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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8-03,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山东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1、山东为什么全费用和非全费用造价会变动

一般是因为,其他费用导致的,所以详细看下。

2、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什么性质

?

3、山东省有没有关于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的文件?

鲁建标字[2008]27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应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如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或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三、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四、本意见二、三款中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五、未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中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七、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项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八、对发承包双方提出争议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予以调解。九、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跟踪市场,适时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当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十、2008年新开工的工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执行,但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4、山东省80年代建筑工程造价依据

可以咨询当地从事预算工作15年以上的老造价师,或去当地定额管理站看看,也许还有。另外,大的设计、施工单位档案室或提图书馆应该有吧。

5、求《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鲁建管质安字〔2002〕2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办),菏泽市建委、烟台市建管局: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根据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第二批实行登记备案建设工业产品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安全,依据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以及为其生产、经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 (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三)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等。 第四条 省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建筑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凡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入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章 产品的申报与登记备案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均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办理。 第七条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文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产品图样及设计计算书; (七)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指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和产品鉴定证书; (八)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省外产品在申请登记备案时,还需提供所在地省级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必备文件。 上述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上报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三)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样品由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封样; (四)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评审合格的产品,颁发《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省外产品或进口产品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可直接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第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登记备案的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依照本实施细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续期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注销其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产品的设计和工艺发生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必须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已核准登记备案的产品,由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文公布,并在山东工程造价信息网(www.gczj.sd.cn、www.sdjzaq.com)上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报告产品质量情况,并接受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的跟踪监督检查;对不提供产品质量报告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暂停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供货时必须向采购单位出示《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购置或租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时,必须验证《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购置或租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时,必须验证《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产品。 第十七条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对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经营、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核查《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并按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验,发现未经登记备案或不合格产品,应责令限期整改;无法保证施工安全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备案或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责令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均有权向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负责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6、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的计价软件有哪些

鲁标定字[2011]26号 关于公布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评审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01 00:00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依据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和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市政养护等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开发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进行了技术评审。经评审,青岛英特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英特套价》等8套计价软件为合格。一、合格软件名单 1、青岛英特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英特套价》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1 2、烟台新宇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宇清单软件》、《新宇预算软件》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2 3、济宁市建捷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开发的《胜通工程造价管理系统》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3 4、青岛福莱易通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福莱一点通》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4 5、青岛蓝博创基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博计价软件》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5 6、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新点清单造价》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6 7、北京广联达慧中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广联达计价软件》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7 8、上海班维建筑智能有限公司开发的《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SDQD)》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8二、适用范围 1、2011《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2011《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3、2011《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 4、2011《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 5、2011《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 6、2011《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价目表》 7、2011《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 8、2011《山东省市政养护工程价目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省标准定额站

7、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内容

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内平、合法的市场容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收购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并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所公开标示的价格(标准)与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结算的行为。明码议价是指经营者以标明的价格(标准)为最高参考价,同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商议后确定交易价格的行为。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山东为什么全费用和非全费用造价会变动

一般是因为,其他费用导致的,所以详细看下。

2、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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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省有没有关于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的文件?

鲁建标字[2008]27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应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如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或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三、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四、本意见二、三款中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五、未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中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七、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项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八、对发承包双方提出争议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予以调解。九、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跟踪市场,适时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当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十、2008年新开工的工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执行,但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4、山东省80年代建筑工程造价依据

可以咨询当地从事预算工作15年以上的老造价师,或去当地定额管理站看看,也许还有。另外,大的设计、施工单位档案室或提图书馆应该有吧。

5、求《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鲁建管质安字〔2002〕2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办),菏泽市建委、烟台市建管局: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根据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第二批实行登记备案建设工业产品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安全,依据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以及为其生产、经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 (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三)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等。 第四条 省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建筑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凡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入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章 产品的申报与登记备案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均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办理。 第七条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文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产品图样及设计计算书; (七)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指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和产品鉴定证书; (八)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省外产品在申请登记备案时,还需提供所在地省级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必备文件。 上述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上报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三)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样品由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封样; (四)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评审合格的产品,颁发《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省外产品或进口产品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可直接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第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登记备案的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依照本实施细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续期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注销其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产品的设计和工艺发生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必须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已核准登记备案的产品,由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文公布,并在山东工程造价信息网(www.gczj.sd.cn、www.sdjzaq.com)上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报告产品质量情况,并接受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的跟踪监督检查;对不提供产品质量报告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暂停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供货时必须向采购单位出示《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购置或租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时,必须验证《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购置或租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时,必须验证《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产品。 第十七条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对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经营、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核查《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并按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验,发现未经登记备案或不合格产品,应责令限期整改;无法保证施工安全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备案或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责令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均有权向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负责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6、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的计价软件有哪些

鲁标定字[2011]26号 关于公布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评审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01 00:00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依据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和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市政养护等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开发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进行了技术评审。经评审,青岛英特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英特套价》等8套计价软件为合格。一、合格软件名单 1、青岛英特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英特套价》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1 2、烟台新宇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宇清单软件》、《新宇预算软件》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2 3、济宁市建捷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开发的《胜通工程造价管理系统》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3 4、青岛福莱易通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福莱一点通》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4 5、青岛蓝博创基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博计价软件》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5 6、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新点清单造价》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6 7、北京广联达慧中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广联达计价软件》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7 8、上海班维建筑智能有限公司开发的《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SDQD)》 登记编号:鲁建ZJ2011-008二、适用范围 1、2011《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2011《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3、2011《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 4、2011《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 5、2011《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 6、2011《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价目表》 7、2011《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 8、2011《山东省市政养护工程价目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省标准定额站

7、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内容

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内平、合法的市场容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收购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并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所公开标示的价格(标准)与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结算的行为。明码议价是指经营者以标明的价格(标准)为最高参考价,同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商议后确定交易价格的行为。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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