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共保障住房租赁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级相关部门:
《成都市城市公共保障租赁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多次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保障租赁住房,是城市公共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解决保障对象住房问题的有效方式。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学习《成都市城市公共保障租赁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理解把握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公共保障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成都市城市公共保障住房租赁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文章字数:4083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城市公共保障住房 租赁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保障住房(以下简称公共住房)的租赁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建设,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成府发〔2006〕50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住房是指依照《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成府发〔2006〕50号)规定,由城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面向最低收入家庭的实物配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及面向中等偏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公共住房的租赁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公共住房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共住房租赁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公共住房房源的筹集、房屋配租和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作好住房保障家庭子女入学、户口迁移等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共住房的年度需求计划,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市住房委员会审议后确定。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根据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采取收购二手房、商品房或新建等方式及时落实房源。 第六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房改政策租金标准确定,对特殊困难家庭可实行减、免。减、免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区房产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承担。 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申请公共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相关申请表,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房产管理局审核。 (二)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房产管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局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报送。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区房产管理局报送的有关材料在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分别办理《成都市最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资格认定通知单》、《成都市个人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第九条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进行配租。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属家庭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优先获得承租资格。 申请家庭应当服从市住房保障中心的配租安排,拒绝接受或放弃配租安排的,将被停止十二个月住房保障的资格。 第十条 承租公共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承租两年后,可以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承租家庭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审核、限购面积按照《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2号)的规定执行。 承租家庭购买所承租住房的价格,按照购房当年全市同类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成立非营利性的管理机构对公共住房进行专业化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性管理公司对公共住房进行社会化管理。 委托其他公司管理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与所委托的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应当与管理机构或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承租公共住房的家庭应当爱护房屋及相关设施、按时缴纳租金,使用期间的物业管理等直接与居住房屋相关的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五城区房产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建立对租赁公共住房家庭的动态监管体系。区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承租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年度核查,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区房产管理局报送的复核结果对承租家庭的承租资格予以延续或取消。 第十六条 承租公共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作出取消承租资格的决定,由管理机构收回承租的公共住房: (一)在年审中发现住房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三)未及时缴纳租金,经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 (七)其他应该取消承租资格的情形。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使用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所购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市级政府,不得作为事业单位资产。 第十八条 对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应按照《成都市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综[2006]2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在市住房保障中心设立专用账户,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出售的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收入和公共住房的租金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99),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市级财政。 售房收入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售经济适用房收取房款时,应向购房人开具票据。收取的售房收入,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核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归集后,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规定及时缴入市级金库。 租金收入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取公共住房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取的公共住房租金收入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经财政批准开设的核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归集后,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规定及时缴入市级金库。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公共住房制度实施中需支出的公共住房维修与管理费用、委托企业管理费用、上缴国家税费、筹集公共住房发生的中介等各类费用,以及宣传、公告、专题调研、场租费、劳务费、会议会务、培训等各项专项费用,应纳入公共住房专项资金预算,在年度公共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这里首要告知一下工程造价信息官方查询下载:祖国建材通(www.zgjct.com),是全国各省市地区造价信息电子版集中查询及下载官网
点击数:5513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