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定北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及《关于建设部直属机关设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估价行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进行核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等级及审批机关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分一、二、三级。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初审,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2、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3、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4、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三、申请资质等级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估价机构须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出示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3、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4、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股东出资证明复印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出示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8、社保部门出具的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0、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房地产估价业绩列表); 1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出示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2、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至两份(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申请资质等级的程序 (一)申请范围 根据北京实际情况,此次申请资质等级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的从业年限可按以下规定执行:申请一级资质的机构须取得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6年以上,申请二级资质的机构须取得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4年以上,申请三级资质的机构须取得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1年以上。起止时间为自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起至2005年7月30日止。且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机构均应在前两年内无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此次评定等级后再进行资质申请的,将按照建设部135号令资质核准条件规定的从业年限和等级年限执行。目前已取得一级资质且证书未过期的机构资质在规定期限内仍有效。 机构名称有“房地产评估”字样的此次可先行申报。 (二)申请期限 申请一级资质的机构请于7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建委初审;申请二、三级资质的机构请于8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三)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步骤 1、填写申请,网上下载: 申请机构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 (WWW.BJFDC.GOV.CN),点击首页业务办理——评估行业管理,进入“北京市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栏目,按申请的资质等级分别在线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后下载打印,并准备相关材料。 2、受理核准,报告评审: 申请机构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供所要求的书面材料,上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建工大厦B座420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申请一级资质的机构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机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申请二、三级资质的机构按核准条件进行审核,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市建委将对随机抽取的申请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集中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市建委有关业务部门、评估协会及相关专家组成。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机构。 3、网上公示,批准资质: 对审核、评审通过的二、三级机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将其基本情况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示十日。 对在公示期内无举报且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机构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予以核准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公布。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对此次申请资质等级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在此次资质评定中虚报、瞒报机构情况且经查实的估价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暂不予评定等级,并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中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