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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0-1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以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4号)精神,现就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问题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全面开展排查,完善法规制度,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城乡规划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重点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1、对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同一建设项目(含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在提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

    2、对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对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主要检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缴清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到位。(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

    3、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2009年底,向社会通报一批查结的典型案例。(建设厅、监察厅)

    (二)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1、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督促各地对本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抓紧完善容积率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建设厅、监察厅)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

    3、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建设厅、监察厅)

    (三)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

    1、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2010年8月底前,修定并下发《四川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建设厅)

    2、开展完善《城乡规划法》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认真执行《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制度规定。(建设厅、监察厅)

    3、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对《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为相关监督检查提供意见建议。(建设厅)

    4、2010年5月,配合省人大开展《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了解地方实施《城乡规划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加快出台《四川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建设厅)

    (四)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1、加强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推进“阳光规划”。(建设厅、监察厅)

    2、开展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研究,归纳国内外、省内外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的特点,对完善我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提出政策建议。(建设厅、监察厅)

    (五)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1、对各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定程序,在规划环评未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情况下进行规划审批等问题进行检查。(省环保局、建设厅)

    2、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体办法。(省环保局、建设厅)

    三、自查标准

    (一)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重点检查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及调整管理工作情况。具体包括:

    1、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是否存在未经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否存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调整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同一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提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

    2、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的规划管理。是否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是否重点对其中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缴清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严格依法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政策规定相悖内容;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修订。

    (二)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

    重点检查城乡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工作中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方面。编制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

    2、城乡规划审批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法定程序进行规划审批的问题;是否存在有关规划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未向社会公开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问题;是否存在未及时公布审批结果的情况。

    3、城乡规划修改方面。是否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对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问题;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调整容积率产生腐败问题。

    4、城乡规划实施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风景名胜区条例

    7、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9、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10、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1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

    12、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

    1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14、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

    1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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