在5%以内,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在8%以内(县域外住院病人数占全县住院病人总数的比重明显下降的情形下,对县级医疗机构的“三费”控制指标可考虑酌情放宽1—2个百分点)。超过控制涨幅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地区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扣减计算办法如下:某统筹地区不支付某医疗机构的“三费”费用=(该医疗机构次均“三费”涨幅-控制涨幅5或8)%×2015年度(或某季度)该统筹地区在该医疗机构的参合住院人次数×该医疗机构2015年度(或某季度)次均三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执行支付方式改革的病例不纳入统计与计算范围。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2015年度次均“三费”同比涨幅由省卫生计生委农合办按季度统一公布,各统筹地区遵照执行。(二)完善免起付线住院患者比例控制管理办法。Ⅰ、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对不设起付线病人的收治人数占出院病人的总数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15%、10%、5%、5%、5%。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所有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报销待遇。年度内同一病人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不超过4次,第5次起农合基金拒付(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病种除外)。Ⅲ类、Ⅳ类医疗机构超出比例的情况由省卫生计生委农合办按季度统一公布,各统筹地区遵照执行。六、其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共同解释。《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皖卫农﹝2013﹞19号)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9日

6、税法资源税63号文件2014

你说的资源税文件应是财税[2014]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三、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表》(以下简称附表)执行。今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状况、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等情况对附表内容进行调整。附表中未列举的中石油、中石化陆上对外合作油气田及全资和控股陆上油气田企业,比照附表中所列同一区域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执行;其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比照附表中邻近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执行。海上油气田开采符合本通知所列资源税优惠规定的原油、天然气,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计算资源税减征额。四、关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征收管理(一)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二)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三)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同时废止。

7、石教(2014)100号文件

日前,石家庄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招生范围划定的就近入学学生比例不得低于90%。学校在满足片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后,仍有富余学位的,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非片内学生入学。   划片招生 免试就近入学 《通知》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各县(市)、区教育局划定的各学校招生范围(片区),依据户籍及家庭实际住址(以《房屋所有权证》为据),免试就近入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新建小区无派出所除外),即户口、住址和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一致。不符合该要求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 《通知》要求,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保证招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100%就近入学。学校在满足片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后,仍有富余学位的,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安排非片内学生入学。招生范围(片区)划定的就近入学学生比例不得低于90%。自2014年新初一年级开始,初中择校生将登记在册,中考时不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也不计入该校分配生指标核算基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持“五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在以下三点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区域教育资源实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量和以往招生工作经验,制定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非石家庄市户籍来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石市小学阶段学校就读,需由家长(或监护人)持合法务工经商证明(劳动合同或经商许可证明)、居住证、户口簿、住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证)、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材料,到实际住址所在招生片区内的小学报名入学,或由实际住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在石市初中阶段学校就读,需由家长(或监护人)持上述相同材料(儿童预防接种卡除外),到实际住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报名,由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必须“五证”(升入初一年级为四证)齐全,缺一不可。■石家庄市户籍跨县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户籍地有监护能力的,原则上回户籍地入学;确需到家长(或监护人)务工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按非石家庄市户籍的来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执行。■县域内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不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对待。 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校长免职 《通知》要求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重点治理考试招生、择校乱收费等违规招生行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热点学校择校乱收费、控制大班额等问题建立局领导“一对一”包校监督机制。对学校违规实施招生行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招生行为要求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违规行为,并由市教育局对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负责人予以全市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办学校校长予以行政免职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直至责令停止办学。不满6周岁入小学不予学籍注册今年《通知》特别之处,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对于不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之后出生)入小学的儿童,一律不予学籍注册。从2014年秋季起,初中招生将通过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完成,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全国学籍管理平台直接导入招生结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异动管理,特别是加强区域外招收和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任何学校严禁进行或变相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如小学阶段“5升6”、“4升5”等)。跨区转学需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市区内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需到毕业学校所在区以外的区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相关区教育局查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户口簿、父母(或监护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区转学证明表》,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学生办理跨区转学手续,由转入区教育局安排就学。对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拆迁协议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实际居住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居住在无配套教育设施新建小区、插建小区、扩建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民办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民办小学、初中可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制订招生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严格按照全市招生工作时间、程序步骤要求进行招生,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民办小学、初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同时,《通知》要求严格规范特长生招生。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特长班招生外,全面禁止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少年班等名义选拔或变相选拔招收特长生。各县(市)、区教育局依据省教育厅审批内容,制订特长生的具体招生入学办法。时间 安排6月23-25日 跨区转学学生到相关区教育局办理提前转学手续,同时办理进城务工 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手续。6月28日前 组织学生填写《石家庄市2014年小学毕业生登记表》。8月11日前 各区教育局完成初中招生工作。8月12-14日 学校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8月15-16日学生报到。8月17-18日 各区教育局安排公开咨询,并处理遗留问题。7月19日前 完成小学招生工作。各区办理跨区转学手续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报名地址长安区 长安区政府西院(谈中街1号)桥东区 光明路小学东一楼(光明路41号)桥西区 城角街小学(裕华西路与西二环交叉口北行60米路东)新华区 新华区教育局院内(西焦北路18号,友谊北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西)裕华区 南王小学(塔南路与建华大街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高新区 54中西校区(天山大街与湘江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8、陕人社发 2014 21 号 文件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年04月03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人社发〔2014〕2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如下: 从2011年8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不含各项补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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