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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5-31,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建发[2011]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从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建筑施工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会议、电视、报纸、网络、杂志、板报、民工学校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使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两个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到每个企业、项目、班组和个人。把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努力推动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责任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不得任意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要求企业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建筑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管理职责,并根据其资质类别、等级、生产规模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本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二)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抽查,每月至少带队组织一次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和整改回复。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对所管理的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工程项目要有建筑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时,应检查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对无负责人带班或擅自脱岗的,要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制度,继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筑业企业要严格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未经论证通过的,不得组织实施。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等为重点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要亲临施工现场,挂牌监督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安全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建筑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有本单位相应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过专门的专业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该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保证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安全监理人员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具备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

  (五)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全省建筑业企业要扎实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着力打造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规范化、现场管理人性化的新型施工现场,积极鼓励施工企业创建环保节能型工地。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一)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是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建筑业企业要加强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确保必要的安全研发经费投入。通过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高科技手段,逐步实现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建筑工程项目重大危险点源的过程管理。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因安全技术问题没有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保证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不得扣减。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三)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应急管理办法,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施工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等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优评先等考核中的权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企业应当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完善企业项目承包人安全奖惩制度。企业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义务、权利和奖惩措施,对安全管理不善或不接受管理、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予以经济处罚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对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的,企业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加强分包单位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明确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对打击违法违规规行为不力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要认真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将安全生产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建筑市场准入和部门联动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要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诚信度不高、信誉不好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以及有瞒报事故、事故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资质及个人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查处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公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四)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调整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内容。要把进一步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纳入到建设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要抓住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契机,根据各地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充实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并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有效解决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及工作经费来源。要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建立完善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督的行政管理水平。

    各地可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建筑施工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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