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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3-30,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昆明:城市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建“农家别墅”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农家小院”批地不超120m2;城市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建“农家别墅”。

    “老百姓等你的规划审批盖房子,等不起!”昆明市副市长陈勇在昨天的“昆明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会议”上,要求加快昆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度,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昆明市城市、镇规划以及乡规划;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村庄规划,做到规划全覆盖,使农村住宅审批有一个基础依据。

    昆明市要求,“动土必有规划”,无论城市房屋建设还是农房建设都是同样的要求。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未编制镇、乡、村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市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陈勇说,一方面,昆明严厉制止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包括《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农村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行为的实施意见》已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快就要出台实施;另一方面,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房建设,也要给予审批,但规划不到位,就审批不了。

    市规划局局长周峰越通报,昆明市城市规划、镇规划以及乡规划,大部分已完成,但不少县区的村庄规划只完成了2%,昆明市规划全覆盖的任务非常艰巨。

    按照《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昆明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除此而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山区可放宽至150平方米

    从昨天的会议获悉,《〈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首次下发,以进一步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在城市用地日趋紧张的今天,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在城市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建“农家别墅”,只有在边远乡村,同时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经审批获准建设农家小院,而且每户面积不超120平方米。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也就是说,城市规划用地范围,不再批建“农家别墅”。

    《办法》第六条明确:“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划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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