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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0-25,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32条于近日发布,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办法》,省建设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增强对建筑节能重要意义的认识,为《办法》的正式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办法》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其辖区建筑节能的监管,对未执行节能标准的新、扩、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不能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对不执行或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营管理制度,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重点发展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等节能技术及产品。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和改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技术和产品。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降低工程质量的;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审查合格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按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都要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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