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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10-15,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备案查询

1、造价咨询公司备案。。。

问题不够详细

2、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如何查询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查询:进入造价员管理系统--造价员查询,就可以查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最主要的是专业过关,能熟悉图纸,对现行的价目表、综合及各种定额、建材的价格必须熟悉,另外对工程量的计算公式、工程的结构做法、隐蔽工程、变更等专业要熟悉运用,分析材料及计算工程材料;对定额中的子目,特别是应该套用的相应高的,能够说服甲方、监理方、审计等部门的能力;投标时能够综合的对工程的概算及投标的规则掌握的立度;决算不漏项,如何的在工程量、取费、子目等方面的控制最为关键。并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像审计、会计、材料、设计等方面 ;其他是敬业、上下班时间、工作积极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事项一、造价员资格考试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分若干个专业,由各地方、各行业管理机构自行编制考试大纲,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二、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应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试题实行100分制,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确定,试题类型建议为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应用实例。三、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知。考试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水利工程、管线工程等专业);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上五门可任选一门)。考试方式造价员考试实行各省分片考试,统一阅卷;考试采用笔试。1、必备知识的客观题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个部分;2、实际计算应用的主观题,按所报的专业以案例分析为主,考试前应携带相关定额。申报条件初级条件(一)报考初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中级条件(二)报考中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初级水平证书,近两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方面的业绩;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两年。高级条件(三)申报高级水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级造价员资格四年以上;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近两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3、工程造价一百五十万的项目要不要备案

首先审计和备案的目的你得搞清楚 一,工程审抄计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审计是以基建项目为标的袭,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要从业人员。 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规模较大而且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较多的,必须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百,比如房开企业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建造自用的建设项目由企业决定是否审计。 但不管什么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才需要审计,比如你为政府机关搭建一个简易车棚,造价1000元,这就不需要审计。 二,备案也一样。符合公开招标的都需要在当地相应的管度理部门进行备案。

4、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如何查询

全国造价员证书通过建筑协会的网站可以查询;

输入自己的证件号和姓名;

就可以进行查询。

到建筑协会官网查询才行。

5、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查询

进入造价员管理系统

输入百证书信息就可以查询了。

报考条件:度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内参加造价容员培训和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条件: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申请第二专业考试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6、房产公司造价需要到政府部门备案吗?

房产公司造价需要到政府部门备案吗?不需要的现在都是个体的,而且都是商品经济,只要有市场,自己就可以随便的往外卖,现在的房价之所版以那么高,就是市场太庞大权了,所以不需要去政府部门备案的,只要你能卖出去,这是。

7、企业有没有在住建部备案怎么查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首页点击“办事大厅”在进入“单位资质查询 ”即可查询以下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 建筑业企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建部历史: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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