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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9-24,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武汉城建委: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近年来,湖北省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执法机构在依法行政、强化监管方面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市场交易等行为不断得到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武汉市城建委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根据《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的基本要求,武汉市城建委提出,建设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牢固树立以下理念:

一是职权法定。建设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

二是程序正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断优化执法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

三是公平公正。建设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注重执法目标实现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做到执法措施必要、执法手段适当,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是权责统一。建设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依法纠正;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武汉城建委同时要求,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培训可以邀请法律专家、法官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讲授法律知识、解读法律法规、研讨行政执法案例等,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登记制度,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科学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

规范委托执法行为。武汉市城建委明确,建设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罚款的额度,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和委托期限等事项。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要求在收集违法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做到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调查笔录、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相统一,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力求证据材料客观、合法。

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行政处罚,防止和克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市城建委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区建设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指导力度。

规范重大复杂执法案件审查行为。对行政执法超过委托权限的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由委托单位的法制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范围、行政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建议补充调查。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由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在3日内报经行政执法单位批准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加强对建设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落实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基本情况进行指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评议考核。

健全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要求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按规定严肃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将报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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