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建设系统对口援助地震灾区捐款划转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应指办[2008]2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应急指挥部,厅抗震应急指挥部各组:
经厅抗震应急指挥部5月18日下午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全国建设系对口援助地震灾区捐款划转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抗震应急指挥部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全国建设系统对口援助
地震灾区捐款划转管理规定
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的监察通知》要求,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特设立的全国建设系统对口援助地震灾区联络平台的捐款及时、全额用于抗震抢险救灾,特制定本规定。
一、捐款来源
全国建设系统对口援助地震灾区捐款,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特设立的建设系统对口援助地震灾区联络平台指定的专用账号收到的捐款。
二、捐款接收
捐款平台专用账号主要接受四川省外的建设系统向我省灾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对口捐款。
三、捐款划转
(一)捐款严格按照捐款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划转。
(二)划转捐款,由厅抗震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整理出需划转的具体单位和具体金额,报厅抗震应急指挥部专题会议审定;审定后,由物资保障组通知厅计划财务处按照审定的划转单位和金额及时按财务管理程序由指挥长签批后,办理划转等手续。
(三)厅抗震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负责捐款入帐和划转的统计,每日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情况,并按规定公布划转情况和函告捐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四、捐款使用
各受赠单位务必严格按照救灾捐款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开支,否则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各受赠单位严格财务管理,按要求上报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捐款监督
(一)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对捐款划转的全过程实行监督。
(二)省建设厅抗震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和厅计划财务处、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对捐款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2008年5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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