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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10-18,来源:造价者,作者:

六盘水:六盘水住建通〔2018〕401号关于做好停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停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住建通〔2018〕401号

各县(市、特区、区、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关于停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财非税〔2017〕48号)精神,我市已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向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墙材革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已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07〕1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09〕79号)相关规定,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2017年4月1日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项目符合返还规定的,各地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返还、结算,不得额外增加办事环节或有意拖延,在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齐备的基础上,30日内给予办理基金结算,并将形成的专项基金缴入同级财政。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期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按照“五年滚动缴库的原则”,对满5年的预缴专项基金在次年第四季度缴入国库,即:2011年12月31日以前的预缴专项基金,须在2017年第四季度完成清算缴入同级财政;2012年的预缴专项基金须在2018年第四季度缴入同级财政;之后年度以此类推。2024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开展返还结算工作。2024年2月底前完成预缴基金专户的核销工作。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签章完整的《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等同《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2018年10月31日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未向属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工程认定,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提交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相关资料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请办理30%预缴基金结算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有返还结算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委环资〔2017〕212号)精神,依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行动方案》(黔建墙革通〔2017〕321号),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抓好“城市禁实禁粘”,加强农村建房的新墙材推广使用,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速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支撑建筑业节能降耗和建造方式创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转型升级、创新研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与新型建筑的融合发展,支持结合保障房、示范小城镇、美丽乡村建设,促进“禁实禁粘”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向农村推进。

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建筑节能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节能工程认定,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落实。

八、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清算和上缴情况汇总报我局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中心。我局将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落实政策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18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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