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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2-13,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要让“公共租赁房”新政叫好又叫座

   近日,某报对全国31个省(区、市)12328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95.1%%的人支持公共租赁房在全国推广,72.4%%的人认为公共租赁房为青年提供了新选择,可以缓解住房紧张。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认为公租房“会让更多人租房而不买房”。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总工程师孙克放也建议深圳大量开发公共租赁房:“这个城市很年轻,人口平均年龄32岁不到,这么年轻的群体我觉得应该去租房。我们应该盖这样的房子来解决问题。”

  公共租赁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可以说,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本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此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更是明确各级政府保障民生住房职责。目前,北京、常州、郑州、淮安等城市都已经开始进行“公共租赁房”的有益尝试。

  不可否认,在原有的“政府保障、市场供应”二级住房供应体系下,存在中低收入家庭这个“夹心层”阶层。他们既不够资格买经济适用房、租廉租房,更买不起商品房。如此,不仅影响“住有所居”的民生福祉实现,也不利于城市的和谐发展。诚然,以眼下地方政府之财力不可能一下子解决那么多人的住房需求,住房供应体系理应是多元化的,保障体系也应该是多渠道的,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政府不仅对斥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责无旁贷,也应当成为公共租赁房的投资主体,如此才能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住房需求。

  实现“居者有其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就公共租赁房“新政”而言,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房源与资金不足。尤其是随着房价攀升,单靠房租尤其是较低收入者的房租,政府想收回成本并不容易。这也恰恰表明政府对于公租房建设必须走出两大误区。一是缺乏解决好“夹心层”住房问题的责任感,甚至担心公租房建设影响房地产市场向上态势,从而采取敷衍塞责,应付差事,不愿拿出好的地段建公租房。二是缺乏对公租房的保障性准确的定位,依旧采取投资经营模式加以运作,在制定租金标准时一门心思地考虑如何尽快收回成本,不顾及承租户的实际承受能力。

  应该说,“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是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的义不容辞责任。尽管政府为建设公共租赁房而支付的财政投资,可以通过房租等形式收回公租房的一部分成本,但政府的财政收入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可以借鉴市场化路径改善管理,使公租房实现保值、增值和安全使用,但切忌急功近利要在短时间就“收回成本”,从而导致高昂租金使人望而却步。有鉴于此,政府在公共租赁房“新政”推行过程中,惟有真正摈弃“以地生财”的惯性思维,真正认识到公租房财政投入这部分成本外还有“社会成本”的概念。不能斤斤计较于收回经济成本,而完全忽略城市“夹心层”面临无房可住尴尬困境等社会成本。只有通过政府向民生输血的方式还利于民,切实将住房的公共性掺入到公租房之中,才能探索一条市场与民众双赢的公租房保障制度。(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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