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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2-14,来源:造价者,作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办法(试行)》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我厅制定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试行)

2.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

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3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docx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docx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所属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职能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统称“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或依申请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措施。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第四条  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职能的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信息的公示、录入工作,按公示管理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现场会议、文件通知、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甘肃)、厅门户网站、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甘肃建设手机报等信息网络化渠道;

(二)现场会议,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现场会等;

(三)文件通知,主要包括厅发文件、决定、通知、通报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信息,包括主体名称、主体性质、单位职能、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及其有效期等。

(三)执法依据信息,包括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执法程序信息,主要指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确认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七)监督信息,包括投诉举报的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受理条件及反馈程序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二)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三)审批服务窗口应主动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文书下载、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等内容。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结果,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结果(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结果(决定)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行政处罚: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2、行政许可:应当包括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3、行政确认:应当包括确认的相对人、确认事项等;

4、行政检查:应当包括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保护个人隐私,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妨碍干扰相关案件正常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做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要在公示信息产生后及时公示,并保证录入的行政执法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厅法制审核部门对公示信息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公示时间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要在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检查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及时予以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变更公示,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主体予以更正,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违反本办法涉及责任追究的,依照《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厅机关所属负责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执法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必要的音像记录设备、设置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六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

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的情况;

(六)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保全的情况;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九)听证会的情况;

(十)专家评审的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的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应当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

第十七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执法事项批准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记录清单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详见附件),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记录形式。

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调查取证工作指南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

 

第五章  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当汇总、整理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部门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边远、交通不便区域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部门指定的存储器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有条件的执法部门,音像记录应进行同步存储。

第二十五条  执法部门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由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记录调阅

第二十六条  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机构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使用权限。

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及监察、司法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定事由不宜提供外,执法部门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直接查阅,档案不得带离管理档案的执法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二十九条  查阅、复印、摘抄档案资料的,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三十条  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厅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附件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行政许可)

执法

环节

记录

方式

记  录  要  点

申请

文字

记录

记录申请人或经办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受理

文字

记录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并有文字记录,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

文字记录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执法机关及其窗口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重大事项应当报请集体讨论决定。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出具告知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记录,记录情况应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字或者盖章,听取意见的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需要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转送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记录人员名单及核实情况。需要现场勘验的,负责现场勘验的人员签字并出具勘验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有机构和人员专门记录听证情况,形成听证纪要或者记录。

音像记录

现场核查的,记录现场审查的过程,包括许可项目的有关场地设置要求、流程要求等。

决定

文字记录

审批决定情况记录。

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的,作出当场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送达回证上应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布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文字记录

直接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书、行政许可证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音像记录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行政处罚)

执法

环节

记录

方式

记  录  要  点

受理

文字记录

记录案件来源(巡查、投诉举报、批办、移送)、案发相对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经办人及负责人的意见。

立案

文字记录

一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调查取证

文字记录

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询问或者检查有专门记录,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或者检查人员签名。从事检查,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查阅的材料、封存证据要现场记录、拍照。

各类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来源、提取人;现场勘验笔录还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现场的基本情况;询问笔录还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基本情形;证人证言还应当记录证人的基本情况;电子数据还应当记录原始载体;视听资料还应当记录录制拍摄原始载体或存储设备等。对涉及需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应当有相应审批记录。

调查终结,形成调查结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机关审查。

音像记录

对现场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全程录音、录像、拍照(包括到达现场、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过程环节)。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审查

文字记录

根据调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草拟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撤销立案。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撤销立案,书面通知当事人。

重大执法决定需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记录审核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应以专门会议形式作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对讨论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告知

文字记录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行政机关组织举行听证,应当记录听证的基本情况,形成听证笔录。

音像记录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要记录告知过程。

决定

文字记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文字记录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音像记录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执行

文字记录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情况。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情形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一律由代收银行收取,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采取的措施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结案

文字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备案,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行政检查)

执法

环节

记录

方式

记  录  要  点

到达检查现场

音像记录

记录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检查过程需进行录音录像。

现场检查

文字记录

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取现场有关书证。

音像记录

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检查反馈

文字记录

记录有关整改意见。

音像记录

告知检查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复查

文字记录

记录整改情况。

音像记录

记录现场复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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