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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2-26,来源:造价者,作者:

甘肃省:甘建房〔2018〕2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甘建房〔2018〕237号

各市州建设局、房管局,兰州新区规建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改善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级备案管理制度

  继续实施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级备案、属地监管的办法。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住建部印制的统一格式的备案证书;符合住建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级管理相关规定的,在备案证书中予以标注。

  符合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贰级(含)以上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发证。其他由所属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证。

  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应向所属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按照分级备案要求进行备案,原有资质证书收回。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时,不再颁发资质证书,核发备案证书。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业要求

  在继续执行住建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房地产估价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三、房地产估价人员继续实行准入类管理制度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估价人员继续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管理机构、管理办法保持不变,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四、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管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管,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备案证书从事估价业务、超越权限开展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情况及时通报,依法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相关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建房〔2017〕82号)废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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