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业资讯新闻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错误的合同

1、招标公示期后,签订合同前,发现总造价不符合怎么办

是中标公示发布以后吧? 这个只能先按这个总造价签合同了,具体合同里面有么有约定变更条款,在施工中对变更的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就行了。如果是总价数字累加错误,这个就有点太大意了。。

2、合同签订对工程造价中有哪些影响

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下面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中业主的风险规避进行探讨,以便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做到对合同风险内容明确,合理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实现合同风险范围内利益的最大化。 ( 1 ) 重视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项目基准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施工图设计完善;认真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以减少施工阶段不必要的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8.3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因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就要求发包人在项目前期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并与设计和勘探单位就应承担的责任界定清晰,将基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转移到设计和勘探单位。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业主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 2 ) 重视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避免产生争议、纠纷的现象;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定义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表明监理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外,还可能包括发包人委托管理的其他中介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等。这一转变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同履行主体为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承包人,监理人由《建设工程施工范本》中的第三方转变为合同主体,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3.5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这就使得发包人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理人上来,通过签订合同约束监理人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传统的共同监督承包人。比如索赔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因此,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材料及证明文件,反驳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变施工顺序而并没有影响关键工作,且延误并没有超过时差限制,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主体为监理人,因此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索赔成立时对监理人的责任惩罚措施。再如对因监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价格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应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 3 ) 重视市场物价波动对项目投资产生的影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的确定; 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是很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对价格调整的影响。

3、请问在工程造价中,合同价款和结算价款有什么不同?

合同价款是开工前的一个草拟金额,而结算价款是工程最终竣工金额,财务以结算价款为准!

拓展资料:

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

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款指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实际价格。施工企业对已经竣工的工程,按照规定向发包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所收取的工程价款称为工程价款收入。 

根据现行规定,工程价款由以下各项组成。

一、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预算单价和管理费取费标准计算的工程预算成本;

二、按规定取费标准计算的属于预算成本范围的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费、远征工程费等独立费用;

三、根据规定计算的法定利润。

企业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收取的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包干费、劳保支出等独立费用,并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属于特种基金。因此,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是由工程实际成本和工程结算利润(包括工程成本降低额和法定利润)两部分组成。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工程结算又分为:工程定期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旬向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要对现场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逐一进行清点,资料提出后要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为简化手续,应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通常所称的工程进度款。

4、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调整率是什么意思?

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不确定因素,使得招标投标原来确定的合同法价款不再合适,这就要求合同价款适时做出调整。与传统计价模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体现各投标人的竞争优势。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工程价款调整往往是承发包双方结算争执的焦点。一、工程量变化和工程量清单偏差的处理工程量清单的偏差与设计深度密切相关,鉴于多数工程量清单编制具有专业性强、项目众多、内容繁杂等特点,咨询单位难以保证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是准确无误的。对于中小型建设项目,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招标人或咨询人可在招标答疑前,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质询或核对意见,对有错误的项目在招标答疑时以更正的形式书面改正,对于这类建设项目应采用总价加变更的合同形式,对招标图纸内的工程量清单偏差一般不予调整;对于施工图设计相对完善,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时也经过投标人核对并提出改正意见的建设项目,对于清单偏差应考虑当偏差,超过一定比例后才进行调整;对于设计施工图不完善的或边设计边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据实调整。 二、工程变更和工程洽商 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地在完善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尽可能地避免工程变更和工程洽商,对于工程变更和工程洽商一般应据实调整。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需进行费用调整时,原投标报价中已有综合单价的执行原投标综合单价,但当变更导致该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三、综合单价的调整 清单单价是综合了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利润和部分风险费用的全费用单价,其费用的调整显然也要依据其构成来考虑。一般仅对暂估价(项)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其他单价不进行调整,为避免投标价格偏差或虚报风险费用,建议对钢材、混凝土实行调值公式进行调整。 四、措施费用的调整 措施费用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发生的用于技术、安全、环保、生活等方面不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与施工组织设计密切相关,因此更具有竞争性,措施费用一般不予调整。

5、2018年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将影响建筑施工合同造价

建设工程追加合同价款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应当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还应注意时效问题。 示范文本规定,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索赔的基本程序和时限:(一)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二)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也可按上述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6、如何解决建筑固定总价合同中关于工程量的争议

固定来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源同,也包括固定单价合同,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合同价格是否随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对于前者,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不同,总价不变;对于后者,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不同,总价变化,即随着工程量调整而调整。

7、施工方结算送审造价偏大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不构成。送审造价偏大,即使是存在故意虚构的项和量,也没有造成事实上的合同履行错误,毕竟后面还是要审核的。

8、建筑合同法里有没有规定:工程造价为固定造价,当实际费用超过合同中固定造价的百分多少时,合同价可调整

未规定数据。

固定造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造价合同基本上是不能调整的。

《合同法》中未规定当实际费用超过合同中固定造价的百分多少时,合同价可调整。

建议与发包方协商解决,例如,实际费用超标是不是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如果发包方存在过错,则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8)造价错误的合同扩展资料:

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9、我这签订了设计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上级部门统计已完成投资,我填写的是 所

有,在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成之前,只能算是“投资计划”,与上级部门要求“统计已完成投资”不吻合。

工程材料信息
文章字数:5350
点击数:5795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