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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2-30,来源:造价者,作者:

建筑〔2009〕258号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

建筑〔2009258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依据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设立,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在项目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可选择项目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的安全使用。    三、建设单位应从工程总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劳务费,分阶段划入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其中: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15%比例列支, 市政基础设施按工程总价款的8%比例列支。    建筑工程可采用在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位开工前分别按工程总价款5%、7%和3%的缴存方式,也可采用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的3%,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12%的缴存方式;市政基础设施可采用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的3%,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5%的缴存方式。    施工总包企业按划入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建设单位将存款凭证向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只能划入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个人账户划拨,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组织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每月30日之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开户银行提交经劳务分包企业核对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该表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和劳务企业的企业法人公章,银行依据工资支付表从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向个人账户划拨工资。    六、当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缴存金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工程款中划拨相应金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当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存有余额时,工程竣工后,经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提取账户余款作为工程款使用。    七、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工程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办理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未按比例缴存专项资金、未按工程进度拨付农民工劳务费,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停止投标或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信用档案。    八、在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制度,按照项目部位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缴存规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并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制度。    九、实施专业承包的项目,农民工工资缴存和发放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本制度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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