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定200元/平方米 住宅维修金拟按面积交存
六层以上的楼房,业主须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六层以下按100元/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维修专项资金。 昨天,市住建委公布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BJWYGL@126.com,征集意见截至9月9日。 交存:不再按房屋总价收费 根据此前的规定,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相关管理部门交纳维修资金。此次《办法》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首期的标准为:多层(单体建筑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或六层以下的)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单体建筑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上的)为200元/建筑平方米。 《办法》明确,2008年2月1日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都按照上述标准交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建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依照本办法中商品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未交存不能交付住房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及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已售公有住房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使用:资金账目应每年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 市资金中心、业主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相关情况。
点击数:2977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