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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7-14,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深圳房地产登记条例征求民意

日前,深圳市法制办公布了由市规划国土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集市民意见。

根据修订草案,拟对7种不予以登记产权的情形予以明确。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等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也将不予以登记产权。而其他包括“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人与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不一致且不关联的;申请人不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或者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且不关联的”等6种情形中,有任一情形都将不予以产权登记。

修订草案强调,房地产坐落名称变化也需作变更登记。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地产证。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不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房地产证。

条例草案还规定,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将予以收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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