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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1-05,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建规发[2009]193号

各市、州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规[2009]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规定,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具体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各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认真做好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最长不应超过5年;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原则上应当在5年以内进行一次。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省建设厅;扩权试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评估成果上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厅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其余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评估成果按规定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评估成果报送本级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城市、县和镇人民政府修改总体规划或者制定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先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向原审批机关上报总体规划修改请示和近期建设规划备案报告时必须附具符合要求的评估成果。全省各级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进行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要责令纠正。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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