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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2-10,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成都城乡规划将有法可依 无建设规划许可将被重罚

       日前出台的《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中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建设的,如果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要没收建筑物或没收其转让经营的所得收入,可并处建筑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市和区(市)县政府应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每两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为保证规划公开,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草案和修改方案,在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予以公告。《条例》还明确,申请规划许可,如果提交材料不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建设的,条例规定,如果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要没收建筑物或没收其转让经营的所得收入,可并处建筑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但是如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居住建筑区划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但核实未侵害公共利益,且经过业主大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符合管理规约约定,可减轻处罚。对于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公共媒体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公告,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期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没收。作出责令停建或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建或逾期不拆除的,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条例》首次明确,城乡规划接受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接受监督。市政府应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市)县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的,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直接撤销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赔偿。此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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