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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8,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增值闲置土地不属企业投资性房地产

我国对企业投资性房产估值立新规,并将企业因“囤地”而持有的价值迅速增值的闲置土地,排除在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范畴之外。昨天,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业内人士对此评论说,评估方法的变化,将对包括上市房地产企业在内的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资产估值产生较大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指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评估对象限定为三类,首先是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其次,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第三,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样就意味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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