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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7-27,来源:造价者,作者:

辽宁省:辽住建〔2018〕132号关于加强对全省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全省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辽住建〔2018〕132号

各市建委(局):

  近年来,我省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但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面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层级监管的原则,全省各市、县(市、区)住建委(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建设项目应接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业监管与开发区(园区)的行政级别无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管。各类开发区(园区)具有独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权限的,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同时接受市、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必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方可开展监督。各类开发区(园区)没有独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权限的,由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监管权限已经下放到县(市、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市或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可以在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分站。

  二、切实加强监管。加强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是保证经济长远平稳发展的前提条件。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绝不能成为监管的“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必须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放松或放弃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的监管,要认真解决“封而不管”的问题。对于不接受监管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三、强化机构和业务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与业务建设方面,要积极主动取得各级政府的支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工作执法经费、现场执法、监督检查与应急救援用车、装备配置、执法服装等各方面予以保障。特别要保障开展监督抽查的专项费用,绝不能压缩经费,削弱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条件。

  四、加强执法监督。负责开发区(园区)质量安全监管的机构,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开发区(园区)的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要针对企业特点、重要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运用“四张清单”方法开展检查。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及时通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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