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会法律援助走向制度化网络化
工人日报讯(通讯员李承锦 记者肖树臣)5月6日,河南省总工会和河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这为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动模范、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获得无偿法律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意见》明确提出,各省辖(管)市总工会、县(市、区)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企事业工会都要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加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职工法律援助网络。按照规定,各级工会可以自行设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成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指派、监督职工法律援助案件。成立河南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其工作人员由省总工会委派,业务上接受省司法厅的指导。
省总工会、省司法厅将结合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成绩进行表彰,每两年评比表彰10名“全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并按程序申报省“五一劳动奖章”。
《意见》要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要体现工会特色,以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为工作重点,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基层工会组织为主要对象,通过法律咨询、代书、非诉讼调解、仲裁代理和诉讼代理等手段,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采取有效措施,使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当事人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将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措施差、工伤事故易发多发的企业作为重点领域,将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工伤事故赔偿作为重点事项。
为职工能获得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意见》规定各级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要有方便群众的接待窗口,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把法律援助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并设立专门接待窗口;基层单位可以建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员),保证职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申请审查时限,优先接待并办理群体性案件和欠薪及工伤案件;发放“法律援助卡”,使困难职工可以直接获得法律援助;对重大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立案援助;对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办理的案件,可以事后补办手续;对农民工因工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迅速办理;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提出解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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