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行业资讯新闻列表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1-12,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本厅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厅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州建设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本厅政策法规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移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建设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规定的合法性提出的审查申请;

  (五)、对市州建设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的市州建设行政机关是指:

  (一)、市州建设委员会或者建设局;

  (二)、市州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建设系统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一级局);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建设系统市州一级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厅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州建设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州建设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照、资质证书、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市州建设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照、资质证书、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而申请的行政复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州建设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申请的行政复议;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州建设行政机关作出的扣押财产、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州建设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的行政复议;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州建设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本厅提出审查且属本厅有权处理的申请。

  第六条 本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到本厅政策法规处提出,法规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策法规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厅受理的复议申请,政策法规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申请属于本厅受理的,政策法规处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复议受理之日。

  第八条 本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厅认为其要求合理的或者本厅认为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停止执行的,政策法规处应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交由本厅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政策法规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查阅文件或者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或者政策法规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依据不合法,本厅有权处理的,应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七日内由政策法规处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二条 本厅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本厅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的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后,经本厅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或者交由厅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本厅印章后生效,政策法规处应按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将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本厅责令限期履行。

  第十六条 本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和必备办公设备由机关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代理本厅参加行政复议。政策法规处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会同有关处室写出书面答复,交本厅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后,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复议机关并参加相应的复议活动。

  第十八条 本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九条 本厅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本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预算价
文章字数:2721
点击数:5507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