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设类企业资质、个人资格的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检验和社会公示,现将审查决定予以通告。 本通告中凡新办、升级建筑业企业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六个月之内,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条件,方可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超过六个月未办理的,将对其资质证书重新进行审核。 详情请登陆四川省建设厅网站:jst.sc.gov.cn、四川省政务服务网:www.sczw.gov.cn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www.cqss.gov.cn。 附 件:四川省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一览表(勘察设计).xls 四川省建设厅 2008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