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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7-08,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规范督察工作行为,保障督察工作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规定,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住房公积金、财政、金融、审计、项目管理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年龄在65周岁以内;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经常性出差工作需要。

督察员遴选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督察员每届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会同公积金司根据暂行办法和工作需要,商有关部门后决定是否继续聘任。督察员年满65周岁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督察员开展工作必须同时两人以上,并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派往原工作单位所在的城市工作,不对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单位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执行督察任务。督察员在任职前应接受有关住房公积金督察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任职期间还应当接受与住房公积金督察工作相关的培训。被聘任的督察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颁发聘书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证》。

督察员主要围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和资金安全情况,按照统一部署开展督察工作。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督察: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管理情况;挤占挪用、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苗头和行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方面工作。督察员开展工作应依照相关部门关于督察工作的组织和程序要求进行,对被督察单位的处理和整改情况应进行跟踪督办。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根据需要列席有关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议;听取被督察单位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汇报,参加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查阅或者复制被督察单位有关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阅或者复制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纪要、审批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检查与督察工作有关的银行账户;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督察工作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进入与督察事项有关的现场进行查验;组织召开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专题会议;相关部门授权的其他措施。

督察期间发现下列行为的,督察员有权责令有关单位、个人立即停止和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稽查办和公积金司:拒绝、阻挠督察工作的;故意拖延提供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拒绝就督察员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妨碍督察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督察过程中,被督察单位、人员有权向督察员进行陈述和申辩。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督察工作的各项政策制度,服从安排;不得干预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日常行政监管工作,以及有关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运作活动;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及督察对象的情况;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督察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稽查办会同公积金司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经部领导批准并商相关部门后免去其督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督察员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稽查办和公积金司。稽查办会同公积金司对督察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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