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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3-03,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天津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颁布执行

    日前,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天津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天津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命名表彰的时间、组织机构设置、评选条件和名额,进一步规范了推荐评选的原则和程序,奖励和待遇,并就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天津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命名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命名表彰市劳动模范的名额在1000名以内,市模范集体的名额在200个以内。为选树典型,每五年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选树一批天津市最具影响力的劳动模范。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在《办法》中提出了市级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的基本条件。并明确要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要体现时代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在《办法》中,对评选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推荐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一线,评选主体是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兼顾社会各个阶层和各方面的代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民主推荐,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推荐评选的程序:一是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人选和集体需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农村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街道要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经过本单位公示,群众认可;二是在本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按照党的隶属关系,经由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党委和市委有关部委对被推荐人选和集体全面审议并公示后,向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三是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四是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复核拟受表彰的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和候选模范集体,并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市有关媒体进行统一公示。

  在《办法》中,进一步强调了对被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和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审查程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区县以上工商、税务 (国税、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会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还要经国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签署意见。被推荐人选为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经组织、纪检、监察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签署意见。

  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和基层单位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层为主,对重大情况及有关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事迹、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发挥劳动模范作用,积极向各级人大、政协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人选;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倾听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奖励政策和有关待遇;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引导他们保持荣誉,激励他们再立新功。市总工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提出本市有关政策并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日常劳模管理工作,处理相关事项;对需及时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提出人选报市评模领导小组;对基层申报的撤销劳动模范称号人员进行审核并报市评模领导小组。

  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撤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有关规定,并规定撤消荣誉称号的程序,应由所在基层单位党委写出书面报告,按照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复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此《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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