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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8-14,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成都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12日起受理申请

    2008年12月,在市住房委办公室指导下,在高新区启动首批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试点工作。记者在今(1月8)日上午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首批100套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将从1月12日起接收报名申请。   据悉,本批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就是继高新区推出面向产业工人为主的员工公寓之后又一举措,是逐步丰富和完善员工公共住房层次的一个新探索。通过为符合条件的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提供适当的公共住房保障,从而进一步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及企业发展环境,把住房保障、公共住房建设与支持产业结合起来,促进产业发展与社会和谐。

    首批大学生租赁房源遍布东西南北   首批100套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是由市住房储备中心通过收购市场上符合条件的住房方式筹集,主要分布在润新花园、黄忠二期、金象嘉园、大观园、兴元丽园、顺江小区等,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为40--90平方米中小户型,分为套一、套二及套三几种类型。按照一人一个独立卧室的标准,每个大学毕业生可以独立承租套一或与他人合租套二、套三。

    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向高新企业提供   首批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按照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统一提供给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安排给本企业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居住使用,而申请企业也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申请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的企业应是成都市高新区重点支持的重点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市政府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   符合条件企业的大学毕业生,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原籍不在我市五城区的2005年7月1日以后毕业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及以上的单身大学毕业生;   (2)拥有本市常住户口;   (3)个人年收入在22000元以下;   (4)在我市五城区无住房(包括自有产权住房和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等条件。

    申请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有这些规定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单位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情况汇总后,将有关材料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2)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对申请人的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会同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报送。   (4)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过产权档案查询的方式就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资格。   (5)高新区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复核情况,通知合格申请企业参加摇号选房。   (6)摇号选中房源的企业,签订房源选租确认书。   (7)企业持房源选租确认书与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等内容。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并实行年度审核。   (8)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对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进行专业化管理。   (9)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资格,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收回承租的租赁公寓或由单位提供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1)承租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满三年;2)个人年收入达到22000元以上;3)已有自有产权住房;4)未及时缴纳租金,经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的;5)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6)其他应该取消承租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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