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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3-08,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力图确立新型体制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草案)》11月22日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作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法律依据,这部法规的出台已是非常迫切。由于上位法于2007年废止,现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已失去立法依据。省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力图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将全省城市、镇和乡村规划纳入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确立我省城乡区域统筹规划管理的新型体制。    城乡规划可跨行政区编制    条例草案规定,根据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省、市(州)政府“可以确定相关地区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一些城市、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对其审批机关未予明确。条例草案就此作出补充规定,比如,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条例草案还规定,“成都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在川机关及省级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村民建住宅要办规划许可证    条例草案首次将乡村建设活动和临时用地纳入法制轨道,并分别以独立的章节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3类区域被明令不得选址进行农房建设:有关行业部门明确鉴定的受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威胁的地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重大建设工程征收征用的土地;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用地范围。    针对临时性建设活动中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临时建设的用地审批、建设期限、使用期限、审批程序等。    控制性详规须标明用途、容积率    为防止一些地方或部门自由处理权过大,条例草案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强制性内容。    被强制要求写入控制性详规的内容有:规划地块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消息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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