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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4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402号                2002-5-1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接中国社会科学院来函证实,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代表中国政府同美国福特基金会签署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协议备忘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第七条规定,对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来源于基金会的收入,在我国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你局继续按照《备忘录》上述规定执行,并出具相应的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此件业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协议备忘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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