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业资讯新闻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1-23,来源:造价者,作者:

渝建〔2018〕702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8〕7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大力推动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行业技术进步,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制度完善、队伍精良、成效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创新型企业,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发展。按照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我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材料研发生产等企业可参照实施;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相当规模和较强竞争优势;

(三)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创新型企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R&D)经费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有高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基本建立了创新型企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体系,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上年度未发生因技术原因造成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

(八)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申报书;

2.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建筑企业情况简表;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复印件;

4.企业创新制度、创新队伍建设、创新投入与创新成效等支撑材料;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资格评价

(一)受理。申报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并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委托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二)评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根据《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标准》(DBJ50/T-227-2015)的相关技术要求,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委托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形成结论性意见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

(三)公示。市住房城乡建委对达到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要求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市住房城乡建委。

(四)发布。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公布,颁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证书》并授牌。

三、监督管理

(一)创新型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或申报评价不合格的,其创新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创新型企业应及时总结技术创新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企业技术创新情况(见附表),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汇总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

(三)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企业资格:

1.企业创新制度、创新队伍、创新投入发生重大变化且达不到创新型企业评价标准要求的;

2.企业主动要求撤销其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资格的;

3.企业被依法注销、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的;

4.应当撤销的其它情形。

四、激励措施

(一)鼓励创新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将创新型企业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加分项,并在企业或工程评优评先中给予加分。

(二)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组织开展国家级或市级工程示范建设。

(三)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建设,鼓励创新型企业依托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申报建设领域重大技术应用研究。

(四)支持创新型企业采取股权和分红激励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联系人: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科教处

沈李智,电话:63862949;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王永合,电话:63867674。

附件:1.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企业评价申报书

2.重庆市建设领域创新型建筑企业情况简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工程信息价直辖市工程信息价重庆市工程信息价
文章字数:1728
点击数:5584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