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应立即上报政府
昨日,《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本次审议稿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进行了修改,并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
又讯昨日,省环保厅厅长姜晓亭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了关于《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根据该修订草案,“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污染,并向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消息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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