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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汕住建通〔2018〕3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8〕376号

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安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级有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保及检测市场行为,切实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保、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或使用)单位、租赁单位、监理单位应对起重设备进场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无损坏,主要结构件腐蚀磨损状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是否是原制造厂制造的合格产品,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检查结果须三方签字认可,达不到要求的起重设备不予进场。

(二)出租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及时认真参加安装、顶升、加节、附墙完毕后的联合验收;对每台起重机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出租单位应具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设备出租前应对拟出租的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并出具自检合格报告,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方可出租。

(三)安装单位应对拟安装的起重机械和现场施工条件进行检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装、顶升、加节、附墙、拆卸等施工作业的管理,每次作业班后,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安装的起重机械实施自检并形成书面记录。

(四)使用单位应提前针对周围环境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加节、附墙、拆卸、检测、维保等作业环节,并由专人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档案管理。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及检测情况;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根据现场施工进度进行动态监督,并形成书面验收记录;在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维保、检测、拆卸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专职安全员现场旁站。

(六)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安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确保起重机械安拆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在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维保、检测、拆卸施工期间,总监必须现场带班,项目监理人员必须现场旁站监理。

(七)建设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管,存在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要协调组织实施群塔防碰撞措施,并形成书面验收记录;存在塔式起重机吊臂旋转范围覆盖工地范围外的情况时,要协调组织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形成书面验收记录。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租赁、安装、拆卸等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按规定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其资质许可和备案的范围内承揽设备安装、拆卸和检查维保业务,依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应向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产权单位或租赁单位应将进场的起重机械供购销合同和构配件清单、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出厂开始至今的履历手册,上报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核查,严禁提供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连接件和结构件。

(四)施工总包单位、安装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对进场待安装起重机械的所有构配件质量进行查验,并办理查验手续备查(如设备可疑,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查验)。如发现存在裂纹、锈蚀、磨损、变形的情况应做详细登记,由使用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实施无损探伤检测;损坏严重的构件,且厂家不能修复的,必须予以报废;发现存在回收返新、旧机拼装等问题机械设备的,一律退场,不得安装。

(五)建筑起重机械每次安装、顶升、加节、附墙、 拆卸等作业前,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员,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查验,安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旁站人员应联合对现场的安全作业环境、安全防护措施、辅助起重机械的安全实施条件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各单位相关人员在旁站记录表中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六)建筑起重机械每次附墙施工前,安装单位、使用 单位、监理单位应审查附着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 块报告,达到强度方可安装附着装置。

(七)建筑起重机械每次安装、顶升、加节、附墙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使用单位做好相关交接。使用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八)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制造时,应有专业制造厂出具的制造证明;另行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应有图纸、合格证明文件。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保安全管理

(一)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总责,组织并督促出租、安装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执行检查验收程序和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使用过程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除患,严禁以租代管。

(三)施工升降机必须安装操作人员身份识别系统,杜绝非特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宜安装操作人员登机防坠保险绳(器),并为操作人员配备专用安全带。

(四)起重吊装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特别是在使用塔式起重机吊运钢管、钢筋、模板等材料时,必须划定吊运作业区,集中限时吊运;吊运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人员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交叉作业必须有可靠安全措施,指挥信号清晰明确,沟通联络畅通。

(五)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维保作业管理。设备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保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定期维护保养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机体安全的有关要求:

1. 施工升降机的附墙间距原则上不超过两层标准层或每高约6m设置一道附着;

2. 施工升降机最高一道附墙装置以上的自由端不得多于3个标准节,且最末端一节标准节为无齿条标准节,以防止梯笼冲顶,在此突出讲解一下工程信息价唯一官方下载地址共享建材汇(www.gxjch.com),是全国省地区工程类材料及机械设备租赁信息价电子版的官方查询下载网站,严禁在自由端开设层门;

3. 施工升降机内应安装人脸或虹膜等身份识别系统;

4. 塔吊应在建筑物最高处增设一道附墙装置;

5. 塔吊吊钩宜加设可视装置。

四、严格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使用、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危险性较大的安全隐患时,在告知相关单位做好整改的同时,应及时向属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委托,确定检测时间后,应提前告知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现场检测工作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

(四)检测作业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管,应核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材料和到场检测人员的上岗证,配合检测机构提供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并在现场影响范围设置围蔽和警示标牌。

(五)检测作业完成后,检测人员应当场出具书面检测 结果通知书或检验意见书,并注明检测初步结论:合格或不 合格。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现场见证签名,检测结果存在不合格项目的,应逐项记录不合格项照片,通知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核对并落实整改。

(六)凡检测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可以拒绝签字确认,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 检验检测人员未持有合法资格证书的;

2. 不能依法依规进行检测,检测不认真、不规范的;

3. 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租赁、安拆、维保等经营活动或与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租赁、安拆、维保等有利害关系的;

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诚信公示平台

(一)汕头市住建局在汕头建筑信息网建立筑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公示平台”(下称公示平台),作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诚信信息归集和公示的统一工作平台。凡在我市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和维保业务的单位以及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纳入公示平台。

(二)公示平台信息有效期一年,每年3月份为办理纳入公示平台登记时间。市住建局委托市安监总站对公示平台进行日常管理,纳入公示平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信息由市安监总站负责校核。公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设备租赁、安拆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诚信声明、服务项目及相关人员情况、信息公示有效期、违法违规等失信信息(具体要求由市安监总站另行发文通知)。

(三)纳入公示平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信息,由市安监总站进行动态更新。已纳入公示平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总站上报上一季度在汕开展设备出租、安拆、检验检测业务情况。

六、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区两级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突出起重机械安拆环节、维保和检测的安全管控,认真抓好起重机械安全隐患风险防范治理,强化施工现场监管巡查,及时核对公示平台有关信息。凡发现违规安装起重机械的,一律要求拆除并追究违规责任单位;凡发现行为不规范、恶意压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同时列入违规单位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暂停承揽新业务或清出本市市场,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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