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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5-07,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层级稽查 各司其职

    自今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纷纷落实,探索建立了一套层次鲜明、各有分工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体系。如今,这套初步构建的稽查体系运转如何,是否达到了理想的稽查体系状态?日前,记者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主任王早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理想的稽查体系如何运作

  在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高速发展时期,各地建设工程纷纷上马。近年来在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城乡规划容积率、建筑质量及施工安全等领域中不断暴露出的问题,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我们,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需要一套行之有效、自上而下、贯穿始终的稽查体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查处、总结和预防。那么,理想的稽查体系又应该如何运作?

  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主任王早生向记者表示:“理想的建设稽查体系应该是国家、省和市、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与层级监督相结合,上下联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及时、反馈快速、查处有力,有效遏制违法违规问题,实现从注重法律法规制定向立法和执法监督并重转变,从注重对违法违规案件的事后查处向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纠偏转变。而且,稽查执法的内容也应覆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中所有重要的业务领域,对象包括住房城乡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各级主管部门,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王早生表示,若想建立一套理想的住房城乡建设稽查体系,一要找准工作定位,稽查执法工作的本质是执法监督,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要着眼于规范城乡建设秩序,促进地方经济科学发展,而不能仅局限于单纯执法。二要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研究,通过案件查处工作总结规律,系统分析违法违规问题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对现有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意见。三要建立协同预防的工作机制和违法违规预报制度,通过稽查执法工作机制的创新实现关口前移,定期统计分析群众投诉举报所涉内容,发现违法违规的苗头和规律,对问题多发区采取约谈、告诫、督导检查等方式进行有效预警。四是建立集体研判工作机制,在查处案件的研判过程中,实事求是地分析背景和成因,听取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我国的城乡建设规模巨大,尤其今年中央为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制定了一系列财政金融刺激措施,使地方处于建设项目增加、建设时间集中的一个特殊时期。这就需要我们能够用一种制度,对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做出保障,防止大规模建设时期只顾短期和局部利益、忽视长远和全局利益的倾向出现,这也是建立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体系的初衷。”王早生说。

    三层体系各有不同

    就目前施行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稽查体系来看,部、省和市县三层体系已经基本成型。“有不少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立之前,便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稽查执法工作。部稽查办也吸收了他们的不少先进经验,并在全国加以推广。目前看来,到今年年底,绝大部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将建立建设稽查的专门机构。”王早生对记者说。

  在这个三层体系中,部和省一级的稽查机构主要负责抓总,对重大和有特点的事件进行调研和查处,并配合各专业司局、处室进行专项检查工作。这首先要求部、省一级都具备一个专门的稽查机构,负责具体案件的查处和协调。但是,即便是有了专门的稽查执法机构,各司局(处室)的执法职能也不可或缺。建设领域执法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不同,由于其涉及的问题不仅量大,而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仅凭一个机构就想总揽,并不现实。

  王早生说:“比如我们处理过某举报内容是建筑市场方面的案件,一查发现是涉及房地产市场的问题,再深入又发现是规划容积率的问题。对于这类案件,若仅由业务司局进行查处,可能3个部门出台3个意见,造成行政资源浪费。但若仅由稽查部门查处,则又可能不够专业,查不到点上。所以,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的模式需要一个专业部门进行配总,并在工作中同各专业司局、处室相互配合。目前,部里有关房地产、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调整容积率等专项治理工作,都是依照这种配合的模式开展工作的。”

    相比较部、省一级的集中设置,市县一级的稽查机构设置又有不同。由于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分工设置为独立的行政机构,加之稽查涉及的问题大多比较具体,所以相关的稽查机构也大多挂在专业部门之下。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23个建立了省级稽查机构,283个地级市中已有180个城市分别在建设、规划、房地产、园林绿化等领域设立了稽查机构,有32个城市将部分住房城乡建设执法职能划归到城市综合执法局。

  王早生表示:“对于基层的稽查执法机构设置,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行政执法职能为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若将之独立出来,设立专门机构,与建设、规划等部门分割职能进行执法,可能出现不利于行政闭合管理和工作一体化的情况。”

    将以多种手段破解稽查瓶颈

  由于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尚属于一项较新的制度,目前各省的工作进展并不平衡,建立一套完整的稽查执法网络仍然需要一段时间。即便是在某些已经建立了稽查执法机构的地方,也存在工作机制亟待完善的问题。同时,对于建设稽查的法律定位不清,也给稽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阻力。

  对此,王早生表示,部稽查办将随时关注各地对《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适时推动出台更高法律层次的规定,为稽查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应从依法行政、实现全过程协同执法和闭合管理、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的角度出发,尽快完善稽查执法制度,完善机构设置,明确工作范围,加强制度建设,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执法保障。(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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