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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7-24,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工程造价员注册是什么时候需要毕业证,是领取证书还是注册的时候?

为注册的时候需要。

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表;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扩展资料: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相关要求规定: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2、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2、关于造价员考试的规定

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专业的都可以考,如果不是本专业的,毕业一年后也可以报考~教材几年一变,今年就是沿用2007年的教材~考试书目: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2.《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这个是有报考有审核权的造价员才才用得到)3.《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指南》,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最新版年份>)以及本省建设厅有关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合同法等,可以从网上下载的~考试资格:一、凡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从事造价工作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二、已取得造价员资格需报另一专业者,在坚持一人一证且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的前提下,允许报考另一专业。三、凡报考无“审核”权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它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四、报考有“审核”权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经济职称。考试专业考试分土建、安装两个专业,其中安装闭卷试题涉及安装专业的全部知识,安装开卷试题的编审题分“电气”和“管道”,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答其一。上午闭卷,全客观题,单选+多选;下午主观题,按图算量(审核权的,需要算价);一般是十月中下旬考,今年是11月1号~每个省的报名时间不一样,但最迟九月就结束了,你最好尽快打电话问一下当地的造价站!

3、请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时间是什么?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五章第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造价员是指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原指概预算人员。最主要的是专业过关,能熟悉图纸,对现行的价目表、综合及各种定额、建材的价格必须熟悉,另外对工程量的计算公式、工程的结构做法、隐蔽工程、变更等专业要熟悉运用,分析材料及计算工程材料;对定额中的子目,套项熟悉,能够与甲方、监理、审计等部门进行沟通;投标时能够综合的对工程的概算及投标的规则回掌握;决算不漏项,如何的在工程量、取费、子目等方答面的控制最为关键。并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像审计、会计、材料、设计等方面 ;即是要求能力比较全面。

4、对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资格有何规定

水利工程从事造价资格证书只有水利工程造价员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两种。造价员:zd《全国建筑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第七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 造价工程师资格施行全国统一考试,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第五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工程或经济类专业毕业、有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10年以上权、大专毕业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二)获工程或经济类中级职称,并累计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5年;(三)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且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工作5年以上。

5、求文档: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8]10号)

川建价师协〔2008〕10号关于修订《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百价员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度则》的通知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问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答》(川建价师协[2007]05号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一年以来,针对报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经研究版,决定对《细则》进行修订,将第十一条第(二)款(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权历,工作满2年”取消。 二○○八年四月十日

6、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全国造价员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文号:建设部令(第150号),可以自己百度搜索一下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7、谁能告诉我全国建筑工程造价员考试科目都是什么?

2009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大纲《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前 言随着我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事关公共利益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了准入控制。1996年人事部、建设部在全国建立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目前全国造价工程师已有7.5万人。根据工程造价业务从业和执业的需要,应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按层次、结构分别进行管理。2005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决定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实行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价协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文件精神,为协调统一各地区各部门造价员的资格标准,我们编制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该考试大纲是造价员考前培训和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应考人员必备的指导材料。本考试大纲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实行全国统一的水平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编写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培训教材,供各地方、各行业管理机构及应考人员使用。《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考试大纲及培训教材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编制。编 制 说 明一、造价员资格考试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分若干个专业,由各地方、各行业管理机构自行编制考试大纲,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二、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应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试题实行100分制,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确定,试题类型建议为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应用实例。三、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知。第一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一、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一)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二)了解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三)了解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二、建设项目管理(一)了解项目管理的概念;(二)了解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内容与程序;(三)熟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与划分;(四)了解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内容、控制理论与方法,了解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一)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二)了解建设工程管理涉及的相关合同,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三) 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及其选择方法;(四)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相关条款;(五)熟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的基本原则;(六)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四、工程造价的构成(一)熟悉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和构成;(二)熟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概念和构成;(三)掌握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的概念和构成;(四)熟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概念、构成;(五)了解预备费的概念和构成;(六)了解建设期利息的概念。五、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依据(一)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特点;(二)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类、作用与特点; (三)了解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四)熟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及其单价的组成和编制方法;(五)掌握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单价的编制方法;(六)熟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构成;(七)了解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方法及应用。六、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一)了解决策和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二)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和作用;(三)掌握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四)掌握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五)掌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六)了解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的基本方法。七、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一)熟悉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二)熟悉招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三)掌握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四)掌握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五)熟悉评标定标方法和合同价款的确定;(六)熟悉工程分包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八、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一)熟悉工程变更的处理,掌握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二)了解合同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三)了解工程索赔的概念、处理原则与依据;(四)掌握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九、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一)了解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二)熟悉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三)了解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四)熟悉保修费用的处理方法。 附录:1. 工程造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 工程造价相关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文件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规章第二科目: 《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 (说明:《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考试大纲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自行制定,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为统一全国造价员通用专业的考试内容与水平,我们编制了××工程考试大纲框架,供各地方及行业有关管理机构编制考试大纲参考)专业编码:《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 一、专业基础知识(一)了解××工程的分类、组成及构造;(二)了解××工程常用材料的分类、基本性能及用途;(三)了解××工程主要施工工艺与方法;(四)了解××工程常用施工机械的分类与适用范围;(五)了解××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理与方法;(六)了解××工程相关标准规范的基本内容。 二、工程计量(一)熟悉××工程识图基本原理与方法;(二)熟悉××工程及常用材料图例;(三)掌握××工程工程量计算;(四)了解计算机辅助工程量计算方法。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一)熟悉××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与格式;(二)掌握××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三)熟悉××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四)熟悉××工程其他项目、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的编制。 四、工程计价(一)熟悉××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二)熟悉××工程预算定额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适用范围、调整与使用;(三)掌握××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计价;(四)掌握××工程结算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五)熟悉计算机在工程计价中的应用。

8、全国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证的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哪里有办造价员证的单位那

造价员证有效期初始注册是三年,三年期满年检,如果要找办造价员证的靠谱单位的话,找那种可以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管网可查询的,这种都是正规的

9、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住建部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分析解读2018年1月23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了题为“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内容主要针对两个新文件向全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对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变动较大,环球网校第一时间做了新旧《规定》的对比,且针对两份文件新增或更改内容做了分析,帮助广大考生及业内机构清晰理解文件的变动方向及细节内容。一、重点说明:1、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2、一级造价工程师由原来的2个专业方向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建、安装、交通、水利;3、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变化,非本专业考生也可以考,只增加一年工作年限;4、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由原来的2年内通过改为4年内通过;5、二级造价工程师应该是由造价员改变而来,考试科目同原造价员考试科目,但官方未明说,原造价员证书效力不变,并未说凭原造价员证书可以领取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议拥有造价员的同学更改考取二级或一级造价工程师;6、二级造价工程师考2个科目,2年内通过考试,造价和工程管理本科学历还可以免考一科;7、二级造价工程师省内有效,一年至少考试一次。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变更说明:1、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2、原造价工程师制度人事部和住建部共同制定,新文件中改为由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和人社部共同制定;3、新文件中指出,要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平台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库,管理平台由各部委管理自己的平台,信息库由住建部建立,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1、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2、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主命题和组织考试;3、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变更为:a.对报名专业做了细化;b.其它专业(非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也可以报考一级造价工程师,工作年限要求仅比要求报名专业多1年。4、二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为:相对于一级造价工程师,大专学历2年/3年,本科级以上学历1年/2年,非工程及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增加一年。5、一级造价工程师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造价工程师各省有效;1、相比原文件,新规定要求执业时不仅要有注册证书,还须持有执业印章。2、未规定注册有效期,以及初始注册时间限制。1、新文件中规定了禁止挂靠的信息;2、细化了执业范围。1、原造价员、公路水运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2、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等同于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3、原造价工程师证书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1、一级造价工程师科目变更: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不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原考试方向为2个分别为土建和安装,新文件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考生选其一考试,新文件中规定了专业科目,考生在报考选方向时,《案例分析》应该分专业单独出题;2、二级造价工程师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3、一级造价工程师科目考试时长变更:《建设工程计价》考试时间由原来的3小时更改为2.5小时,其他没变;4、二级造价工程师科目考试时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3小时;5、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变更:由原来的连续2年内通过考试更改为连续4年内通过考试;6、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连续2年内通过考试;7、二级造价工程师免考规定:本科毕业的造价和工程管理专业的考生,可以免考一科。8、考点设置:原则上设置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9、考试频次:一级一年考一次,二级每年不少于一次。

10、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1、工程造价员注册是什么时候需要毕业证,是领取证书还是注册的时候?

为注册的时候需要。

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表;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扩展资料: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相关要求规定: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2、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2、关于造价员考试的规定

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专业的都可以考,如果不是本专业的,毕业一年后也可以报考~教材几年一变,今年就是沿用2007年的教材~考试书目: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2.《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这个是有报考有审核权的造价员才才用得到)3.《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指南》,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最新版年份>)以及本省建设厅有关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合同法等,可以从网上下载的~考试资格:一、凡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从事造价工作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二、已取得造价员资格需报另一专业者,在坚持一人一证且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的前提下,允许报考另一专业。三、凡报考无“审核”权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它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四、报考有“审核”权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经济职称。考试专业考试分土建、安装两个专业,其中安装闭卷试题涉及安装专业的全部知识,安装开卷试题的编审题分“电气”和“管道”,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答其一。上午闭卷,全客观题,单选+多选;下午主观题,按图算量(审核权的,需要算价);一般是十月中下旬考,今年是11月1号~每个省的报名时间不一样,但最迟九月就结束了,你最好尽快打电话问一下当地的造价站!

3、请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时间是什么?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五章第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造价员是指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原指概预算人员。最主要的是专业过关,能熟悉图纸,对现行的价目表、综合及各种定额、建材的价格必须熟悉,另外对工程量的计算公式、工程的结构做法、隐蔽工程、变更等专业要熟悉运用,分析材料及计算工程材料;对定额中的子目,套项熟悉,能够与甲方、监理、审计等部门进行沟通;投标时能够综合的对工程的概算及投标的规则回掌握;决算不漏项,如何的在工程量、取费、子目等方答面的控制最为关键。并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像审计、会计、材料、设计等方面 ;即是要求能力比较全面。

4、对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资格有何规定

水利工程从事造价资格证书只有水利工程造价员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两种。造价员:zd《全国建筑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第七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规定 造价工程师资格施行全国统一考试,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第五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工程或经济类专业毕业、有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10年以上权、大专毕业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二)获工程或经济类中级职称,并累计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5年;(三)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且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工作5年以上。

5、求文档: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8]10号)

川建价师协〔2008〕10号关于修订《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百价员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度则》的通知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问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答》(川建价师协[2007]05号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一年以来,针对报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经研究版,决定对《细则》进行修订,将第十一条第(二)款(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权历,工作满2年”取消。 二○○八年四月十日

6、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全国造价员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文号:建设部令(第150号),可以自己百度搜索一下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7、谁能告诉我全国建筑工程造价员考试科目都是什么?

2009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大纲《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前 言随着我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事关公共利益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了准入控制。1996年人事部、建设部在全国建立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目前全国造价工程师已有7.5万人。根据工程造价业务从业和执业的需要,应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按层次、结构分别进行管理。2005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决定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实行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价协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文件精神,为协调统一各地区各部门造价员的资格标准,我们编制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该考试大纲是造价员考前培训和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应考人员必备的指导材料。本考试大纲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实行全国统一的水平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编写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培训教材,供各地方、各行业管理机构及应考人员使用。《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考试大纲及培训教材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编制。编 制 说 明一、造价员资格考试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分若干个专业,由各地方、各行业管理机构自行编制考试大纲,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二、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应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试题实行100分制,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确定,试题类型建议为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应用实例。三、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知。第一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一、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一)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二)了解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三)了解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二、建设项目管理(一)了解项目管理的概念;(二)了解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内容与程序;(三)熟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与划分;(四)了解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内容、控制理论与方法,了解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一)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二)了解建设工程管理涉及的相关合同,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三) 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及其选择方法;(四)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相关条款;(五)熟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的基本原则;(六)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四、工程造价的构成(一)熟悉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和构成;(二)熟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概念和构成;(三)掌握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的概念和构成;(四)熟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概念、构成;(五)了解预备费的概念和构成;(六)了解建设期利息的概念。五、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依据(一)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特点;(二)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类、作用与特点; (三)了解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四)熟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及其单价的组成和编制方法;(五)掌握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单价的编制方法;(六)熟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构成;(七)了解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方法及应用。六、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一)了解决策和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二)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和作用;(三)掌握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四)掌握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五)掌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六)了解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的基本方法。七、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一)熟悉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二)熟悉招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三)掌握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四)掌握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五)熟悉评标定标方法和合同价款的确定;(六)熟悉工程分包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八、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一)熟悉工程变更的处理,掌握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二)了解合同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三)了解工程索赔的概念、处理原则与依据;(四)掌握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九、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一)了解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二)熟悉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三)了解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四)熟悉保修费用的处理方法。 附录:1. 工程造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 工程造价相关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文件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规章第二科目: 《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 (说明:《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考试大纲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自行制定,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为统一全国造价员通用专业的考试内容与水平,我们编制了××工程考试大纲框架,供各地方及行业有关管理机构编制考试大纲参考)专业编码:《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 一、专业基础知识(一)了解××工程的分类、组成及构造;(二)了解××工程常用材料的分类、基本性能及用途;(三)了解××工程主要施工工艺与方法;(四)了解××工程常用施工机械的分类与适用范围;(五)了解××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理与方法;(六)了解××工程相关标准规范的基本内容。 二、工程计量(一)熟悉××工程识图基本原理与方法;(二)熟悉××工程及常用材料图例;(三)掌握××工程工程量计算;(四)了解计算机辅助工程量计算方法。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一)熟悉××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与格式;(二)掌握××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三)熟悉××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四)熟悉××工程其他项目、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的编制。 四、工程计价(一)熟悉××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二)熟悉××工程预算定额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适用范围、调整与使用;(三)掌握××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计价;(四)掌握××工程结算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五)熟悉计算机在工程计价中的应用。

8、全国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证的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哪里有办造价员证的单位那

造价员证有效期初始注册是三年,三年期满年检,如果要找办造价员证的靠谱单位的话,找那种可以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管网可查询的,这种都是正规的

9、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住建部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分析解读2018年1月23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了题为“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内容主要针对两个新文件向全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对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变动较大,环球网校第一时间做了新旧《规定》的对比,且针对两份文件新增或更改内容做了分析,帮助广大考生及业内机构清晰理解文件的变动方向及细节内容。一、重点说明:1、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2、一级造价工程师由原来的2个专业方向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建、安装、交通、水利;3、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变化,非本专业考生也可以考,只增加一年工作年限;4、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由原来的2年内通过改为4年内通过;5、二级造价工程师应该是由造价员改变而来,考试科目同原造价员考试科目,但官方未明说,原造价员证书效力不变,并未说凭原造价员证书可以领取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议拥有造价员的同学更改考取二级或一级造价工程师;6、二级造价工程师考2个科目,2年内通过考试,造价和工程管理本科学历还可以免考一科;7、二级造价工程师省内有效,一年至少考试一次。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变更说明:1、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2、原造价工程师制度人事部和住建部共同制定,新文件中改为由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和人社部共同制定;3、新文件中指出,要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平台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库,管理平台由各部委管理自己的平台,信息库由住建部建立,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1、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2、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主命题和组织考试;3、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变更为:a.对报名专业做了细化;b.其它专业(非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也可以报考一级造价工程师,工作年限要求仅比要求报名专业多1年。4、二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为:相对于一级造价工程师,大专学历2年/3年,本科级以上学历1年/2年,非工程及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增加一年。5、一级造价工程师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造价工程师各省有效;1、相比原文件,新规定要求执业时不仅要有注册证书,还须持有执业印章。2、未规定注册有效期,以及初始注册时间限制。1、新文件中规定了禁止挂靠的信息;2、细化了执业范围。1、原造价员、公路水运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2、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等同于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3、原造价工程师证书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1、一级造价工程师科目变更: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不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原考试方向为2个分别为土建和安装,新文件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考生选其一考试,新文件中规定了专业科目,考生在报考选方向时,《案例分析》应该分专业单独出题;2、二级造价工程师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3、一级造价工程师科目考试时长变更:《建设工程计价》考试时间由原来的3小时更改为2.5小时,其他没变;4、二级造价工程师科目考试时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3小时;5、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变更:由原来的连续2年内通过考试更改为连续4年内通过考试;6、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连续2年内通过考试;7、二级造价工程师免考规定:本科毕业的造价和工程管理专业的考生,可以免考一科。8、考点设置:原则上设置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9、考试频次:一级一年考一次,二级每年不少于一次。

10、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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