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我国首部省级政府规章 25条规定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
4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3年间,近30万农民工被拖欠工资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专业律师栾平平还记得,就在今年春节前,50多位来自云南、安徽等地的农民工找到她,请她帮忙讨回曲靖一家煤矿欠他们的30多万元工资。“工资被拖欠,导致他们无法回家过年。”
“近年来,云南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屡清屡欠的现象在局部地区和部分行业仍然较为突出。”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张荣明坦承。
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3年间,云南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中,农民工投诉被拖欠工资的案件年年超过六成,总共涉及农民工近30万人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达6.88亿元。
“农民工增收不仅要靠政策,靠自己创业,更要靠制度保障。对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事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已有明确规定,《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也有具体规定。”张荣明说,“但是,现行的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有些规定还不够具体,有必要以政府立法形式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政府规章。”
25条规定,“三金五制”含金量高
记者注意到,云南此次出台的《规定》共25条,通过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急周转金制度等核心条款,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制度保障。
张荣明介绍,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是该《规定》在制度创新方面的最大亮点。它要求建设领域所有用人单位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并由银行直接从工资准备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发放工资。
“这一制度可以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不按月支付工资、在建设工程结束前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等问题。”张荣明说。
为配合“三金”制度的实施,该《规定》还专门明确了实名管理、连带责任、支付信用、部门联动、行政问责等五项保障制度。
“如实名管理制度就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工资支付表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就可以有效保障劳动监察机构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迅速查明情况,快速处理。”张荣明说,“而支付信用制度则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发生严重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作用积极,但还需进一步细化
栾平平认为,该《规定》针对目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部分突出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接下来的关键任务在于落实和督促,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惠及广大农民工。
“实名管理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会比较困难,因为农民工流动频繁,而有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会如实编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往往难以实现这一合法权利。”栾平平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的可操作性也有问题。银行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的依据和标准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有可能提供不真实的数据给银行。比如有100名农民工,而提供给银行的人数少于100人,那么建设单位就有可能拖欠农民工工资。
栾平平建议,要对《规定》加以细化,如建设单位不如实申报用工情况,一经发现要严惩,连续发现两次或三次则记入不良信用名单,对其承包工程资格给予限制。
张荣明说,相关部门在制定该《规定》时,也已经作了一些考虑: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增存1%的工程款或者1个月工资总额。对不预存或者不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为增加在工资准备金、工资保证金的账户开设、资金缴存、监督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可操作性,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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