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0年全省“五市十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实施范围的通知
川城乡治[2010]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经自行申报、逐级推荐、公开测评、评估初审和媒体公示,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将成都市等10个城市,双流县等15个县城,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等100个乡镇,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镇龙泉湖村等1000个村庄列入2010年全省“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实施范围,现通知于后,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密切联系实际,认真抓好示范工作。
为发挥典型引导作用,鼓励争优创先,城市的实施范围为10个,县城的实施范围为15个。2010年底,考核认定和由省委、省政府授予称号的“环境优美示范城市(县城)”的数额仍为5个城市、10个县城。
附件:2010年全省“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实施范围.doc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点击数:5462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