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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8-20,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财政部修订廉租房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新办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地区的财政困难程度、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困难程度与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权重各占40%和60%。其中,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以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实物配租户数及实际支出金额为考核因素,其权重各占30%、20%、10%。

  此前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因素中,财政困难程度与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权重各占30%和70%。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状况,按照统一公式计算后进行分配,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一次统一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一次下达至已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收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后,应当与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起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据《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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